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20 来源: 作者:admin
□ 特稿
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
张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环境问题倒逼环境治理。面对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应细致地剖析在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宪法规范之环境条款本身,并围绕环境规范以及入宪等背景知识提炼出特定的宪法环境观,进而以环境观来诠释环境规范,最终实践于围绕环境规范与环境保护及治理制度的宪法关系。作为核心概念的宪法环境观表达了宪法对国家、人与环境关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看法。既包括结构环境观,也包括规范环境观。在当下,环境治理的概念可以很好契合特定的“宪法环境现象的逻辑结构”。既包括宪法对环境治理的内部规制,也包括外部规制。但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必须打破部门法的藩篱,构建以宪法为核心跨部门法协同的法律机制,并探索新的研究范式。从制度实施的角度看,环境治理需要理论支撑,除了治理理论、国家权力理论,环境权也是应有之义。
关键词 中国宪法 环境观 环境权 环境治理
精神文明的宪法叙事:规范内涵与宪制结构
秦小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中国宪法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并非单向的国家道德干预,而是在个体参与社会交往基础上形成的国家与公民的价值沟通机制。精神文明建设依托宪法主权协商结构,以执政党的道德秉性发扬、国家目标动员和群众路线方法,推进家庭、社区等伦理实体对主权结构的濡化,将主权的正当性逻辑延伸到价值多元时代的意识同一性、精神凝聚性和文化公共性的意义构建,并凝聚为“国家—社会—个体”三元同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作为精神文明的实质载体。精神文明建设的宪法路径是,依据由精神文明转化的宪法价值体系,及由其指引构建的规范体系,将精神文明融入到宪法与法治秩序中,为价值争议创造公共商谈空间,塑造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融贯逻辑,由此达成个体自主、社会濡化、国家教化与政府价值中立的结构耦合。
关键词 精神文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民教化 主权结构
□ 本期聚焦:新时代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究
再论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朱孝清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内容提要 文章从立法机关态度、阅卷权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点、阅卷或告知证据可能导致的消极后果、法律对全面示证规定的时机等方面,对律师核实证据“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表明律师可以将案内不同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观点,进一步提出了质疑。从核实证据的目的、主体、范围、方式等方面,对“核实证据”的含义作了解读。同时认为,从应然角度来看,为了使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平等武装”,提高“控辩协商”或自行辩护质量,减少言词笔录和“打包”举证对公正审判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建议法律赋予无辩护人的认罪认罚嫌疑人和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有限制的阅卷权。
关键词 核实证据 实然与应然 有限制阅卷权
司法改革试点再认识:与实验研究方法的比较与启示
何 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试点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具有独特的功能。近年来司法改革试点进入“活跃期”,呈现出从自发分散试点到整体规划授权试点的变化。试点与社会科学实验都建立在实证经验的基础之上,共享“改变带来效果”的基本逻辑,通过适用于多数对象实现可重复性,并都具有将局部结论外推到更大范围的强烈倾向。但试点并不仅仅是实验研究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试点内容的整体复合性明显有别于实验研究内容的单一性,试点难以达到实验的严格规范要求,试点还具有实验所不具备的功能等。应当借鉴实验研究方法,理性对待试点的验证功能,全面认识试点的其他功能,建立试点的实证数据基础与开展第三方循证评估,并从多方面改进试点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司法改革 试点 社会科学实验研究 循证评估 试错
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
于改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关于刑法和民法之间法域冲突的排除问题,虽然“相对独立性说”为不少学者所主张,但从理论、立法与司法来看,“相对从属性说”更具合理性,但需要进一步提出刑法“何时绝对从属、何时相对从属”于民法的具体标准与判断规则。“保护法益说”不能担当起判断标准的角色,应当着眼于“目的—手段”关系的协调,从“规范保护目的”的视角进行具体分析。在刑法与民法规范保护目的一致的场合,刑法绝对从属于民法;在两者保护目的相异的场合,刑法相对从属于民法;刑法上的相关概念是否应与民法保持一致,也应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相同与否进行具体判断。根据上述具体规则,相对从属性说可以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 法域冲突 法秩序的统一性 民事法志向模式 规范保护目的 相对从属性
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论刑事证明标准的降格适用
陈 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被降格适用,法律制度上的“高标准”并没有在实践中做到“严要求”,造成这一悖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人们期待裁判者能够严格掌握证明标准,以防止错判无辜,另一方面,裁判者的制度能力又无力实现这一制度角色期待。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等改革方案进一步拉大了这种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间的鸿沟,从而可能加大刑事司法错判无辜的风险。司法改革应重视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的互动关系,以避免表达与实践的悖反现象,真正实现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 制度角色 制度能力 证明标准 降格适用
□ 学术专论
法律的“交叉”研究和应用的原理
郑永流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什么是法律取决于什么是正当性标准,而正当性标准又具有多维性;作为当代法律中最主要形式的制定法,其形成和运行是多种因素导致的。因而,法律是复数的,制定法是动态变化着的, 这两个判断构成了教义学和非教义学共同对法律进行研究和应用的根据。如果将这两种法律研究和应用的知识统称为法学,那么,法学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交叉性,教义学和非教义学的知识并存,同时两者之间及其各自内部充满论辩性,在浩瀚学林中独树一帜。
关键词 教义学 非教义学 交叉研究和应用
高校校规的法律属性研究
朱 芒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高校行政诉讼在通过法规范授权条款将高校的行为纳入了行政行为范围的同时,对相应校规也作了定位,形成了“介入性校规”和 “自主性校规”两个类型。“田永案”等判决将两者并列相处,构筑了“二元规范结构论”司法审查判断方式。而以“武华玉案”为代表的判决,将后者作为裁量范围置于前者之内,建立起“一元规范结构论”司法审查判断方式。指导性案例则并存了这两种方式。判例的走向表现为由个案导致相关高校制度整体国家行政权化并提供了法律理由,司法审查也因此自我限缩了范围。这样的结果无疑与高校改革方向相向而行。对此,需要在诉讼程序规范之内重新构建法解释的出发点,寻找走出困境的制度性路径。
关键词 高校校规 高校诉讼 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定
契约+非要式+任意撤销权”:赠与的理论模式与规范分析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及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可以理解为“无偿+诺成+非要式+任意撤销权”模式,以区别于《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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