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28 来源: 作者:admin
·城市治理与法治研究专题·
城市治理结构中抽象系统信任建设与法治——以书面文化认同为线索………………………………………………………魏建国
摘要:城市治理结构优化有赖于抽象系统信任的进化与法治的发展。抽象系统信任在城市社会中承担着特殊的社会信任重建功能,并推动着法律信任、法治发展和城市治理改善。从各国的城市治理基本规律和经验教训来看,让抽象系统信任和法治在城市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维度既是各国城市治理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也是衡量一国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而书面文化认同既是抽象系统信任本身和城市化的产物,同时又参与到了抽象系统信任建设和城市治理完善之中。
转型中国的城市化治理与发展法体系………………………………………………廖 奕
摘要:在转型中国的时代背景下,城市化法律治理研究应当跨越价值分析与规范分析的鸿沟,在理论与实证的基础上更新理念框架。城市化治理的历史进程为我们反思“法律与发展”研究的成败得失,提供了丰富的启迪和资源。聚焦城市化法律治理的现实症结,“发展法”的新分析框架得以成型,并导向一种新的整体性法治发展战略。“为了发展的法”是城市化和法治化有机体的理念构造,“发展中的法”为“作为发展的法”奠定历史传统基底,“通过发展的法”确保城市化中法律权能的宏观均衡配置,“有关发展的法”将启动新的“法律与发展”的互动。
都市社会语境下法治认同模式的构想………………………………………………许小亮
摘要:城镇化进程的全面启动与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使得都市社会中的法治认同成为一个重要论题。一方面,都市社会的发展消解了传统法治认同模式赖以存立的共同体,另一方面都市化的进程又塑造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并具有独特的精神气质,进而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共同体——媒介型共同体。媒介型共同体以异质性的不断生成为其正当性基础,以多重空间分配与构造为其基本特征,并且超越于传统的依托于民族国家的共同体模式,形成了一种依托于都市和全球的新型共同体。都市社会中的法治认同要求利他主义的都市法律主体,立基于“都市—全球”的互动结构,以空间分配促进都市法律主体对于都市法治的认同,最终指向都市法治的实现。
·部门法专论·
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化的创新与完善…………………………………………………王明锁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缔约接触阶段之利益受领行为的民法规制…………………………………………薛启明
摘要:对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接触阶段从另一方受领利益,却并未明示同意另一方的交易条件的情形,民法体系中看似分散的各种解决途径在利益衡量层面实际上具有相通的功能。对中国和德国相关法律状况的分析显示,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对规则适用的检索应遵循可推测行为(默示意思表示)——不当得利——缔约过失或侵权行为的顺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次寻求实现利益共同增进、权属清晰化和固有损失最小化这三个目标。事实合同理论作为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的另类解决途径,在此类案件中具有替代上述一个或更多制度而发挥相同功能的潜在可能。
商事主体入典的法例考察与模式选择…………………………………………………肖海军
摘要:商事主体立法史表明,完全融入民法典或分立嵌入商法典的立法方案都不足以适应商事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商事主体单行法模式几乎成为当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我国编纂《民法典》在定位商事主体时,应打破传统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立法思维与理论禁锢,选择民法典总则一般性规定与商事特别法相结合的商事主体立法范式。
《刑法》第1条:刑法的具体概念与根本原则………………………………………刘 远
摘要:刑法学应当立基于刑法的具体概念而不是抽象概念。刑法概念具体化的法条依据是《刑法》第1条。学界不把该条作为刑法的概念问题而是作为刑法概念之后的刑法根据来理解是值得商榷的。刑法概念具体化的理论进路在于找到刑法内容的两个来源,明确宪法作为两个来源及其关系之根据的意义,并全面理解刑法的两大功用。《刑法》第1条的理论地位是刑法学的基石概念,其规范地位则是刑法根本原则,可名之曰“刑法正义原则”。根本原则统摄两大基本原则:第2条的法益保护原则和第3至5条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根本原则的司法实践要讲司法逻辑,控辩审对《刑法》第1条的落实各有其功能。
城管主体的多维构设——寻求组织合理化的部门、层级和内部设置…………………………………刘福元
摘要:在当前城管执法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中,主体设置问题显得格外重要却又复杂难解,且呈现出鲜明的多维样态:在横向维度上,主要表现为城管主体在地位上是与其他工作部门平行还是属于下设机构,在管理权和执法权的统合上是独立行使还是合署办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何与其他部门衔接乃至于协调配合;在纵向维度上,主要表现为城管主体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中是否应当设置以及如何设置,在市区街道中层级数量和执法权限等应当如何处理;而在内部设置上,主要表现为城管内部由哪些机构组成,某些机构的职能界限和特性,以及执法队伍的地位、性质和编制方面的问题。对照现有的大城管立法例,探寻组织合理化的部门、层级和内部设置,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城管职能的必经环节。
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郭富青
摘要: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刑事卷证与技术审判…………………………………………………………………牟 军
摘要:从证据手段在审判中的运用来看,以卷证为基础的欧陆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审判可以界定为一种技术审判,而英美以口证为主要手段的刑事审判大致属于一种经验审判。我国普遍运用卷证的刑事审判也可归为一种技术审判方式,但由于对卷证的过度依赖、司法者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和刑事卷证运用的程序性制约机制的欠缺,导致我国技术审判的异化。当下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是对刑事卷证运用的根本否定,相反,为我国刑事卷证在审判中运用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美国国际法杂志》南海专刊文章述评……………………………………………罗欢欣
摘要:2015年10月29日,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裁定出台,使南海问题日益复杂。回溯到该仲裁案的提出,早在菲律宾于2013年单方面提出仲裁程序的当月,《美国国际法杂志》(AJIL)发表了一期关于南海问题的专刊文章。该期论文分别从不同视角深入探讨了南海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展现了中西方学者在观点上的对立。专刊文章中批判中国立场的核心论点,与“南海仲裁案”中的菲方请求非常相应,亦与美国国务院在2014年12月发表的《南海报告》中的观点高度一致。《美国国际法杂志》在国际法学术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国内学界对这期论文并无专门的分析与比较。
·中外法史研究·
古代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赎刑制度探析……………………………………刘 蕊
摘要:赎刑是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律制度,中原地区的赎刑制度在秦及汉初具有替代刑和独立刑种的双重属性,唐代以后赎刑发展成为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罚金刑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多处于与赎刑合而为一的并存状态。以藏区“赔命价”制度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地区的赎刑制度,在古代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在现代则表现出明显的和解性质。赎刑制度中的价值理念和合理规则,刑罚替代措施和死刑的司法控制等方面仍有借鉴意义。
上一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