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20 来源: 作者:admin
□ 特稿
国际条约适用于国内无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探析
万鄂湘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首席专家,教授,博士生导师
余晓汉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
内容提要 国际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两大条件:一是主权国家基于利益考量的自主决定;二是条约本身设定的适用范围。国家对每一具体国际条约可否适用于国内无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具有自主选择权,国家决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范围与程度主要取决于对其(国家)自身利益的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认为国际条约不能适用于国内无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司法机关在无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中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时,应当慎重考察国家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意图和立法机关的意见。
关键词 国际条约 民事关系 条约自执性 条约适用
□ 本期聚焦:新时代法理热点问题研究
中国法治主体性的文化向度
李拥军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战略安排与决策部署的科学性源于对中国与世界、现代与传统关系的正确把握,而十九大报告则生动地体现了对这些关系的把握。十九大报告对这些关系的把握体现在对“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调上。中国要在未来发展中找回自我,就必须弘扬传统;中国要在未来发展中融入世界,就必须厉行法治。现代法治是“人”的法治,而人又是生活在文化传统中的,所以法治离不开传统。中华文化的个性注定了中国的法治必然有其独特性,当下中国必须重塑中国法治的主体性。传统中的“天下”观念、“天人合一”理念、“中庸和合”思想、性善论和强调教化以及亲伦传统、民本思想等构成了支撑中国法治主体性的要素。传统与现代法治对接的途径是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而人类的共同价值则是这种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 传统文化 依法治国 法治 主体性
全球治理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释与构建
廖 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研究员
内容提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在新时代向国际社会贡献的全球治理新方案。在思想渊源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植根于以世界大同为一致追求的世界主义理念和中华传统文化,以及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终极目标的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在理念传承上,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新秩序主张、第三代人权、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等理论、原则和主张一脉相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糅合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中的利益与价值、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这两个维度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可以从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这三个维度加以理解和阐释。应当从深化对外开放提供“中国方案”、坚持共商共建形成“共同方案”这两个层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带一路 全球治理 中国方案
新时代发展权救济的法理审思
蒋银华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发展权附随性、综合性、不确定性的典型特征,不但是其法律救济功能发挥的瓶颈,也是法律保障的主要理论障碍。然而,上述特征本质上并不必然导致司法对发展权的排斥。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化原理和经验为依托,发展权的法律救济不仅具有合理性,更具有可能性。鉴于发展权的基本特性以及现实需求,附带性审查模式、合宪性审查模式和非诉讼的申诉模式均存在可行性不强、制度成本过高等流弊。为此,我国应当建构一体化救济路径,即通过现有权利实施机制对发展权利进行整合性法律救济,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前者根据发展权同其他权利的关系形态,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和切入点,将发展权的内容划分为四个层级;后者从救济权利主体、救济义务主体和救济方式三方面厘清救济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事项。
关键词 发展权 法律救济 一体化救济 国家义务
中国民法学的效率意识
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 对经济效率的追求是中国当代民法得以发生的主要动因。当代民法学从一开始就明确表达了浓厚的效率意识。然而,不少事例表明,经济效率观念常常被民法学说、道德观念、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或长官意志等因素所稀释、掩盖或替代,一直未能获得中国当代民法学的系统关注和精细表达,以至于在不少情形出现不经济的经济判断。新世纪民法学有必要树立更加明确、精细的效率意识,对民事法律规则的行为激励效应和社会经济效果开展更直接的讨论和更精细的评估,以降低社会交往成本,促进私人之间更深层次的合作与共赢。
关键词 中国民法学 私人自治 效率意识 公平观念 比例原则
□ 学术专论
责任清单编制规则的法治逻辑
刘启川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我国理论和实践上尚没有责任清单编制规则的理论建构和顶层设计。实证研究表明,责任清单编制规则存在主体适格性、依据差异性、内容多元化、程序正当性等方面的问题。法治化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明确责任清单的概念和性质。经分析发现,职责和追责是责任清单的构成要素,行政自制是其规范属性。在法治方案上,规范主义控权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合责任清单,应当辅以功能主义的建构模式;编制主体的正当性应以“提前介入”式的备案审查方式加以补正;编制依据应当扩展至设定义务规则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内容的设计应当援用正义内部构造的建构思路;编制程序上应实现编制过程公开和专家全程参与,而公众参与不应设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将其限为事后监督即可。
关键词 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编制规则
过程性审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法研究
刘东亮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为了应对行政行为领域日益增多的“复杂性”挑战,域外先进法治国家不约而同发展出了“过程性审查”这种不同于传统的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的司法审查新方法。过程性审查的本质是探索决定者的思维过程,即审查决定者的法律推理过程。过程性审查的运用,促进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发展,并促进了学界对法律推理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也在不自觉地运用过程性审查方法,但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不时出现偏差。明确过程性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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