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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

日期:2016-07-15 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论党与法的高度统一

李 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要:新 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关于党与法关系的争论,从来就没有终结过。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法治问 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也已从法理与制度、党 章与宪法的结合上得到有力回答。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依法治 国的不断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党与法、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不断呈现出动态协调、高度统一的态势。

关键词:共产党; 法; 法治建设; 统一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

付子堂、朱林方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实 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需要坚持正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需要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撑和有效的理论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主要有四 个部分: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哲学,包括法治价值理论和法治话语体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论,包括法治过程理论和法治方式理论;三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论,包括对西方法治文化的取舍和对中国法治实践智慧的化用;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论,包括法治职业理论与法治教育理论。形成一 套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理论体系,既能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又能为世界法治贡献中国经验、中国元素和中国心智,从而 为中国赢得法治话语权。

关键词:法治理论; 法治哲学; 法治实践;法治文化; 法治话语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 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上海 200042)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的“特色”,共有七个方面: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三,对西方法治文明精华的全面吸收;第四,对中国古代本土法治文化的梳理和继承;第五,对中国近代以来170余 年移植外国法律文化的成果的继承与发展;第六,对当下中国的社会发展状况的回应;第七,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地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人类法 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它的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离不开人类法治文明进步发展的总趋势和总目标,以及总的价值取向的引导。中国又是一个具有 数千年不曾中断历史的法治文化的文明古国,有着长期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经验。

关键词: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 法治文明

 

中国共产党领导权法理分析论纲

陈云良、蒋清华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摘要: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权进行法学理论阐释是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法治政党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党的领导相对于党的执政,领导权相对于国家权力。从当今我国“宪法+党 章”的复合宪制来看,党的领导权在一定范围内应被视为一种宪法权力,这可用党是主权之政治代表、人大是主权之法律代表的“人民主权双重代表制”思想来解 释。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的政治领导权包括修宪建议权、立法与国策建议权、宪法解释与审查建议权;组织领导权包括政要提名权、执政监 督权。要保持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应扩大民主,为领导权的正当性提供资源;依宪治国,处理好领导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完善党规,以党章和党内基本法规规范 领导权。

关键词:领导权; 国家权力; 宪法;党章; 法治理论

 

法治中国

当下中国的公共领域重建与治理法治化变革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上海 201620)

摘要:伴 随着中国的重大经济成就和政治发展,中国公共领域也开始蓬勃兴起。它促进了从“革命性”向“正当性”的合法化路径转换、多元均衡与协商互动的治理机制形 成、公民性品格的塑造和司法民主与司法改革的推进,因而成为当下中国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动力和支撑。然而,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它也存在着“两个舆论 场”的结构性张力、宏大政治指向与“体制性连带”诉求、理性公民精神明显阙如等中国问题和困境。因此,需要进行公共领域的重建,构建基于“重叠共识”的动 态耦合机制、体制内外之间的对流循环机制、司法过程与公共舆论的互动平衡机制等,从而推进治理法治化变革和多元治理秩序的形成。

关键词:公共领域; 治理法治化; 法治变革;多元治理秩序

 

司法文明

司法判决中的实践理由与规范适用——儒家“原情定罪”整体论法律推理模型的重构

王凌皞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要:司 法推理中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规范适用。传统法条主义将法规范适用看作从整体到个别的“涵摄”过程,也就是将一般的法律规范适用到特殊的个案中。从实践推理的 角度来看,法条主义涵摄模型预设了“理由原子论”的看法。这种原子论模型认为普遍的法律理由具有超越具体个案和语境的不变功能。与此不同的是,以孟子和董 仲舒为代表的古典儒家思想家提出“经权”与“原情定罪”式的实践推理模型。该实践推理模型着眼于个案情境本身的性质,以此决定规范适用的具体方式和最终适 用结果。“嫂溺援手”和“误伤己父”这两个儒家的典型案例表明,原情定罪一种“理由整体论”的实践推理方案。理由整体论否认规范背后的理由具有超越个案与 语境的不变功能。在司法判决中,理由整体论主张个案的具体属性才起着决定性作用,最终的案件判决取决于可适用于个案的不同考量因素(情节)及其复杂功能与 结构。

关键词:原情定罪;  实践理由;  理由整体论; 法条主义;  隐秘的但书

 

刚弱两需分野下我国判决说理模式新探 ——以S市F区法院判决书为样本的研究

李 滇、樊华中   (嘉兴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400)

摘要:目前判决说理的批评存在起点式的错误,判决说理应当分清“弱需说理”与“刚需说理”。通过对S市F区法院刑事判决样本分析,70%-80%的判决属于“弱需说理”案件,不需要详尽说明理由。“刚需说理”只占案件总量较少部分。从F区 的“刚需说理”案的判决情况来看,其判决说理有了较大改善,但也存在需要继续改善的技术性问题,即争议事实单独列明;争议证据单独列明;争议证据与矛盾事 实之间关联性应单独列明;法律适用说理中应并行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刑事判决应增加量刑说理。在比较法视野上考察国外判决说理的真实情况,公众对法院的判 决说理期待需要观念重塑,由此得出的评价才会更加客观。

关键词:判决说理; 刚需说理; 判决文书;判决可接受性

 

司法规律学术研讨会纪要

彭 巍  (吉林大学 “201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司法规律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十八大以来的司法规律研究文献综述

罗 梅、寻 锴  (吉林大学 “201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长春 13001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比较法研究

美国法上请愿免责的标准变迁

刘连泰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请 愿可能损及其他公民的利益,原则上可免于侵权法上的责任。但以请愿为名,利用请愿程序本身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或者在请愿程序中伴有行贿等严重违法行为 的,不能免责。美国法上的请愿免责标准发端于反垄断案件,后扩展到其他侵权领域。请愿免责的始作俑者是联邦最高法院,但在随后的标准变迁中,下级法院走的 步子比联邦最高法院更快,甚至呈现出倒逼联邦最高法院之态;联邦最高法院不时扮演制动者的角色,以免请愿免责走得太远太远。请愿免责标准变迁的背后暗藏着 不同的司法哲学,司法能动主义、司法保守主义、司法联邦主义都轮番登场。

关键词:请愿; 免责; 诺尔—本灵顿规则;伪装例外; 司法哲学

 

私人行政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美国经验——兼论我国私人行政责任机制的建构

李年清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如 今,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承担行政任务,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职能。如何构建私人行政的责任机制是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情境下当代行政法面临的新课题。美国 对私人行政可能引发责任缺失给予的回应是严格设定私人行政应受司法审查的受案标准,包括公共职能标准、紧密关联标准、行政强制标准,审慎地将公法规范拓展 适用于私人主体。我国新《行政诉讼法》关于私人行政的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以借鉴美国“公共职能”标准对其进行再造。只要私人主体行使传 统上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对外作出权利义务处分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建构私人行政的责任框架,应坚持传统与非传统的责任机制并举,平衡和兼顾私 人行政的责任与收益。

关键词:私人行政; 政府行为; 司法审查;受案标准

 

政治哲学视角下的商鞅之“法”

吴保平    (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088)

摘要:以 商鞅之“法”的含义和目标为切入点,有助于我们理解商鞅以“以法治国”为中心,围绕“农战”而形成并展开的法治思想。商鞅“以法治国”的主体虽是君主,但 “以法治国”除了要达到富国强兵的目标外,还要实现“万民自治”、“天下大治”以及“至德复立”、“能述仁义于天下”的政治理想。在政治哲学视角下,商鞅 之“法”体现出法治的功能、价值和精神。

关键词:商鞅; 以法治国; 法治; 法哲学

 

超越权力分工: 行政司法化的证成与规制

耿玉基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

摘要:域 内外有关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行政权的发展轨迹表明:行政超越了与司法之间的权力分工,在行政判断、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等方面逐渐呈现出司法化 的倾向。行政藉以“司法化”,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型塑其良好的法治品性,克服其公正性危机;有助于重塑失范的行政权,提升行政过程及其结果的社会可接受 性。检视我国行政司法化的实践形态,可从法律依据、操作程序与司法审查等维度进行规制,实现其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平衡,以加速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权; 司法权; 行政司法化;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