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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18年第4期

日期:2018-12-18 来源: 作者:admin

理论前沿

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取舍      戴孟勇

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治创新及其意义                 胡加祥

公平视角下的欧盟航空碳排放税研究                     高志宏

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的生育意愿和法律保障实证研究     王  蓓

“小产权”房司法裁判的困境与突围                     肖大明

学术专论

继承放弃行为辨析                                     郭明瑞

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                   李  莉

生活安宁权的司法保护                                 方乐坤

WTO一般例外条款适用误区之批判                        刘雪红

智慧法治

信任,但需要验证:论区块链为何需要法律

[]凯文﹒沃巴赫(Kevin Werbach)著     林少伟 

司法改革

中国司改上海样本成效实证评估(上)

上海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实证研究重大课题组

捕诉调整:“世易时移”的检察机制再选择                郭  烁

域外之窗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印度尼西亚经验及其启示             申海平

青年论坛

论我国P2P网贷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及监管反思           袁  远


 

 

理论前沿

 

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

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取舍

 

内容摘要: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的五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系沿袭《合同法》而来,但缺乏充分且正当的立法理由;同样承袭《合同法》而设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优先购买权,已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所涵盖。这四种法定优先购买权均无存在的必要,应当从草案中删除。《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创设的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草案中增加相应规定,揭示出两者之间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关 键 词:民法典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 

技术合同  合伙人 

作    者:戴孟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治创新及其意义

 

内容摘要:建设自由贸易港是党中央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将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更加开放的心态,迎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虽然自由贸易港与目前获批的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都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建立现代开放型营商环境为目标,但是它们有本质区别。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制度先行”,以完善的制度对接国际最高标准的贸易和投资规则,吸引世界各地经营者来此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旨在“创新先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突破现有行政体制,创新市场准入机制,这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在一定意义上,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制度创新是在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投石问路、积累经验,而自由贸易港的设立则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治意义对内体现在推动经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对外体现在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向纵深发展,并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与重构。

关 键 词:自由贸易港 自贸试验区  贸易投资自由化

法治创新

   作    者:胡加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公平视角下的欧盟航空碳排放税研究

 

内容摘要:公平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之一,也是评价政策合理性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公平具有多重意蕴,环境正义已经从传统国内分配正义发展到全球环境正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国际视野下碳排放权的分配应当坚持国内公平与国际公平并重,坚持实质公平优于形式公平,坚持社会公平重于经济公平。欧盟航空碳排放税的本质是碳关税,具有“总量交易”“分权治理”和“开放可控”的特征。欧盟航空碳排放税属于单边行为和新型贸易壁垒,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应在积极推动国际航空碳排放体系构建的同时适时开征碳税,尽快构建本国的碳交易市场。

关 键 词:公平  碳税  环境正义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作    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

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全面 二孩政策下女职工的生育意愿

和法律保障实证研究

 

内容摘要:基于S省的实证研究表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两年来未能有效刺激女职工的生育意愿。经济压力大和时间缺乏是制约女职工生育的主要因素。要解除女职工生育的后顾之忧,需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措施作支撑。然而,目前的法律保障措施在就业、经济、休假、育儿保障方面均存在不足。为切实推进全面二孩政策,促进我国人口结构的合理化,维护女职工的生育权利,需强化法律保障措施:加强就业法律保障;增强经济法律保障;落实休假法律保障;完善育儿法律保障。

关 键 词:

全面二孩政策  女职工合法权益  生育意愿 

 

生育保障制度 

    作    者:王蓓,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小产权”房司法裁判的困境与突围

 

内容摘要:“小产权”房所涉权属、流转或其他权益纠纷非常普遍。现行土地制度、部分城市的高房价及法律、政策执行不力等是“小产权”房市场形成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但为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和稳定,人民法院不能回避由此产生的大量纠纷和矛盾,而应积极依法行使司法裁判权,化解和制止此类纠纷和冲突。其中要特别注意解决:区分“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司法裁判与行政程序互相配合衔接;依法为有权机关留出相应的处理空间和余地;避免司法判断权与行政权处理结果出现冲突等问题,并积极致力于在司法裁判实务中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随着国家对“小产权”房进行治理、引导以及法律、政策的调整,“小产权”房会逐步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

关 键 词:“小产权房  所有权  使用权  司法裁判  

行政程序    

作    者:肖大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学术专论

 

继承放弃行为辨析

 

内容摘要:继承放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于继承开始后发生效力,于继承开始前可任意撤回;但于继承开始后未主张继承的,视为放弃继承。放弃继承行为不能附条件和期限。继承人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但放弃继承之继承人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因现行法未规定继承协议,对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订立的或者继承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义务履行和遗产归属的协议是否有效,应依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处理。继承协议与继承放弃不同,在继承法修订中应对继承协议予以规定。在遗产分割协议中某继承人放弃遗产的,不属于放弃继承而属于放弃遗产。遗产分割协议于继承开始前达成的,以被继承人死亡为法定生效条件。

关 键 词:继承放弃  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协议 

遗产分割协议

  作    者:郭明瑞,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

 

内容摘要: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不支持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件中,登记要件的作用基本被忽略,学界对登记是否具有要件意义并无定论。《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确有逻辑不周延之处,深究物权法体系内动产抵押权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间的关系,会发现承认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相对公信力的条件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不与公示公信效力产生逻辑悖论,故我国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不应存在理论和制度障碍。在登记现状下,动产抵押权相对公信力的取值应设置较低。可以通过改造《物权法》第106条的方法,将“应当登记”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登记要件发挥作用创造制度条件。

关 键 词:动产抵押权  善意取得  公示公信原则

登记对抗

作    者:李莉,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论安宁权的司法保护

——基于对107个案例样本的分析

 

内容摘要:环境噪声、恶臭气体等污染源侵扰以及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各种APP和RSS等信息媒介侵扰引发多起侵权诉讼,一些地方法院将这类案件当事人诉请的“安宁权”视为“其他人格利益”予以确认。安宁权的概念已在实践层面获得一定程度的认可。以此权利为话语线索,对有关案例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将有利于相关司法和立法的改进。从统计分析结果看,信息侵扰类安宁权纠纷案件显著多于传统的住宅安宁侵扰类案件;安宁权更多地被法院用于抵御组织经营行为对个体的侵害;但当事人安宁权保护诉求在部分裁判中的满足度仍有待提高。为有效保护自然人安宁权,宜进一步明确安宁权的人格权属性及其救济手段;加大安宁权纠纷案件裁判说理的力度;确立受害方安宁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机制;恰当配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安宁权诉求方的证明责任。

关 键 词:安宁权  司法保护  人格权  相邻关系 

其他人格利益

    作    者:方乐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WTO一般例外条款适用误区之批判

 

内容摘要:WTO一般例外条款因存在解释和适用误区,几成摆设,并严重影响WTO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及WTO机制的健康发展,亟需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系统反思。该误区产生的原因,既有对新自由主义和贸易至上理念的迷信支配,也有对“例外性”特征的曲解。在当前反全球化的特殊情势下,更需要理性认识WTO一般例外条款所涉权利的固有性、所涉情势的紧急性,以有效澄清和修正适用误区、进而重塑国际经贸的多边合作。对一般例外应采取通常解释法,不应径自采取限制性解释,更不可贸然对其限制性适用。

关 键 词:WTO一般例外  贸易自由化  限制解释 

限制适用

作    者:刘雪红,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