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主题研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日前,“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正式启动试点工作。本刊特邀请部分专家学者集中研讨,以进一步推进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试点运行阶段,需要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两个维度推进,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对控辩审职能的影响,同时着力解决好特殊情况下的撤案、被害人权利保障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以进一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程序从简 实体从宽 诉讼构造 诉讼效率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逻辑展开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程序分流科学化的法定进路、诉讼程序多元化的积极追求、刑事政策人文化的具体表现、协商司法制度化的有益尝试。构建这一制度需要达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权力主张与权利诉求、探究真实与定纷止争、域外借鉴与本土资源之间的价值平衡。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别于辩诉交易制度,其正当性在于划清制度底线、保证平等协商、确保充分自愿、实现公平对价。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协商 辩诉交易 宽严相济 协商性司法
叶 青,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思远,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及其保障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做好试点工作,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慎重解决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律师辩护和被告人撤回权等问题。为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明确自愿性和明知性的客观判定标准,以权利告知书和证据开示制度强化被告人知悉权,以律师参与及法院审查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律师辩护,应发挥现有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明确值班律师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协助被告人认罪认罚,设置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出错误建议导致被告人不利益的救济机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应将其区分为自由撤回、限制撤回及例外撤回三类,并明确其行使程序等问题。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自愿性 明知性 律师辩护 撤回权
孔冠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美国有罪答辩的事实基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为防止无辜被告人被定罪,美国有罪答辩制度不仅要求被告人做有罪答辩应出于自愿、理智、明知,而且要求有罪答辩必须具备事实基础,但对事实基础的审查无需采用对抗制方式,其证明程度也无需达到审判定罪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有罪答辩制度为尽量平衡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所作出的努力。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将法院的判决建立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之上。为保证有罪判决的正确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确保被告人认罪真实性的保障机制,包括区分被告人认罪审查程序和量刑程序、在自愿性和明知性要求之外增加被告人认罪需具备事实基础的要求、对认罪事实基础的审查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程度、赋予被告人撤回认罪或者提起上诉的权利等。
关键词:有罪答辩 事实基础 认罪认罚从宽 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
史立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国庭前认罪协商程序之借鉴
摘 要:庭前认罪协商程序是法国立足自身刑事诉讼实践之现实需求和主动移植英美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后建立的新型诉讼程序,具有案件管理精细化、庭前认罪程序推进程式化、专业化以及监督机制严密化等优点,但也存在司法参与单一化、程序引导被动化以及程序推进载体不足等弊端。我国应积极借鉴法国庭前认罪协商程序的实践经验,从刑事诉讼司法观念更新转变、刑事诉讼制度整合对接以及刑事司法模式转型升级等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键词:庭前认罪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 控辩关系 控审分离 诉讼分流
吕天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贺英豪,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干部。*本文系201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职能发挥问题研究”(GJ2016B15)的阶段性成果。
检察专论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重点问题
摘 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当前立法修改中的重要议题,修改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考虑到实际情况,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坚持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定位、与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充分体现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成果、有充分的依据和论证,在坚持立足中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借鉴域外有益经验。
关键词:检察院组织法 法律监督 检察改革 检察权 宪法定位
万 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之规范分析
摘 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方面给现行检察制度带来重要变革,在检察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主要表现在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得不彻底、检察权运行和管理机制存在“盲点”、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存在遗漏、有关检察官履职保障规定较为欠缺等,需要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
关键词:检察官 司法责任制 检察权 检察改革
王玄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法学专论
法学意义上的法治思维
摘 要:法治思维在本质上与法律思维的含义是一致的。法律思维的要义是对法律方法的把握。法律方法论的核心是法治原则之下的法律思维规则。然而,人们主要是从政治功能意义上界定法治思维,而对法治思维的法律方法论基础视而不见。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改变偏重权力政治的思维方式,这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组成部分。在推进法治的战略措施中,法律思维水平的提升相对容易做到,这是搞好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法治思维被确定为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要求后,确定法治思维的定义,对训练法治思维和提升法治能力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对法治思维定义需要在对政治理想与法治现实、法治的历史与未来、政治功能与专业素养、法治理念与实现方法关系的思考中把握。
关键词:法治 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 法律方法 法治中国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规范行政保留的宪法依据
摘 要: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面向上,无论“规范”指涉的是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还是与狭义的法律具有同等地位的一般法律规范(即广义的法律),规范行政保留都指向宪法所确定的、由行政予以保留的规范制定权的自主空间。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可为规范行政保留提供宪法规范依据。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宪法和法律”属于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其中的“法律”可能是组织规范,也可能是根据规范。进而言之,凡属于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之“根据”,为“根据规范”的法律;凡不属于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之“根据”,为“组织规范”的宪法或组织法。因此,在未确立一般法律保留原则的情况下,国务院基于《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二)-(十七)项职权而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规范制定权,在法律保留的事项范围外,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属于宪法位阶的规范行政保留。
关键词:职权立法 行政保留 法律保留 宪法依据
门中敬,青岛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保留比较研究”(14BFX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共犯认定
摘 要: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帮助取款行为的不同情况,帮助取款者既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也可能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行为既遂的判断应采“失控说”的标准,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帮助取款者在诈骗罪既遂之前取款的,应构成帮助犯,在既遂之后取款的,不能构成帮助犯。在电信诈骗帮助犯认识因素的判断中,只要求帮助取款者认识到所取款项可能来源于犯罪活动即可,不要求认识到犯罪种类和诈骗活动的具体细节。同时,电信诈骗帮助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诸多区别,不能将所有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关键词:电信诈骗 帮助取款 共犯认定
李会彬,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本文系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转化关系探究”(16FXC032)阶段性成果。
错案责任追究及其障碍性因素
摘 要:我国当代司法制度中的办案责任制,为司法机关自己量身打造,对追究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提供了依据。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导致错案,尽管有错案追究制乃至终身追究制的喧天宣示,实际上被追究的并不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需要加以矫正:一是责任追究泛化,只要案件错了,不问司法人员有无过错,一概加以追责,使得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也被追责,强化了司法人员的畏葸心理;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责任泛化”,即司法集体操作模式造成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对于前一种司法责任泛化,须将办案责任限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故意为之,二是显有疏失,仅属于认识、判断上的错误而不存在其他过错的,不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后一种意义的司法责任泛化,要扭转之,需要将司法权下放给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此外,部门利益和本位思考也是责任制难以落实的原因。本文探讨错案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包括全民为错案买单,国家赔偿法关于向责任人追偿的制度并未得到落实的现象。
关键词:错案 责任追究 障碍性因素 刑事赔偿 民事责任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不公平合同条款认定后的漏洞弥补
摘 要:如何填补不公平条款被认定后留下的漏洞,是法学界讨论较少的理论问题。目前存在的三种标准分别是最合理条款、惩罚性条款、最小容忍条款。最小容忍条款标准符合合同自由的基本理念,其他两个标准则否。惩罚性条款标准只有基于威慑功能才有适用空间。最合理条款标准本质上具有惩罚性且不完全合乎效率。最小容忍标准则符合效率。最合理条款标准如以语境中理性人为基础,其与最小容忍条款标准完全一致。《劳动合同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事实上确立了最小容忍条款标准,既有的大量民间借贷利率、违约金过高调整等判例也主要体现该标准。最小容忍条款标准应成为不公平合同条款认定后漏洞弥补的一般性标准。
关键词:漏洞弥补 不公平合同条款 最合理条款 标准惩罚性条款 标准合同自由
孙良国,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起阳,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六年来我国合同法总则核心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15AFX017)的阶段性成果。
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的正当化
摘 要:我国学界现有研究只是将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框架性地区分为证据意义的和非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制度因缺乏程序外观而呈现出体系凌乱和相应制度功能弱化的困境。为改善当事人陈述状况,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话语权实现,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正当化势在必行。立法上,宜将当事人陈述制度细化为在法庭辩论阶段具有阐明案情功能的当事人陈述和在证据调查阶段具有证明案件事实功能的当事人陈述。在具体实施上,应为不同制度功能的当事人陈述设置相应的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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