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8 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年第2期中文目录
董学立:动产担保物权静态规范缺陷研究 (3)
吴胜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缺陷及制度重构 (12)
张可心:跨国海事破产程序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24)
丁莲芝:执行国际海运管辖权条款之对比与策略分析研究 (32)
何丽新,梁嘉诚:《海商法》实施25年司法适用研究报告 (42)
宋淑华:论“死船”是否构成船舶优先权客体 (54)
张珠围:提单并入条款的定性与准据法确定——兼评《鹿特丹规则》第76条 (64)
傅廷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关系之辨 (71)
王淑敏,朱晓晗: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78)
周江,陈一萍: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海洋科学研究争端解决机制 (85)
刘新山,郝振霞:澳大利亚联邦渔业立法研究 (92)
徐仲建:论船东互保协会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04)
《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年第2期摘要
动产担保物权法静态规范缺陷研究
董学立(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摘要:包括动产担保物权法在内的物权法规范,可以分为静态规范和动态规范。动产担保物权法的静态规范主要包括有关动产担保物、动产担保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法三个方面的内容。中国动产担保物权法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存在立法缺陷,需要在未来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中予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缺陷及制度重构
吴胜顺(宁波海事法院)
内容摘要:船舶拍卖价款与责任限制基金清偿,类似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而又有所不同,也区别于财产执行参与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经过近20年的实践检验,在债权登记、债权确认与确权、受偿分配三个环节,都出现了不少争议,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十章的立法修改,应当以保证审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针对该程序设置上的一些制度性缺陷,借鉴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理顺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重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设置,包括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职能,取消一审终审制确权诉讼,设立先取特权制度,衔接破产程序,明确概括性程序的性质,使该程序真正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
跨国海事破产程序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张可心(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造船、航运企业破产进入频发、多发期,跨境破产程序和海事程序的矛盾和冲突在航运企业跨国破产程序中集中凸显。从航运企业跨国破产程序的救济形式和范围出发,针对船舶优先权人的权利是否应受到跨界破产程序的影响;在外国破产程序被承认前,被扣押船舶是否受到跨界破产程序的影响;非债务人自有船舶是否受到跨界破产程序保护等问题,结合相关国家海事跨国破产程序的制度实践,提出应当合理保护海事优先权人利益,使破产程序承认前已进行的船舶扣押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根据行业特性扩大对于破产企业所有船舶的解释等意见,希望对中国跨国海事破产救济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有所助益。
执行国际海运管辖权条款之对比与策略分析研究
丁莲芝(集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和自贸区建设的大背景下,在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呼声下,司法实践也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认定和执行各类合同(提单)所涵盖的管辖权条款仍是当今各国未解决的课题之一。从国际海运视野中的管辖权条款出发,通过中国和英国司法实践对比,探讨国际海运业背景下的管辖权条款,特别是条款实施过程背后暗涌的国家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得出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把握司法权力张驰度并完善国内具体制度设计的结论。
《海商法》实施25年司法适用研究报告
何立新,梁嘉诚(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至今已有25年。对《海商法》进行全面修订,已成为业界共识,但仅从理论价值和制度规范层面进行研究,尚存不足。对自1992年11月7日《海商法》颁布以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30 375篇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予以实证研究,就《海商法》实施以来的司法适用情况,特别是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一般性民商事法律在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分析,揭示《海商法》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虚置化”现象,探讨该现象背后的原因,为《海商法》修订提供司法依据。
论“死船”是否构成船舶优先权客体
宋淑华(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死船”法律制度是美国海事法下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确定船舶的法律地位、法律适用和海事管辖权都非常重要,长期以来中国海商法学术界缺乏对此问题的研究。通过梳理过去二百年间美国这一法律制度的典型判例,分析“死船”能否构成船舶优先权客体的判断标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死船”的法律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同一船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其法律地位不同。这一法律制度在美国法下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当前不宜引入中国海商法。
提单并入条款的定性与准据法确定——兼评《鹿特丹规则》第76条
张珠围(厦门海事法院)
内容摘要:对中国法院审查涉外提单并入租船合同的案件进行考察,揭示司法实践缺乏对法律选择结果逻辑推理的说理与阐释的问题。中国法律未就并入条款效力问题的准据法作出规定,理论界分歧较大,实践做法并不统一。通过总结提炼中国司法实践经验、对外国立法及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并入条款是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条款之一,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审查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应适用提单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作为审查提单是否并入租船合同的准据法。《鹿特丹规则》第76条第2款应理解为以公约规定的方式并入到提单中的租船合同仲裁条款不受公约关于仲裁地的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关系之辨
傅廷中(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功能不同的两项制度,前者适用于海事侵权索赔,后者适用于违约索赔。两种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权利主体不同;其二,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其三,确定赔偿限额的原则不同。将承运人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视为一次限制和二次限制的关系,既不符合海上运输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一次事故一个限额”的原则。
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王淑敏,朱晓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党中央支持海南全岛的先行先试引起世人极大关注,昭示着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立法进程已迫在眉睫。一方面,亟待界定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源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的独特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从宏观上调控继海南之后各地可能出现的自由贸易港彼此的关系,避免陷入功能重叠和不正当竞争的不利局面。至于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建议在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彰显中国特色,并且恪守“根本例外”和“一般例外”的法律底线。尽管制定《自由贸易区法》或《自由贸易港法》是最为理想方案,但归咎于立法程序的羁绊,先行修订各地自贸试验区的现有规则,增加自由贸易港的定义、功能和原则等主要内容更是现实可行的良策。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海洋科学研究争端解决机制
周江,陈一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摘要: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争端因掺入了沿海国管辖权的因素而十分特殊,其解决机制也与其他海洋争端有所不同。在《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框架下,上述争端的解决机制主要包含强制调解程序、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详细梳理这几种争端解决程序应用于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争端的情形与特点,会发现这一看似具有强制性的争端机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强制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管控。
澳大利亚联邦渔业立法研究
刘新山,郝振霞(大连海洋大学海洋科技与环境学院,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澳大利亚是渔业管理绩效最好的国家之一。渔业立法主要包括《1991年渔业管理机构法》《1991年渔业管理法》和相关的实施性条例、渔业管理计划等行政立法。设立了可转让的特许捕捞权制度以及渔业研发和管理成本部分恢复制度,规定了渔业科学家和捕捞企业界参与渔业管理决策的法定途径,并积极批准和全面实施国际渔业条约法,建立了包括国防军在内的多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将严格责任犯罪引入渔业立法,严厉而不失灵活地惩治外国渔船非法捕捞行为。立法目的的可度量性,所设计之法律制度和措施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以及海上协作渔业执法机制等都是值得中国立法借鉴的。
论船东互保协会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徐仲建(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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