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2 来源: 作者:
12月2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一周年法律适用研讨会——暨网络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沙龙”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廖凯原法学楼202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主办,会议邀请了众多学术界、司法界、实务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参与,吸引了众多实务界人士及沪上其他高校的同学前来参加,现场座无虚席。
与会嘉宾围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经验”展开了精彩的研讨与交流,包括“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一般条款与专门条款之间的关系”、“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的适用”、“网络商业补贴行为的竞争法评价”、“仿冒纠纷的前沿问题和经验分享”以及“商业秘密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多个专题。
议题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
在研讨会的开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也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近年来的学科发展以及举办此次研讨会的初衷进行了介绍。随后本次研讨会进入了第一个专题的讨论,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彭诚信教授主持。
孔祥俊教授首先以“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革命性变化”为主题做了回顾,包括此次法律修订的总体评价、一般条款适用范式调整、反法的竞争法属性以及补充保护的特征,同时结合大量案例,对新法在未来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积极评价。华中科技大学特聘教授郑友德认为新法一般条款中“遵守法律”四字之增为法律适用同时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并对此做了深入透彻的分析。来自上海高院民三庭的唐震副庭长就“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有关鉴定问题”分享了经验。最后江苏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汤茂仁就新法的渊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做了分享。
议题二:一般条款与专门条款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的疑难问题。在郑友德教授主持的议题二“一般条款与专门条款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上海浦东法院民三庭庭长徐俊、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员林银勇多位实务界的专家结合各自丰富的审判经验,分别以“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与市场调整”、“市场竞争秩序的审查”、“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表达了各自的独到见解。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师刘维则根据其教学和研究成果,针对“有限的补充保护”的内涵做了独特的解读。
发言嘉宾与主持人郑友德教授
嘉宾合影
议题三: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适用问题
议题三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剑教授主持,主题为“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的适用问题”。上海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韦浩首先介绍了其参与网络不正当竞争相关规章起草的过程,接着对新法第12条的两款规定在执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享和解读。浙江高院民三庭审判长何琼法官结合典型案件对大数据领域适用互联网条款的问题进行论述。上海高院民三庭审判员徐卓斌法官在比较欧盟数据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区分个人信息和信息产品,对我国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路径做了独到解读。最后阿里研究院资深专家杨建辉就新法中的恶意兼容问题的处理作了专门报告,他着重分析了“兼容”的涵义、不同情况下的“兼容义务”及将来的可能问题。
议题四: 网络商业补贴行为的竞争法评价
议题四聚焦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网络商业补贴行为,由杨建辉老师主持。武汉大学宁立志教授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出发,阐述了P2P网贷平台补贴行为的竞争效果、监管原则和竞争法适用。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丁文联分别从反垄断法中的掠夺性定价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适用两个维度进行评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剑则基于网约车竞争的观察,对网约车平台中的掠夺性定价等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最后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法务部高级法律专家陈晨从互联网行业实践者的角度分享了商业补贴的主要类型、定性分析以及互联网领域交叉补贴的法律规制问题。
议题五:仿冒纠纷审理的经验和问题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混淆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实践中针对该条保护的“商誉”、“有一定影响”、“擅自使用”、“商品类似”等存在不同理解。在刘维老师主持的议题五中,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在体系上解读了“有一定影响”并对《商标法》第58条的转致适用等问题做了演讲;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马洪法官针对仿冒条款保护的“商誉”及是否限定“类似商品”条件等做了分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凌宗亮法官针对“销售不正当竞争的商品是否属于擅自使用”发表了独到见解;上海浦东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叶菊芬法官结合“安德玛案”分析了“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议题六: 商业秘密诉讼的审理经验
最后一个议题由蚂蚁金服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主持,发言嘉宾主要围绕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等具体问题展开了讨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庭庭长钱光文、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法制处处长杨超、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吴刚、温州中院民三庭副庭长郑晔四位发言嘉宾分别就“商业秘密举证责任问题”、“新法具体条款在执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概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反思和再定位”分享了他们的思考和观点。
在经过一天紧凑的交流后,孔祥俊教授进行了研讨会的总结。他指出,本次研讨会充分体现了宏观和微观、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无论是对于具体规则和操作的界限,还是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的适用上都做出了具有启发性的探讨,并再次强调了多元利益考量模式的裁判趋势和法律条款适用背后的政策保护等理论问题,给现场听众带来启发性的思考。最后孔祥俊教授再次对到场的嘉宾以及参与的听众表示感谢,此次研讨会在与会者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内容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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