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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世扬 潜心于学 真实真知

日期:2015-08-11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9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4901

 

    编者按:温世扬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曾任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商研究》编辑部常务副主编,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委员会委员。温世扬教授先后入选湖北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尤其在物权法、保险法等领域具有独到见解,为推动我国民商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国私法网记者于2013年6月26日对温世扬教授进行了专访。温世扬教授在访谈中结合自己的学术研究的三个阶段,就近年的民法学界热点如人格权立法问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等畅谈了自己的观点。本网在此与读者分享访谈实录,共同走近温世扬教授,体会学者成长路线,领略学术发展历程。
 
 
(温世扬教授接受中国私法网专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温老师,非常感谢您和我们做这个访谈,谢谢您!您是学术态度非常严谨的一位学者,请问您最初投身法学研究事业时有没有一个明确的学术理想或者目标呢?
 
    温世扬教授(以下简称“温”):我是1980年高中应届考上大学的,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之后回家乡参加工作,当时并没有想过投身到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当中。
 
    记:您大学毕业后先参加工作吗?
 
    温:我在家乡的党校只工作了一年。后期我开始准备考研,考上了武汉大学民法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说实话,研究生毕业时我对自己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工作目标或人生规划,当时工作的选择还是比较多的,最初的想法还是出去工作,但当时武汉大学法学院刚刚建院,师资比较紧缺,学院领导和导师希望我留校任教,我也就同意了。因此可以说,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并不是我刻意追求的结果。
 
    记:那么您之后留校任教是否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呢?是基于兴趣还是其他原因?
 
    温:我毕业后留在武大法学院从事民法教学工作,也尝试着进行科研。总体而言,我对民法当中的很多问题都感兴趣,没有特别的偏好,不过从今天来看,我在不同的阶段也有不同的侧重点,这就形成了自己所谓的学术方向。第一个阶段是我在工作的早期延续了硕士阶段的研究课题,是关于国家赔偿方面的,我还就此发表过一些论文。后来我发现,尽管这一领域当时也是学术界的关注点之一,但是相对而言并不适合民法的学术平台,事实上它主要是属于行政法方面的课题,它与民法的主要关联是其属于一种特殊侵权。所以,后来我对这个课题的研究就没有再继续做下去了。这就是我的学术研究的第一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对物权法领域的考察和研究。我进入这一领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在攻读武汉大学的在职博士学位,我的博士论文选题就是物权法方向的。以此作为契机和起点,后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就格外关注物权法方面的学术信息和立法进展,并且也在这方面做了一些研讨。当然,关于物权法方面的问题,一直到现在我也仍然是相当关注的。第三个阶段是关于保险法方面的研究。我对保险法领域的研究主要是由于教学需要所促成的。因为我在工作之初主要承担了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其中一门就是保险法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我对保险法的一些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后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我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关注保险法问题,包括主编教材、撰写论文等。总的来说,我过往的学术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上三个阶段,涉及到三个主要的领域。不过,我对其他民法问题也有所关注,比如侵权法、人格权法等,我个人的学术兴趣还是比较广泛的。总的来说,我对自己的评价是,与其说从一开始就有一个明确的研究方向,不如说是教学等原因推动我对某一领域进行关注和研究。
 
    记:谢谢您的回答!您撰写并发表过很多论文,而且您现在也是《法商研究》的常务副主编。可是对我们很多学生来说,撰写论文实在是一件很为难的事情,能不能请您从编辑的角度谈一谈撰写论文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温:实际上,我做《法商研究》的编辑工作时间并不长,应该说从编辑业务的角度来讲我还只是一个新手。但是,长期以来,我自己也写过一些文章,可以从一个作者的角度来谈一谈我的写作经验和感想。
 
    我们知道,每个人写文章都有自己的风格,但是,在此之外,撰写论文还是有一些基本的要求的。首先要强调的一个问题,这对很多同学来说可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态度问题。不客气的说,并不是所有的研究生同学都非常重视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这可能是种种原因造成的,有些是客观原因,比如就业压力、各种资格考试的压力等等,主观原因则是很多同学把论文写作当成一件不得不去执行的任务,心想只要完成了就可以了,而不是真正想从学术角度对某一问题进行探讨。我觉得作为研究生,首先必须认真对待这件事,把学位论文当成一件重要的事情来做,而不是应付和敷衍。接下来才是方法和技巧的问题。这个就涉及到很多方面了,就大的方面来说是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怎么选题,即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论题。说到选题,大概要考虑到三个方面,第一是选题有价值,即有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不要去研究一些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问题。
 
    记:那怎样判断它的价值呢?
 
    温:选题价值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在理论上这个问题是不是还需要做一些开拓,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可不可以有一些创新;二是在实践上对于立法有没有正面推动作用,是否可以在立法上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对实践是否可以有一些指导,这就是所说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第二是要有一定的基础,原创性的研究当然是最好的,但是学术论文尤其是学生论文不能苛求是完全原创,因为法学理论是需要积累的,所以要关注之前已有的相关的成果或者是相关领域可以借鉴的成果,不然就成为了空中楼阁,学术研究就没有材料和基础了,那是不现实的;第三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还要有空间。有空间即现有论著在某些方面还没有说清楚、说透彻,还不够全面、深入、准确。有些问题是已经达成了高度共识的,或者成为通说的,没有太大的争论和探讨的余地,这就没有必要作为选题。此外论文选题还有一个适度适中的问题,适中即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现有资料确定论题,题目太大了可能驾驭不了,太小了又可能展开不了。选题之后,那就是怎样去安排自己的写作方案,或者说是研究的进路,就是怎么写的问题。论文写作很多的方法,但一般来讲,写文章还是要紧扣主题来破解或者说回答主题所提出的问题。首先,文章的结构必须是完整的,不能该写的没写到;其次,文章层次、逻辑应该是清晰的,要符合通常的逻辑思维的要求而不能是杂乱无章、语无伦次的;还有,就是作者所持观点是明确的,前后观点必须是一贯的,不能是含糊其辞的、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不知道自己采信什么。然后再看材料,我们在讨论问题时不能自说自话,而要作必要的引证,这可能涉及到一些写作规范的问题,包括注释的规范和语言表述上的规范等等。一篇学术论文,尽管它可以有特色、有文风,但是一些基本的要求还是要符合和遵守的。
 
    记:我们写文章时总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把文章写成教科书性质的,比如说首先写概念,这个问题应该怎样去避免?
 
    温:这主要是一个知识积累和思维训练的问题。在没有相当多积累的情况下,你只能够说一些大家都说过的话,不会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反思或者一些批判性的东西,就是发现不了问题。发现不了问题那就只能引用,甚至照抄照搬。论文和教科书的区别是什么?教科书通常的功能是传播知识,告诉你这个东西是什么,基本上是大家认可的一些知识。论文是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运用一些资料,或者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探讨某个问题,提出并论证自己的某个观点,其中的问题意识是非常关键的。有些同学写文章很容易犯这个错误,一开始就用很大篇幅写概念、特征或“概述”,或者在论文中堆砌一些现成的资料,没有自己的分析和论证。如果这些东西是大家都说过的,那就没有必要重复写了,至多用最简短的笔墨作交代,尽快的转入你的问题所在,尽量做到论文中所列的每一个标题都是真正需要探讨的问题。
 
    记:我在网上看到温老师您曾经是司法考试民法科目的命题人。很多人把司法考试称作“第一大考”,您对这个“第一大考”有什么看法?您觉得司法考试的考题难度大吗?
 
    温:作为司法部司考命题委员,我曾经参加过命题阶段的一些工作。首先说“第一大考”。“第一大考”这个词直观的意义就是考题比较难,通过率比较低。这个考试的通过率之所以比较低,跟它的考试模式本身是有关系的。它的考试模式是什么呢?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对整个法学的各个科目的大量考题要做出迅速地分析和判断。它难在哪里呢?难在两点:第一,考查的知识面广,考点多。司法考试内容覆盖法学的十几个科目,前三卷都是100道试题,面广量多。第二,它需要在短时间做出迅速的判断和选择。司法考试前三卷要求考生在180分钟内做完100道题,平均一题只有1分多钟的时间,而有的试题光看题干就需要花1、2分钟,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难点所在。假如有充足的时间来思考,也就不那么难了。我认为,对于受过法学系统训练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来说,司法考试并不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
 
    记:您认为对于民法这个部门法在司法考试复习备考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怎样可以更好地应对这门考试?
 
    温:我没有亲身参加过司法考试,我以前参加的律师资格考试与司考相类似,但考试的题目比现在要简单一些。我个人谈不上了解司考复习方法,但我觉得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是要掌握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这是理解和掌握民法各项制度及其规则的基础,不能光看法条。其次是对现行法上的一些基本制度、基本规则,要结合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梳理和识记,做到了然于胸。第三是训练答题的方法和技巧,包括速度训练。我想强调一点,复习过程中要注意此概念和彼概念、此规则和彼规则的比较和辨析,这样有利于深化对问题的认识。
 
    记:自从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完成之后,现在最热点的问题是人格权立法的问题,您对人格权立法有什么看法?
 
    温:我国民法理论界在侵权责任法立法完成之后,一些学者就把目光转移到人格权法,这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有立法的需求。我个人也是在这个背景下对人格权问题有所关注,并且就某些问题自己发表过一些看法。人格权问题大体可以分成两块,一方面是对人格权基础理论的探讨,包括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权利还是法益,人格权是基本权利还是民事权利,以及人格权有哪些法律属性等等。另一方面就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探讨,包括人格权法要不要独立成编,人格权的类型体系如何构建等。还有人格权的保护模式问题,这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讨论侵权责任与人格权请求权的关系时已有涉及,但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记《物权法》从07年颁布到今年已经有6年了,您对它的实施效果有什么看法?
 
    温:关于《物权法》的实施效果,我没有做过仔细的评估。《物权法》严格来说并不是一部初创的法律,它是在原有法律制度基础上加上一些新设制度的整合,大多数内容都是已有的,比如担保物权、所有权的基本制度等。通过这几年的实施,我感觉在立法上还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完善。据了解,针对《物权法》的专项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我们也期待它能早日出台,这对《物权法》的正确实施具有积极的意义。
 
    记:我记得物权法颁布时,学界乃至普通百姓都会讨论一个问题,是说它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保护。您觉得物权法实施后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有影响么?
 
    温:当然有影响。首先,尽管没有特别醒目、突出地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其次,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门规定,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并列,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至少传达了这样一种观念:私人财产与公有财产同等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当然,由于种种原因,要在我国真正实现对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仍然任重道远。
 
    记:有没有一些案例或者事件能够体现出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进步呢?
 
    温:一个比较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征收与拆迁补偿问题。原来的法规对补偿不是没有规定,但存在拆迁无序、补偿过低的问题。物权法的实施,推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现在的拆迁和补偿,不论从程序上说,还是从实体上说,都有所改观,尽管没有完全解决这方面的一些问题,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是有所提高的。
 
    记:作为法学教师,您觉得我国法学教育状态怎样?您认为我们这些法科学子走上工作岗位后是否合格?
 
    温: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我国的模式也有自己的特点。我国早年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是不区分应用型和学术型的,后来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我的看法是,法学从根本意义上讲是一个应用型学科,更强调实践性,现在我国法学教育在这方面还存在不足。第一是培养类别的区分度不够,学术型类别的规模还是偏大,实际上很多所谓学术型研究生最后也是去做了实践类的工作。第二个问题是培养方法的问题。如果着眼于法律实务工作,就应该注重实践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包括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方面的修改。这方面的培养和训练并不仅限于实习。很多学校也在做这方面的尝试,比如说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双导师制等,改变原有简单灌输的教学模式。现在较大的困难是资源供给问题,如果一届只招收50名学生,改革起来就比较容易,如果一届招收300个人,改变起来难度会比较大,比如说实习、课堂案例讨论都会存在一些困难。
 
    记:老师,您对希望继续深造的研究生有什么建议?
 
    温:其实学术型硕士研究上本应该朝着继续深造的方向准备,但只有很少的人会走真正的学术道路。如果希望继续深造,除了要有学术志向和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外,可能还需要一点做学问的禀赋,才能较为顺利地完成更高阶段的学业或者取得一定的学术成就。
 
    记:老师,您对中国私法网的发展有什么建议?
 
    温:私法网作为中南民商法学科的主要阵地和窗口,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我们将其定位为学术网站,应强调其学术平台的功能。这里面最重要的是资源库,包括学术信息和学术资源的整合和汇集。我认为这方面已经做得很不错了,但还有提升空间。要想成为一个权威的、有重大影响的、符合“中国私法网”名号的学术性网站,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比如,资料库还可以更加完整、全面和及时,专题平台建设也可以加强。只有能吸引人、对访问者有用的内容才能获得更多的关注。
 
    记:谢谢老师。
 
 
(温世扬教授与中国私法网记者合影)
 
    温世扬教授简介:温世扬,男,1964年11月生,江西省赣州市人,曾任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商研究》编辑部常务副主编,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物权法、保险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曾出版《物权法要论》、《物权法通论》、《物权理论探索与立法探讨》等专著,主编《保险法》、《物权法教程》等教材;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多次获省部级优秀研究成果奖励;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
 
    记者:何抒然、陈雪仪、刘胤宏
    摄影:刘胤宏
    文字整理:陈雪仪、何抒然、张亚娇、石佳丽、欧燕、成瓅、步楚君、刘胤宏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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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雪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