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理论前沿 《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成功改革及成因 杨立新 论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与时代特征 陈华彬 《民法总则》第10条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民法渊源五分法理论的确立 张民安 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 朱广新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 ——《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朱晓喆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评释 周江洪 《民法总则》第162条的体系意义和规范意义 方新军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地位质疑 魏振华 热点观察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胡 勇 专题研究 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梳理、制度基础与机制完善 向立力 论“中央事权”体制下的反垄断执法 刘贺锋
实证分析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 王杏飞 刘 洋
法治论坛 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探讨 黄学贤 徐恒婧 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之检讨 ——以法释[2012]8号第10条和法释[2016]5号第6条为中心 孙思琪 论公司对短线交易的介入权 雷兴虎 温美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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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成功改革及成因
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
摘 要:《民法总则》结合《民法通则》实施三十多年的经验,根据我国当代的社会实际,对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客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及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成功的改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民法总则》改革民法基本规则取得成功的原因,一是积极响应中国社会经济基础变化对民法基本规则提出的变革要求,二是适应社会观念由封闭走向开放、社会财富由普遍贫穷变为较为富裕的现实需求,三是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为改革民法基本规则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营养和强大的理论队伍,四是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为改革民法基本规则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 民法基本规则 改革 成因
论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与时代特征
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具有很强的价值与功用,它系我国迈向民法典时代的首要和关键一步。《民法总则》各章节的名称与内容的设计、厘定等具有诸多创新之处,由此使得《民法总则》可与我国现今时代的发展基本同步。对《民法总则》新创的概念、规则及制度等,应作出释明及进行学理上的补缺。囿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法总则》也遗留一些缺憾与不足,由此使其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通过《民法总则》的制定,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若干经验和启示,由此用以指导和提示我们未来更好地做好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
关键词:《民法总则》的颁布 创新 时代特征 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
《民法总则》第10条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民法渊源五分法理论的确立
张民安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首次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民法渊源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明确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之外,该条还暗含地排除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法渊源当中的地位。自此之后,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时,法官不得再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否则,他们的做法将构成违法,其判决将会因此无效。不过,仅仅将民法渊源限定在第10条所规定的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法官处理的大量民事纠纷是法律或者习惯均没有规定的,如果仅仅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处理他们所面临的民事纠纷,则法官将会无所适从。为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承认,另外三种民法渊源即司法判例、民法学说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这就是民法渊源的五分法理论。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法渊源 狭义的制定法 广义的制定法 习惯
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善意相对人保护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民法总则》对此在三方面作出了规范。代表权限制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1条)克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局限性,规范结构更为清晰。登记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5条)属于新增规定,对其应作广义理解,其不仅适用于登记事项而未登记或未作变更登记,而且适用于登记不实或错误。决议撤销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85条)亦为创新立法,其于第61条规定源于同一法理。三种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皆旨在保护相对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制度及代表人制度的抽象信赖(系统信赖)。这些规定中“善意”概念在法律适用上应理解为推定的善意,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
关键词:法人 非法人组织 善意相对人 代表权限制 法人登记 可撤销的决议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
——《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朱晓喆 (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语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的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规范性意思”。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规范性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评释
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新式规定等等在内,《民法总则》第九章规定对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本文选取本章的第一条,(即《民法总则》第188条),以评注的方式对其加以评释,以窥修改之一角。但新法尚未实施,本文多关注制度的变迁和理解,对于制度实施后的适用状况及学说梳理,有待将来作进一步观察补充。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 起算与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编纂中的服务合同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5AFX016,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及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民法总则》第162条的体系意义和规范意义
方新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摘 要:《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了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根据该条的文义,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代理权、代理人的主体要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在解释论上应该坚持代理的显明主义,只在例外的情况下认可对显明主义的突破。在《民法总则》生效以后,应该对《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从而维持民法典体系的融贯性。在随后的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可以将上述《合同法》中的上述条文删除,从而减轻法官的裁判证立负担。
关键词:显名主义 隐名代理 行纪代理权 授予行为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地位质疑
魏振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民事主体方面,《民法总则》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范设计,将“农村承包经营户”置于“自然人”主体章节,“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得以维续。但长期以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却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既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难以圆融地解决其诉讼主体地位与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逻辑冲突,最终导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错位。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法院没有遵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为诉讼当事人,同时某些法院却又突破了司法解释将“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主体所设置的案件范围。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地位难以存续,其民事主体地位犹值怀疑,因此,民法典实际不宜再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为民事主体。但《民法总则》既已对其作出规定,则应修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整合之时,应根据现实情形或者删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或者将“农村承包经营户”挪入非法人组织章节。
关键词: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主体 诉讼主体 代表人诉讼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胡 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力属性。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现实和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的异质同构性,主张检察机关应定位为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其机构职能和工作重心应作相应调整。要突出公诉权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公诉职能的能动性,从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解构刑事审判监督权三方面对公诉权予以拓展与充实。同时,要从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刚性监督、推进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调整民事审判监督的重心三个方面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心及相关程序进行调整与完善,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 定位 职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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