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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日期:2018-12-18 来源: 作者:admin

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

——《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目次

一、程序自然法与法律规则的自洽性

二、从“两规”到留置:不完全的法治进阶

三、监察留置规则的补正及其法治塑造

四、余论:法治的前提是规则之治

 

摘 要 程序自然法为留置规则的自洽性论证提供了必要条件。作为一项反腐调查举措,留置在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效果上替代了原来的“两指”措施和逮捕措施,其配置方式符合集中、高效反腐的改革目标设定。然而,《监察法》所设置的7项留置规则属于不完全的法治进阶, 其不完全性表现为:由于未区分“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种留置情形,引发规则适用的内部 冲突;因选择性吸收《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造成法法衔接不畅;留置审批权与执行权集中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法治的固有含义应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目的,《监察 法》除了赋予监察机关运用留置措施的权力外,更应当注重对留置适用的限制,以程序自然法为指导精心设计留置的“两分”构造,生成内外部自洽的留置规则体系,塑造留置措施适用的法治依据。

关键词 留置措施 程序自然法 规则自洽 人权保障

 

监察机关调查犯罪程序的流转与衔接

叶青 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教授

 

目次

一、监察立案前初查程序的并行运作

二、正式调查中的“法、纪”界限与分工

三、监察留置的操作实践和程序衔接

四、监察程序向刑事程序过渡流转环节

 

摘 要 随着监察委员会办案试点工作的推进,监察案件调查程序逐渐成形,但也存在一些程序运行中的难题需要研究改进。监察委员会在组织体制、人员管理、办案模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正确地认识和解读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办案,不仅要从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角度出发,也要深入掌握纪检监察理论和实践,尤其是应当充分认识过去纪委办案模式,及时发现办案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流 转难点,明晰“法、纪”调查程序,强化对程序流转的控制和监督,以推进监察、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 初步调查 法纪界限 监察留置 案件移送

 

《监察法》与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更新的理论逻辑

魏昌东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

 

目次

一、治理体制作为腐败治理体系完善的核心

二、《监察法》对国家腐败治理体制的系统更新

三、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的理论要义

四、结语

 

摘 要 以腐败治理为导向,创立具有国家“第四权”性质的独立监察机关、启动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与制度创新。以《宪法》《监察法》为中心的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以中国特色国家政治体制、治理体系优势为基础,在确立国家腐败治理权的独立、权威地位的基础上,对腐败治理权的权属、类型、范围与运行制度作出规定。《监察法》以《宪 法》为根据,将领导体制、组织体制与权力运行体制作为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的建构重点,在领导体制与组织体制的建构上,确立了“三元制”的体制建构原则与制度体系,对腐败治理体制内容的理论揭示,有助于深化对立法完善根据与腐败治理权运行正当性的认识。

关键词 监察法 腐败治理体制 腐败治理权 制度体系

 

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激活及其制度构建

——兼评《监察法》的中国特色

钱小平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中心

特聘研究员,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 任

 

目次

一、《监察法》与腐败监督“中国模式”之构建

二、监察机关监督职能之基本定位

三、强化监察委员会监督能力之路径与方案

四、激活监察委员会监督能力之制度构建

 

摘 要 立足于监察权的监督权属性,《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三大职责,确立了“预防性监督”“发现性监督”和“惩治性监督”三种监督形态,形成了腐败监督的“中国模式”。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能”,激活和强化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能力,避免监督职能的虚化、空化、弱化风险,应当确立“一体化”的监督理念,加快推进预防性立法建设,重点建立完善监察委员会体制下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和行政合规审查制度。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预防性监督 职能激活 制度构建

 

 

共享经济用工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以认识当前“共享经济”的语域为起点

于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次

一、当前“共享经济”语域下的混乱与厘定

二、“共享经济”的用工形态

三、“共享经济”用工关系的认定

四、“共享经济”用工关系的法律规制

五、结语

 

摘 要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共享经济的用工关系给既有劳动关系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鼓励共享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认识和规制共享经济的用工关系需要以认识当前“共享经济”的语域为起点。当前“共享经济”的语境中其实包含着典型共享经济和非典型共享经济两个类型,据此探究,共享经济应存在三种用工形态,对其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时需有紧有松,分别认定为劳务关系、零工关系和劳动关系。以此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个角度分别进行相适合的法律规制当是兼顾共享经济发展与防止新类型经济规避法律,实现社会进步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协调的合适路径。

关键词 共享经济 用工关系 类型化 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影响:挑战与应对

林少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区块链研究中心主任

 

目次

一、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可能挑战

二、人工智能与董事的关系:两种形态

三、作为辅助的人工智能:迫在眉睫的法律应对

四、作为董事的人工智能:一种可能的想象

五、结语

 

摘 要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将对公司法造成影响,其中主要体现在其对公司董事的影响。人工智能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因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因尚未达到可模拟人脑进行抽象思维的阶段,其可作为董事的辅助工具,但公司法需解决董事是否可将部分职权授于人工智能以及董事是否负有咨询人工智能的义务等问题。在强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担任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因人工智能与自然人董事的本质差别,公司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围绕传统代理成本理论而搭建的公司法规则框架可能需要重构,其他规范自然人董事的规则也须相应调整,公司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公权渗透。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日新月异,公司法应未雨绸繆。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 公司法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