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2-27 来源: 作者:admin
·民法典编纂专题·
《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权规范的检讨和完善
单平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居住权入典可运用私法手段缓解特定群体的居住困境,助力房屋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多元化,缓和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民法典》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方式、受益主体、权利客体、类型、效力等方面存有缺陷。就权利设定而言,除意定居住权外,《民法典》应确立法定居住权,而意定居住权除依约设定外,尚有遗嘱、遗赠形式,且以遗嘱而设之居住权不能一概准用因合同设定居住权的规则。就居住权的受益主体而言,除居住权人外,应包括其家人、近亲属和其他需共同居住者。居住权的客体以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为常态,但在保留居住权买卖中也可于自己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除房屋整体外,房屋组成部分也可设定居住权,于一房之上成立数个居住权,构成对一物一权的突破。
关键词:《民法典》草案;居住权;人役权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
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重大误解的案件时,重视对错误重大性的判断和对各类风险分配事由的综合考察。在解释《民法总则》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时,可构造统一适用于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的构成要件,但不可否认两类错误相区分的意义。重大性要件是指错误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均为重大。对于客观重大性之判断,应采“诚实信用的理性人”标准,不采用也不必附加“相对人可识别”标准。借鉴“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相对人利用或引起动机错误等可归责事由虽非错误撤销权的发生要件,但在重大性要件符合度较低时可增强撤销权的正当性,不妨予以综合考察。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应将共同错误与情事变更一并作出规定。
关键词:重大误解;意思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民法典;动态体系论
·强制执行法的实务和理论(特约主持人:王亚新)·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
张海燕,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该问题在我国长期争论不休。《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的出台在实践层面结束了各法院的差异化做法而代之以不能追加的统一规定,但实践中除“不予追加+另行起诉”模式外,还存在“不予追加+直接执行”这种异化适用模式。法实践对于法规范的逃离使得继续研究该问题成为必要。另行起诉模式会增加了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成本,直接执行模式则以“推定”替代对于被执行债务性质的“认定”,不当省却了审查程序且与判决主文内容不符。因此,为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其配偶的实体与程序利益,确有必要肯认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该方案的核心在于执行阶段法院有权对被执行债务的性质进行认定,其正当性可从执行权属性、法规范内容以及法实践支持等方面证成;此外,法院还应通过追加前的审查程序和追加后的救济程序,来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参与权和异议权。
关键词:被执行人配偶;追加;夫妻共同债务;另行起诉;直接执行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研究
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
内容提要: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原告请求变更分配方案中争议部分所涉及的分配额之归属的形成诉讼。我国现行法承认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原告适格,但应当在解释上严格限定后者的范围。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的共同诉讼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可以主张足以支撑分配方案所记载的分配额不应归属于被告这一诉讼请求的一切事由,被告可以主张足以支撑分配方案所记载的分配额应归属于自己的一切事由。被告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发生原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原告就该债权的发生障碍事实和消灭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判决具有对世效。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变更分配方案。
关键词: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形成之诉;对世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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