日期:2018-12-14 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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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婚姻家庭法制中的夫妻财产问题】
1.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位移及实现方式
——以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为重点
作者:申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美国埃默里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家庭共同体”价值与“个人意志”价值是夫妻财产法中的基本矛盾,在我国法上的制度反映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架构关系。《婚姻法》现有规定将约定财产制边缘化。家庭财产、离婚率和“少子化”等时代变化引发了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向“个人意志”价值一端的位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试图对此展开修正,但受到了一些质疑。法定财产制的不周延性、对不同价值诉求群体选择空间的保留、议价程序前置带来的收益,均证成了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正当性。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路径包括约定财产制本身的制度细化,以及与法定财产制的联动改革。对个人本位的价值修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关系的目标是辩证统一的。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家庭共同体;个人意志
2.美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
——以美国采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州为中心
作者:缪宇(法学博士,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美国采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州调整夫妻共同债务的模式包括管理模式、夫妻共同债务模式和分割模式。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体利益负担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人个人财产负责,已经成了各州的共识。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为夫妻共同体利益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负责,各州态度不一。这体现了各州对债务人的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不同侧重。改革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应当承认债务人的配偶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责,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也能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受偿。《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应做适当修改。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体利益;民间借贷
【专论】
3.共同善权利观的力度与限度
作者:朱振(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拉兹的共同善权利观试图超越义务论与功利主义的对抗,从而为权利理论找到一条新路。根据共同善权利观,权利的重要性超过了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性,权利可证成其他人对权利人的义务,但权利人的利益则无法做到这一点。这一权利观的最终目标是指出权利存在的价值在于它对共同善的贡献,共同善是决定权利存在的最重要的理由。但是,这一权利观并不能有意义地证成自由权的存在,既无法揭示权利人中心权利观的政治哲学意涵,也无法解释权利保护的严格性与权利行使的正确性之间存在的不匹配。更重要的是,自由权与共同善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不仅众多的共同善是相冲突的,而且共同善对权利也不是单向的、必然的支持关系。权利保护的严格性,并不来自抽象意义上的共同善,而是来自对相冲突的不同共同善的衡量。这一点为理解我国《民法总则》第185条中“公共利益”的涵义与功能提供了一个融贯的解释,而这一条规定也正好展现了共同善权利观的力度与限度。
关键词:共同善权利观;自由权;拉兹;公共利益;英烈人格利益
4.理性交往刑法观:“融合范式”的生成
作者:马荣春(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社会转型纵深发展时期,理性交往刑法观是对先前刑法观的“扬弃”。理性交往刑法观以“关系理性”和“交往理性”为哲学依据,以“大数法则”为社会学依据;理性交往刑法观将“正直的权威性”“公信的厚实性”与“法治的民本性”作为自己的目标特质;理性交往刑法观分别将“生活理性”和“融合范式”作为自己的实践特性和学术特性,其所生成的“融合范式”将促成保障权利和保护社会的刑法应然价值的融合。在社会转型纵深发展时期,理性交往刑法观及其融合范式更加具有助益社会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应时意义。
关键词:理性交往刑法观;关系理性;大数法则;生活理性;融合范式
5.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进路的司法建构
作者:李成(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200件行政判决文书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可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主要从被诉请对象的可审查性、与争讼行政决定的关联性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个方面展开。可审查性基于行政行为“具体—抽象”二元框架厘定附带审查的对象范围,并回应特定制定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审查性的影响。关联性强调法院需查证被诉请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确系行政机关作出争讼行政决定的直接依据并分别处置。合法性则要求法院从权限、程序以及内容三个层面判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则或原则相抵触的情形。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内涵由此得到充实和丰富。其中凸显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也有待深入研究。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附带审查
6.比较法视野下的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
——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中心
作者:陈杭平(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仲英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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