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9 来源: 作者:admin
李宇:十评民法典分则草案 (3)
陈琳琳:《海商法》下收货人提货权利义务之辨 (11)
孙思琪:《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之研究 (16)
李雯雯,胡正良: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33)
潘涔: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裁判与基金理赔程序间的协调 (41)
邵颖凤:对中英两国“直接起诉保险人”制度的对比研究——以燃油污染事故中的清污费用为切入点 (52)
袁雪: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海运减排领域的适用 (61)
李莹莹:船舶融资租赁权利冲突分析 (69)
王彦斌:论美国联邦法院对承认及执行菲律宾船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态度——以联邦法院近期判例为视角 (79)
陈昊泽,何丽新:《日本商法典》运输总则最新修订之评析 (88)
余妙宏:论海上货运代理人交付提单的义务——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完善 (98)
刘瑶:中国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以韩进破产案为例 (105)
《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年第3期摘要
李宇(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法典分则草案(一审稿)存在十个方面的问题:分则各编体系混乱;立法思想存在矛盾之处;某些规定背离民法原理;人格权编中的若干条文存在法政策上的错误;各编存在大范围的规范缺失现象从而导致规范容量不足;欠缺遗产债务清偿等程序性规范;许多条文存在概念不清和表述不当问题;在立法技术上过度泛化使用标准而非规则;存在大量无规范意义的“僵尸法条”。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应注重体系性、科学性,填补现行法上遗留的许多基本制度漏洞,且应注意与民法总则保持协调。
《海商法》下收货人提货权利义务之辨
陈琳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86条将收货人在卸货港的提货行为绝对义务化,使得包括该条文以及第42条、第44条、第71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在内的法律条文间,存在着概念范围模糊、条文冲突的法律形式逻辑问题,也与《海商法》设置提单等制度的法律目的相背离。因此,在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卸货港提货为收货人的权利,修正收货人提货权在《海商法》中的条文表达,将有助于提升《海商法》法律形式逻辑的严密性,并促进《海商法》立法目的和价值的实现。
《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之研究
孙思琪(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节“邮轮旅游”,规定邮轮旅游的定义、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航程变更及其处置、旅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旅行社的责任限制权利、贵重物品免责的排除适用、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分离原则,而将该章现有规定作为第一节“一般规定”;三是在“船员”“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章增加邮轮旅游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李雯雯,胡正良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分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法源位阶、赔偿范围、赔付实践,以及对理赔异议的救济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基金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提高基金法源的位阶、扩大基金赔偿范围、赔付项目标准化、确定比例赔偿、设立应急专项分基金,以及规定索赔发生异议时对油污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充分发挥基金在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强国战略建设中应有的保障作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裁判与基金理赔程序间的协调
潘涔(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庭,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内容摘要: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已正式开始理赔,相关法律实践问题亟需完善。通过案例从法院裁判与基金理赔的不同认定、实践问题两个角度探析船舶油污损害的不同赔偿层次,区分与识别各自实践中的不同实体与程序问题,协调二者间的承启关系,通过提出应对不同程序所应采取的适当申请,提升理赔实践效率,促进完善理赔法律逻辑。
对中英两国“直接起诉保险人”制度的对比研究——以燃油污染事故中的清污费用为切入点
邵颖凤(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
内容摘要:由何人、以何方式承担海上油污事故的法律责任,是处理此类事故的首要法律问题。除船舶所有人外,责任保险人的作用极为重要,他们是受损害人在船舶所有人经济状况不佳时获得损害赔偿的关键所在。因此,理清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很有必要。鉴于燃油污染法律相较其他油污法律略显不足,从燃油污染事故切入,对中英两国法律下的“直诉保险人”制度进行分析。
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海运减排领域的适用
袁雪(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气候变化领域广泛适用,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气候谈判的基础。国际海事组织(IMO)根据UNFCCC《京都议定书》的授权从事国际海运减排工作,其确立的平等减排原则与CBDR原则在海运减排适用中的冲突成为了海运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歧的焦点。2016年11月4日生效的《巴黎协定》中的CBDR原则要求缔约国全员自主减排与IMO要求的所有缔约国的船舶平等减排的理念和方法越来越接近,冲突不断弥合。国际海运业应当充分利用《巴黎协定》生效后全球气候治理的新机遇,认识到CBDR原则适用于海运减排的可行性,在坚持IMO减排思路的基础上,采用基于市场的措施,引入清洁发展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等手段,作为整合CBDR原则与平等减排原则的冲突以及将该原则融入到国际海运减排领域的可能路径。
船舶融资租赁权利冲突分析
李莹莹(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融资租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将导致所有权人和占有使用的权利人产生权利冲突,致使所有权人暴露于诸多风险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增加了船舶所有人自物权受侵害的风险。以中美法规定为视角,分析船舶自物权与其他类型物权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和实践常发领域,建议中国法律从补充船舶租赁特殊规则、放宽用益物权变动模式的限定、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等方面,促进和保障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论美国联邦法院对承认及执行菲律宾船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态度——以联邦法院近期判例为视角
王彦斌(中国保赔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内容摘要:通过对美国联邦法院近年针对承认及执行菲律宾船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介绍和分析,总结了联邦法院对此议题的司法态度:包括维护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慎用公共政策原则、强调船员供养和医疗福利待遇的充足性以及重视仲裁程序的细节等。同时也阐明了菲律宾船员尝试突破仲裁裁决的技巧和可能选择的路径。最后指出联邦法院对此议题的态度仍然可能会因个案的具体情况有所变化,并提出因应之道。
《日本商法典》运输总则最新修订之评析
陈昊泽,何丽新(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日本商法典》的运输和海商部分由于技术革新、运输方式变革等原因,其规定已落后于时代。顺应法律条文现代化趋势,2018年《日本商法典》迎来了时隔约120年的大修改。此次修法基于运输法制体系化的立法理念,使得日本运输法制由分散化而形成了从“一般法”到“特别法”的立法结构。运输总则的设置使得立法在精简的同时增加了整合性,法律适用呈现统一化,保障了人们对现代运输交易的稳定预期,促进了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原则向统一责任制发展。修改后,在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多式联运等制度修订上,体现了海商法的“上岸”趋势。
论海上货运代理人交付提单的义务——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完善
余妙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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