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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日期:2016-08-10 来源: 作者:admin

1.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要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可以从宪法、法治、立法、依法执政等多方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为此,应当根据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强化法治权威和良法善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行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在加快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 法治中国  依法执政  国家治理  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法治化

2.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关键词: 资本制度  最低资本额  股东出资义务  资本真实  股东出资责任

3.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

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商业实践的视角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逻辑与演进,有助于理解全球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以及我国2013年改革的争议。法律对公司资本的约束起源于描述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过程,揭示资合公司的起点与治理架构的基点。公司实体的持续存在催生了“资本维持”的初始观念,“有限责任”的外部性则最终塑造出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规则。但法定资本制简单而朴素的逻辑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商业实践,由此见证了会计、估值、债务契约、证券监管等辅佐、分担或替代了法定资本制的部分功能。法定资本制改革具有内在动力。改革抛弃了传统而僵化的“法定资本”概念,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合理配置。我国公司法在规则层面实现了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但与之对应的商业理性与行为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商业实践来弥补认缴登记制立法的疏漏。

关键词: 公司法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  商业实践  认缴制

4.土地规划管理改革:权利调整与法治构建

党国英,中国社会科学院

吴文媛,雅克兰德设计有限公司

摘要:我国土地规划管理从理念到体制运行,均存在重大缺陷。规划制定缺失以人为本的理念,支撑规划管理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过于意识形态化,规划管理权限过于集中,规划的技术性规范过于机械刻板等问题突出,致使我国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民居住品质差,城乡景观千篇一律、僵化呆板。今后要调整土地规划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新的土地规划理念,探索“消极规划”技术模式,并通过深化土地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其他配套改革,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 所有权  土地利用规划  消极规划  土地规划管理改革

5.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是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亟需处理的重大问题之一。通过研究土地发展权的知识源流和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土地规划管制、征收补偿标准、公共利益(比如耕地保护)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土地规划管制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对土地发展权的干预和限制,而非土地发展权的来源。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社会并无不当,因为土地增值的出现确实与诸多社会因素有关,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为此,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要实现从“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低征高卖”方式向“市场价格补偿+合理征税”方式转变;在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维护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要实现从“土地发展权国有化+建设用地指标管制”向“规划管制+发展权市场化交易”方式转变。

关键词: 土地发展权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土地增值社会返还  土地规划管制

 

6.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的观念转变及其立法回应——以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为视角

耿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需要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现有政策和制度安排、理论研究以及各地实践探索等各个层面在观念上存在一些偏差乃至错误的倾向,亟待转变,应在权利视角下遵循“权利赋予和回归、权利行使和运作、权利救济和保障”的逻辑主线加以更新。为此,在主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偏重农民个体到重视农民及其集体的观念转变,在农民个体与农民集体关系上实现从失衡到均衡。在客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让利”到“还权”、从轻视财产权到重视财产权的观念转变。相关立法对此应积极回应,在价值取向上以自由为目标、以平等为基础、以秩序为前提、以效率为手段,最终实现公平;在立法原则上实现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注重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在基本思路上坚持集体与个体的双重视角,并针对具体权利类型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

7.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前提

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是“契约地位承受模式”,并非消极的承租人对抗模式。应确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通知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知情利益。原出租人预先收取租金时,应肯定标的物交付后受让人对于原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返还原物请求权,承租人则得以对原出租人的清偿对抗受让人的租金请求。出租人预先出让了将来租金债权时,在解释论上应肯定将来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性,标的物受让人所受的不利益则通过其他制度予以救济。对于出租人地位保留的问题,应认为未经承租人同意的保留不生其效力,但在立法论上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其效力。押租金的问题,则应坚持押租金契约的从属性,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债务并不以是否受有现实转交为条件。

关键词: 契约地位承受  租金债权  出租人地位保留  押租金

8.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

杨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面对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来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风险导向,现代产业网络核心的企业,已经越来越难以离开与利益相关方涉及经济、环境和社会等不同要素层面的交互和嵌入。更多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成为现代企业融入产业网络的标签,而且越来越借助制度的约束力,以保证切实践行。本研究在完成专门指向“制度性要素”的国内外文献和经验整理的基础上,归纳CSR责任制度化的世界理论共识和中国难题,藉此分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的现状、问题和矛盾,在此基础上,以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引擎的上海地区近200家产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为调研样本,甄别和发现责任制度化的关键议题和优先顺位,进而提出当下中国企业责任制度化的多元路径实现方案。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方  社会责任制度化

9.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 刑法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  位阶性

10.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据保管链制度要求建立自侦查阶段收集证据至审判阶段将证据提交法庭的完整记录体系;除少数例外情形,所有接触证据的人员都必须出庭作证。这一制度对规范侦查、起诉人员收集、运输、保管证据等行为,协助法官和辩护方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要求对证据的收集进行记录,而不要求对证据的运输、保管、鉴定等也进行记录,更不要求接触证据的人员出庭作证;这对保障实物证据的证明力极为不利。我国在未来立法时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建立系统的证据保管链制度。

关键词: 证据保管链  记录体系  出庭作证  证明力

11.中国唐律研究三十年

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三十年来,中国出版、发表了唐律研究著作19部,论文476篇,大致可分为注释类、系统阐述类、专题研究类,研究成果丰硕,研究队伍扩大,研究影响凸显。唐律在唐朝、中国古代、东亚乃至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三十年来法学教育有了大发展以及思想解放和学术环境宽松等,是唐律研究成就显著的主要原因。前瞻唐律研究,要拓展唐律的文本研究、比较研究、文化研究、实证研究、实施研究、史学史研究,加强对海外唐律研究成果的吸收,打开唐律研究的新局面。

关键词: 唐律  唐律研究学术史  法律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