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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3期

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专  论·

    法律真实哲理思维

  要:法律真实是具有现实正当性的诉讼真实观,它不仅符合现阶段人类关于“事实”“真实”的一般认识,也是诉讼认识活动的现实结果和程序本位诉讼价值观的客观要求,因而是评判案件事实真实与否应当遵循的标准。刑事证明标准是特定诉讼真实观的体现,诉讼真实观的转变会引起证明标准的修正,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完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真实的理念,是回归刑事证明标准哲理的进步举措。

关键词:法律真实  诉讼认识  程序本位  证明标准

作者:樊崇义  赵培显;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

 

·刑法理论·

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类型及其适用规则

  要:中国式法条竞合难题的解决路径,目前有一般法条补充适用论、特别法条绝对优先论、大竞合论、不法包容论四种学说。只要充分理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在法效果上的差别,大竞合论就自始无法成立。认定特别关系的标准之一在于两个法条具有逻辑上的属种关系,倘若为整体部分关系则不属于特别关系;标准之二是法益同一,应当区分单数法益与复数法益两种情形加以认定,前者场合需要解决整体法益与个体法益的关系,后者场合需要解决复数法益的认定;不法包容性不应作为第三认定标准,不法包容论应被否定。关于特别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未达到特别法条之入罪数额但满足一般法条入罪条件的,应按一般法条定罪处理;特别法条法定刑畸轻的,由于刑法典内部特别关系的形成原因不是“立法者的特别意思”,罪刑适应原则优于全面评价原则,“颠倒定罪量刑的司法裁判逻辑”的批评不能成立,应当认为补充适用一般法条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特别关系  适用规则

作者:黄小飞;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在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定位与主观认定新进路

  要:内在客观处罚条件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独特类型,其通过增加行为恶性使行为达到刑法规制范围。在主客观一致的责任主义原则要求下,根据先行行为的性质,可以将这一特殊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评价为间接故意。同时通过其他责任要素的削减实现犯罪与刑罚的平衡。

关键词:内在客观处罚条件  构成要件要素  保证人义务  刑事法的推定  间接故意  责任要素

作者:武亚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个罪研究·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福喜事件若干问题钩沉

  要:食品安全犯罪屡禁屡发的原因不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够严”而在于“不够细”,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不畅是造成该罪在食品犯罪案件中适用困境的根本原因。以回收食品、过期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的食品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保质期兼具事实属性与法律属性,擅自延长、修改食品保质期,或者以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以“冰鲜转冰冻”方式生产的冷冻肉制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食品,在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情况下,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关键词:福喜事件  食品安全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保质期  冰鲜转冰冻

作者:张弛;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论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要:伴随犯罪对计算机网络的利用,个人在强大的信息社会中安全感日渐缺乏。对于互联网信息时代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并非从单纯作为载体的“计算机”或者作为本质的“个人信息”进行规制就可以实现,应当从其法益的特殊性予以考虑。虽然刑法经历了《刑法修正案(七)》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的两次调整,但对于大数据所带来的信息化背景,刑法对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范围仍然处于一个较为狭窄的范畴,尤其在当前日益泛滥的情色报复中,被无辜散布私照于网络的受害人,刑法并没有有效且直接的保护方式。考虑到网络时代隐私侵犯的特殊性,其危害方式与危害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刑法所能保护的范围,基于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个人的保护法益有必要从生命、财产拓展到数据。宏观上认可网络世界个人从现实到虚拟的延伸,承认从物理自我所延伸出的“数据自我”的保护,以此建立完整的刑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隐私权  数据自我  刑法保护

作者:陈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基金项目: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14SFB20017)“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利益的刑法保护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研究

  要:刑事速裁程序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的重要内容,以提升刑事诉讼程序效率为重要价值取向,包含着实体上(刑罚)从轻、程序上从简的制度安排,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以控辩协商为先决条件。从这一实践价值出发,可以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视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先行试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在制度安排与试点方案上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应当重视控辩双方关系的协商性,并通过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协商能力以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重点也将从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审查转向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合法性之维度,继而将提高公众对中国司法的信任度作为衡量试点是否成功的根本尺度。

关键词:刑事速裁  认罪认罚从宽  控辩协商

作者:刘方权;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验·政策·法律:地方性刑事司法改革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项目号:2013B04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疑难问题研究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的强调,以推动自首、立功等从宽制度更好地实施,不是在现有从宽基础上再予以额外的从宽。除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对选择刑事速裁或其他简化程序的被追诉人,应以独立的实体性从宽措施补偿其程序保障的减损。补偿力度应与程序简化程度成正比。应限制被害人谅解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影响力,其不应作为选择刑事速裁或其他简化程序的影响因素;在刑罚适用上,应拒绝被害人绑架司法的行为。从被追诉人能力、辩护人能力与尽职情况及律师独立辩护理论的妥当性考虑,律师无权否定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律师异议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认罪  认罪认罚  从宽  刑事速裁

作者:秦宗文;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突出体现了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的基本思想。然而,其中存在着未充分关注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的问题。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被害人合法权利予以保护是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持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致性与合理性以及防范严重诉讼风险出现的必然要求。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首先应当明确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具有程序运作主体的地位,并辅之以与其主体地位相适应的知情权、发表意见权、提出异议权、获得法律帮助权以及救济权等基本诉讼权利。

关键词  认罪认罚  从宽  被害人  程序运作主体  诉讼权利

作者:刘少军;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2016SFB2030)《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性处理机制规范化研究》的阶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