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主题研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编者按: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级与基层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目前,该项试点工作已经进入尾声。本刊特邀请部分专家学者深入探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及实践问题,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进一步立法做相关准备。
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
刘 艺
摘 要: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责任主体提起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个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长期司法实践探索的进化版,也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独特选择。这项制度在当下具有本土成长条件和现实需求。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新阶段的探索已经建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监督对象的认定标准、起诉条件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与判决类型、诉讼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但仍需完善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问题。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益诉讼人 检察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利益格局
刘 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反思与制度构建研究”(15AFX009)的阶段性成果。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高家伟
摘 要: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有三大理论基础。一是分权制衡原理,目的是防止暴政与腐败、保护公民自由,表现为议会主权、职能分工、配合制约、程序尊让的具体要求。二是公益有限原理,目的是明确检察机关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范围,主要标准是外在客观实在利益与内在主观公共意志的统一、内容合理性与过程正当性的统一以及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统一,检察政策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灵活调整。三是诉讼类型化原理,据此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细致的分类,以便发现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关键词:检察 行政公益诉讼 分权制衡 公益有限 诉讼类型化
高家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试点情况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胡卫列 迟晓燕
摘 要: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情况看,诉前程序作用巨大,是有效结案的主要形式。诉前程序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和自身的谦抑,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动履职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要正确认识和运用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的辩证关系,优化诉前程序的设计。不必纠结于诉前程序多,提起诉讼少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原本就是诉前程序设计的内在逻辑。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责任是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诉前程序起到了将行政作为违法转化为行政不作为的作用。行政公益诉讼多重职责交错的存在使不作为的认定十分复杂,可以实质性履行为核心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具体把握。
关键词: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行政不作为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兼职研究员;迟晓燕,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兼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子课题“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路径
湛中乐 尹 婷
摘 要:正在构建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反映了国家转变发展方式和治理方式的努力。我国早在十余年前就已经有了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现正开展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试验,展现了未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路径。目前的制度试验具备了形式合法性和实质正当性,对其现实可行性的判断并不能依靠类似制度在其他国家的经验,而要考虑我国实际变化中的政治经济状况及其是否能够成为更为有效的政治控制手段。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法律监督机关 政治控制机制 公益诉讼人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尹 婷,北京大学法学院2015级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研究生。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实证研究
刘 辉 姜 昕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目的,是在现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下,验证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修法奠定实践基础。截至2016年底,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已有一年半时间,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79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120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7件,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件。试点一年后,办案数量呈爆发式增长,起诉案件类型和办理案件数量分布出现均衡化发展的势头。试点基本验证了《实施办法》中关于线索来源、线索移送、立案程序、调查核实、举证责任和诉前程序等规定的可行性。此外,统计数据和个案剖析也显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主体在调查取证、整合各方资源和抑制滥诉方面确实更具优势。对于试点暴露出的问题应理性对待,妥善解决。
关键词: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试点 行政公益诉讼 实证研究
刘 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姜 昕,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16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GJY2016C24)。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王天颖副处长对本课题研究工作的帮助。
检察专论
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规则构建
林竹静
摘 要:目前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在立法上仍是空白。《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3条关于免除检察官司法责任情形的规定并非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应有的全部内容。为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机制,明确检察官办案司法责任,有必要在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法理依据与必要性、中美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比较考察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
关键词:检察官 司法责任 豁免权 规则构建
林竹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2016BFX00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5M581594)阶段性研究成果。
法学专论
我国实行PPP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
于 安
摘 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项目管理是判断PPP法律内涵的前提性依据,用以区别“合作国家”和“合作治理”等广义政治关系。PFI和特许经营等合作模式来源于商业交易惯例和传统作法,引入国的认同和模式要素组合应当尊重历史演化过程和经济互惠结构。PPP合作模式的适用范围受到行政机关部门职责及其分工的影响,行政部门的作用应当反映合作模式与行政规制方式的内在联系,以减少因权限争议提升规制成本。项目合作的法律形式是合同。多方面因素决定着合同属性的制度选择。本文主张实行以民事合同为主的制度,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可以分离,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和法定监管机关的法律地位也可以分离。
关键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管理 适用范围 合同属性
于 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的正当性检视
王 硕 李拥军
摘 要:作为一项以限制个人自由的方式来实现对他人救助的干预模式,利他救助法律干预亟待解决的是自身正当性的证成。从必要性的层面来看,利他行为在缺少外在干预的情况下存在自洽性不足的缺憾。以多元主义的视角来看,自由仅是众多价值中的一项,在利他救助情境下并不具有优越性。从充分性的层面来看,利他救助能够实现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实施救助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样可以划归到法定义务的体系当中。同时,利他救助的法律干预有助于公共利益的确认和维护,实现公众对良好社会的期许。
关键词:利他 法律干预 正当性 情境
王 硕,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讲师;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4JJD820002)的阶段性成果。
人身危险性导入罪量要素之检讨
李永升 胡冬阳
摘 要:经济犯罪中以“数额 + 情节”的定罪模式,虽然克服了入罪标准僵化的缺点,但是人身危险性也夹杂在情节中进入罪量要素。在贪污贿赂犯罪、盗窃罪、逃税罪等40多个犯罪中,将罪前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及罪后悔罪表现等体现人身危险性因素,作为数额折抵因素计入罪量,以达到刑罚可罚程度。然而,罪量体现法益的侵害程度,具有客观性,所以,在定罪功能上,罪量要素应无人身危险性栖身之地。人身危险性侵入罪量要素, 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防卫思想,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淆了刑法对象是行为而非行为人,造成了重复评价,最终不适当的扩大了犯罪圈,侵犯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危险性只有外化为客观情节时,方可进入罪量要素。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 罪量要素 客观属性 权利保障
李永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冬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抽象危险犯认定路径检思与谦抑认定机制重构
王 霖 阎二鹏
摘 要:作为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观之下重焕理论活力。在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前置刑法触角、周延法益保护阈界的同时也应警惕其稀释法益概念、冲击罪责原则、泛化处罚范域的品格危险。面对《刑法修正案(九)》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增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犯罪,应积极建构抽象危险犯的谦抑认定机制。二元认定体系立于实质违法性立场之上,通过建构正向缩限入罪路径与危险阙如出罪路径的双轨考察机制,矫正抽象危险犯扩张范域的品格危险,避免其沦为刑法过分打击的工具。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 违法二元论 实质判定 危险阙如反证
王 霖,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阎二鹏,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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