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2-17 来源: 作者:admin
理论思考
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法治保障
江必新,邵长茂(中南大学 法学院, 长沙410083)
摘要:国内外某些研究认为存在一个法治与发展之间关系的“中国之谜”,即“在中国低水平法治与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同时并存”。这种认识会对正在进行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客观来看,法治是成本最低、正义含量最高、稳定性最好、人民最期盼的治理方式。无论理论上的抽象分析,还是我国的实际选择,法治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已经勘正和重申,需要坚定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即以法治形式明确发展规划,以法治平台凝聚发展共识,以法治机制激活发展动力,以法治手段清除发展障碍,以法治方式表达发展举措,以法治原则分配发展成果,以法治程序解决经济社会纠纷。当然,一个建立在笨法、钝法、劣法、恶法基础上的法治不足以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法治自身必须进行供给侧改革,以更好地滋养、保障和推动发展。
关键词:五大发展理念;经济社会发展;法治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五大发展理念的法治保障”(CLS(2016)ZDWT06)
作者简介:江必新(1956),男,湖北枝江人,中南大学教授;邵长茂(1981),男,山东日照人,中南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
检察院内部权力结构转型:问题与方向
左卫民1,谢小剑2(1.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610065;2.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 江西 南昌330032)
摘要:我国检察院内部实行三级审批办案模式,权力结构呈现出集体化、行政化、层级分权化的特点。当前,检察权行使的背景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案件渐增、检察官素质不断提升、外部制约强化、亲历性要求提高以及司法责任制改革,都使三级审批制难以充分维系。未来的改革应当废除三级审批办案模式,落实员额制,选拔优秀检察官承办案件并赋予其充分的决策权,调整除侦查部门外其他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权,将检察长对办案的常规监控改为必要时介入,严格限制检察长的指令权,进一步落实检察委员会成为重大案件的决策组织。
关键词:三级审批;办案组织;检察官独立
基金项目: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点问题研究”(skqy201425)
作者简介:左卫民(1964),男,四川成都人,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谢小剑(1976),男,江西宜春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致谢:感谢郭松、马静华、唐清宇、莫皓提出修改意见,感谢为写作调研提供支持的检察官。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宪法基础——以传统行政诉讼模式的合宪性危机为线索
朱学磊(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要求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奉行的是主观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承担着对民主的捍卫功能和实践功能,但是在主观诉讼原则之下公民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并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制度的民主根基被削弱。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几乎垄断了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和维护权,法院无法通过司法权对其进行有效制约。利害关系要件和过于狭窄的受案范围导致为数众多的行政违法行为无法接受司法审查,延缓了行政法治的进程。权利的发展变化导致公民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弱化,对权利救济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传统行政诉讼模式因此遭遇合宪性危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的有益补充,我国初步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框架,但仍然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探索该制度的完善之道。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主观诉讼原则;公共利益;利害关系;宪法
基金项目:北京大学翁洪武科研原创基金项目(WHW201508)
作者简介:朱学磊(1991),男,山东滕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
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制止研究
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我国《行政处罚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处罚与纠正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若明若暗地包含了行政主体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然而,行政处罚实践证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更多将重点集中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上,没有或者很少同时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从深层次分析,其所追求的仅仅是对行政秩序和行政权威的维护,与行政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只有建立行政处罚中违法行为制止制度,才能纠正行政处罚将报应和制裁作为目的的片面观念,从而使这一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基于此,必须建构行政处罚辅助权威制度、行政处罚去利益化制度、行政处罚后评估制度和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制止
基金项目:“上海市高原学科(行政法)”、“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行政法)”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关保英(1961),男,陕西澄城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部门法研究
论可登记财产权的多元化
常鹏翱(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从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物权法的关系、登记机制的发展情况以及实践对登记的需求来看,可登记的财产权是多元化的,不动产物权是其主干而非全部。可登记财产权的标的物须载入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本身有相应的规范依据,并于登记后能产生积极效用,据此,除了不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有法律关联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均可登记。为了登记这些多元化的财产权,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进行适度调整,主要表现为调整登记簿的编制方式、栏目等,并通过扩张预告登记的适用对象来调整登记类型。上述调整也影响到物权法的相关制度,会改变物权客体特定的标准,并扩张不动产的形态,会导致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在登记后对抗第三人,还会改变法定原则的对象和标准。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财产权;登记能力;多元化;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常鹏翱(1974),男,河南洛阳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论商标的区别性、显著性与显著特征
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商标的区别性与显著性是同义语,但与显著特征不同,二者为本质与形式、本体与具象的关系。区分二者不仅涉及理论和逻辑上的严谨,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还有特殊的适用价值。显著性或者显著特征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和裁量性,但应当尽可能维护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和确定性,尽可能避免随意性。
关键词:商标的显著性;显著特征;描述性商标;暗示性商标
作者简介:孔祥俊(1965),男,山东定陶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信息自由与版权法的变革
胡波 (暨南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院,广州510632)
摘要:信息自由在伦理上、法理上和文化渊源上有其正当性理据,但它与现行版权法之间存在冲突,特别是版权的扩张压缩了信息自由和知识共享的空间,进一步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互联网条件下,版权法的改革势在必行。可以考虑的改革措施包括:确立一般性的默示许可规则;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取消复制权和演绎权,使版权人仅仅保留控制作品传播的权利。
关键词:信息自由;知识共享;版权;默示许可;合理使用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未来模式中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的关系研究”(14BFX182)
作者简介:胡波(1973),男,湖北宜昌人,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过失相抵规则在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的适用
袁文全,杨天红(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就受害人自杀部分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是侵权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影响而罹患精神疾病选择自杀时,加害人应就自杀部分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失相抵规则是侵权法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因自杀是受害人有意识的行为,应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除非受害人自杀时无责任能力。但即便如此,加害人仍得以间接受害人的过失进行抗辩。这两种情形同时也影响了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责任的具体分担。一般而言,在自杀者有意识时,加害人承担的责任轻于受害人;而在自杀者无意识时,加害人承担的责任重于受害人。
关键词:过失相抵;精神疾病;自杀;责任分担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养老保障城乡一体化法律机制研究”(15BFX15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体系的建构”(CDJSK11010)
作者简介:袁文全(1971),男,四川平昌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杨天红(1986),男,安徽合肥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民法专业博士生。
证券服务机构IPO监督机制研究
侯东德,薄萍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证券服务机构在IPO过程中承担核查、验证、审核义务,客观、公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证券市场价值准确定位、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以及风险防控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是通过实证样本分析发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服务机构违法违规问题频出。一方面原因在于外部市场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受法律与制度规定中证券服务机构角色错位的影响,最终导致其应然价值的迷失。在全面推进IPO注册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证券服务机构需从理论与实践中重塑“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诚信系统、完善诉讼机制,创建证券服务机构增强自我约束的多元路径。
关键词:注册制;证券服务机构;角色错位;投资者保护
作者简介:侯东德(1973),男,四川绵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薄萍萍(1986),女,山东临沂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助教。
论我国邻避风险规制的模式及制度框架
杜健勋(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邻避风险规制所涉主体有行政机关、项目建设方、受项目影响的民众与技术专家等,他们在邻避风险议题形成、安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风险交流与风险管理中具有不同的角色与功能。基于风险知识的专业与信息的异化,不同主体在科学知识与社会价值方面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与体认,这已使我国当前的邻避风险规制陷入恶性循环。打破恶性循环,需要重塑我国邻避风险规制的合法性。公私合作环境治理的邻避风险规制模式基于当代政治法律理论的支持,能够平衡风险规制中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符合我国社会现实需要,其制度框架由基本制度和操作性制度构成。
关键词:邻避风险规制;公私合作环境治理;环境协商;风险交流
基金项目: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邻避风险的环境法治理研究”(15BFX15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重大项目(CDJKXB14002)
作者简介:杜健勋(1979),男,甘肃镇原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刑法》第64条财物处理措施的反思与完善
张磊(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刑法》第64条的现有规定造成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含义的模糊和逻辑关系的混乱,也无法同刑诉法的相关措施进行协调。只有在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是程序性处理措施,返还和没收是实体性处理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各项措施的适用对象,并将第64条之规定分为两款,才能理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制度,为依法顺利追赃奠定基础。
关键词: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
基金项目:2013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犯罪赃物的跨境追缴机制研究”(13SFB3014);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YETP0293)
作者简介:张磊(1979),男,河南驻马店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研究——从间接危害行为的视角
姜敏(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原则;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
基金项目: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交通风险语境下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研究”(13CFX046)
作者简介:姜敏(1976),女,四川广元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民事庭前会议:规范解读、法理分析与实证考察
熊跃敏,张润(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标志着具实质意义的审前准备程序已经形成。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庭前会议既为庭审做准备,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并承载着事实展示、争点确认、充实庭审以及促进和解与调解等多重功能。对庭前会议的实证考察表明,地方法院的积极探索为庭前会议的适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庭前会议内容不确定、效力不明确以及缺乏程序规范等问题。正确处理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坚持庭前会议与庭审一体化的程序设计,规范庭前会议的程序运作,明晰庭前会议中法官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
关键词:庭前会议;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庭前调解;集中审理
作者简介:熊跃敏(1968),女,辽宁盘锦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润(1989),男,湖北利川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劳动标准与贸易和投资协定挂钩的历史演进、当代特点与未来趋势
郑丽珍(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州350108)
摘要:从1948年的《哈瓦那宪章》及1995年的《多边投资协定》草案到当前的FTA和BIT,半个多世纪以来,与经济协定挂钩的劳动标准内容处于持续演进的过程中,并对缔约方国内的劳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此类挂钩整体上将趋向严格,其与国内劳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互动,以及实施中需要解决的条款解释和违约损害评估等问题,值得正在与美国和欧盟谈判BIT的劳动标准条款以及将来可能加入TPP劳动章谈判的中国关注。中国有必要在把握劳动标准与经济协定挂钩的整体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各经济协定谈判的具体情况和中国的承受能力,从劳动标准的范围、实施义务、组织机制、争端解决程序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厘定相对有利的条款。
关键词:劳动标准;挂钩;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
基金项目:2016年度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国际法视域下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制度的重构”(FJ2016B065)
作者简介:郑丽珍(1977),女,福建漳州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跨国公司跨境迁移的法律适用问题
张璜(厦门大学 法学院,厦门361005)
摘要: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为追求特定的目的,跨国公司常常通过子公司和分公司等方式实现不同法域间的跨境迁移。跨国公司跨境迁移不仅可能导致公司自身国籍和属人法的改变,还可能对一国经济和法律秩序构成挑战。因此,我国应当对现行冲突法规则所采用的标准加以明确,同时也应当对可能适用跨国公司跨境迁移的实体性规则加以改进,从而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维护我国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
关键词:跨境迁移;成立地学说;住所地学说;子公司;分公司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福建自贸区外国投资者的监管问题”(0130-ZK1048);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委托项目“促进自贸区发展的公司跨境迁徙研究”(2015C004)
作者简介:张璜(1988),男,福建南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评论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法释[2016]5号之解读、评论与升华
崔建远(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法释[2016]5号第1条关于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不得相互推诿的规定,突破了孤立主义与封闭主义的藩篱,为了便民和效率而转换逻辑,具有启发性。第2条所谓证据因需要确定的物权及其形成原因的不同而不同,其寻觅和确定受制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第4条没有扩展预告登记的客体范围,未就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两种情况下是否享有优先于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表态,这构成不足。不过,预告登记制度值得称道之处在于,它不但彰显了程序正义,而且确保了实质正义。这与有些领域虽有程序正义但无法确保实质正义的情形不同。第5条有得有失,其失在于受让人能否对抗转让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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