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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表彰活动的公告

日期:2021-01-29 来源: 作者:qkw

  “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是经党中央批准设立的重大奖项,受到全国法学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自1995年启动以来,至今已经举办了九届,评选出了一批优秀的青年法学家,为繁荣法学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突出贡献。评选工作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规范,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对于树立正确的法治人才培养导向,激励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满腔热忱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及提名奖获得者将于2022年评选产生。为了更好发挥导向激励作用,引领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奋斗目标、勇担时代使命,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国法学会决定,现在启动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评选宗旨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

  二、参评资格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2.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学术规范;

  3.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

  4.在法治决策咨询、法学教育、法治宣传、法治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法学法律界享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

  6.3年内未受党纪政务处分;

  7.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

  三、评选程序

  1.推荐候选人。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包括: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及其他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推荐单位应分别组成推荐评选委员会,通过投票程序选出本研究会、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推荐候选人,并向社会公示。推荐候选人应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本学科、本领域、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得到公认。公示期结束后,各推荐单位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候选人相关材料。

  2.形式审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报评选委员会确定。

  3.公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新媒体向社会公示推荐候选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个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和问题进行审核,对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推荐候选人,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公示期结束后,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4.评选委员会评选。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党组全体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关中央单位负责人、知名专家组成,确定进入终评的候选人。

  5.终评委员会投票。终评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组成,投票产生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10名、提名奖获得者20名。

  四、评价指标及分值

  评价指标分为8项,满分为100分。

  1.重要学术成果,包括专著、论文,所发表的刊物和被引数为重要依据,分值为30分;

  2.重要智库成果,及智库成果获得领导批示、被有关部门使用采纳的情况,分值为10分;

  3.在法学教育方面的贡献,如编写重点教材、主讲精品课程等,分值为10分;

  4.在法治宣传方面的贡献,如担任法治宣讲活动主讲人、在媒体上发表法治宣传文章等,分值为10分;

  5.在法治实践方面的贡献,如在实务部门挂职、参与重大案件论证、仲裁等,分值为10分;

  6.在对外和对港澳台法学交流、涉外法律斗争方面的贡献,分值为10分;

  7.重要荣誉表彰,分值为10分;

  8.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分值为10分。

  希望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理想信念、矢志拼搏奋斗,在法学研究、法治决策咨询、法学教育、法治宣传、法治实践、法学交流和法律斗争等领域作出积极贡献,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希望各推荐单位加强引领、广泛宣传,把本学科、本领域、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评选资格的优秀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推荐出来。

  中国法学会将于2022年上半年发布《关于开展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敬请关注。

  联系人:曹菲010-66135703 丁先明010-55623535

  电子邮箱:xueshuchu@163.com

  中国法学会

  2021年1月28日

全文转载自中国法学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