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10 来源: 作者:admin
1. 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
陈小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视为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的政治宣言,同时也应接受法学的审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三个坚持”,重心在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亮点在于通过有效利用集体与农民财产自身的增值功能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突破和创新点在于保障农民有机会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及赋予农民更多更实际的财产权益。当然,《决定》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为独立的经营债权和承包物权而允许设定抵押担保的仅为经营权,以及通过赋予农民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分离的制度创新,有待辨析。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观念应是坚持法治原则的底线思维,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思维,坚持以整体性思考为工具、以构建权利制度为目标的体系化思维;逻辑进路应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化。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制度框架应包括: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合理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成员房屋财产权的处分条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法规则,通过立法建立集体成员权制度并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提供依据,还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权利。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权利体系 集体所有权 成员权 集体建设用地
2. 宅基地管理与物权法的适用限度
桂华;贺雪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既有讨论,通常是从宪法第10条出发,没有考虑宪法第6条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片面理解为民法所有权而忽视其所有制内涵。物权制度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反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超越新中国历部宪法和其它具体法律的基本宪法原则,运用物权规则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需以公有制为大前提。忽视公有制前提的物权化改革建议,陷入“私法‘宪法中立’”的认识误区,加上对宅基地经济社会属性的误会,所提出的改革方案缺乏法理与现实依据。现有制度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公共资源有效管理和农民权利保护等方面基本有效,下一步改革只需做局部调整而无需全盘重建。
关键词: 宅基地管理 国家管制权集体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3. 城市化与“入城”集体土地的归属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无论是“城中村”抑或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是农民就地的自主城镇化,均会引发“入城”后集体土地如何归属的宪法难题。从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格局、各农村集体地权实现能力的差异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考虑,长远来看,宪法第10条第1款关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仍应维持。但基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权益严重不利的事实和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则需要以人的市民化,尤其是农民的真正市民化为基础,来对宪法第10条第1款作出新的理解,即当某一个城市的公民(尤其是原来的农民)均得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权利时,该“入城”的集体土地才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解释不仅可以避免修法,维护宪法权威,而且也有助于农民市民化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合乎宪法上国家所有的内在要求和历史使命。
关键词: 城市化 城中村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市民化 宪法
4. 征收制度的调整及体系效应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关键词: 农村土地权利 征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
5.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产权 农地流转 农地转让
6. 从法律原则到个案规范从法律原则到个案规范——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的民法应用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司法中针对某具体个案适用法律原则的通常情形是,没有既有规则可以适用(即“穷尽规则”),或者尽管有规则,但因其与原则相冲突而被排除适用。这两种情形的规范表现在实质上均可理解为原则之间的冲突。在相冲突的原则中确定何者最终适用于该具体个案,恰是阿列克西原则理论(尤其是其“竞争法则”)所要解决的问题。适用“竞争法则”的核心在于找寻与确立优先条件或变量,相较于阿列克西的比重公式,参照生活常情或“事物本质”能为其找寻与确立提供更为具体的实践操作路径,因为优先条件或变量的确立由此转变为找寻连接基本案件事实与优先原则的中点(此即“裁判案件要确定的核心要素”)。以“竞争法则”为理论根基,再辅之以确立优先条件或变量的具体路径,原则的规则化便水到渠成:即通过具体的优先条件或变量确立相冲突原则中优先适用的原则(即优先原则),适用优先原则的结果便是创设一个规则(即个案规范),优先条件或变量进而成为该个案规范的构成要件。个案规范才是裁判该具体个案的直接依据。
关键词: 法律原则 优先条件 优先原则原则具体化 个案规范
7. 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
常鹏翱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我国物权的立法、司法、交易等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物权法源是多元的。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源中,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物权法等狭义法律是核心,它们的位阶平等,相互间存在替代、细化、补充等关系。狭义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变通规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解释和细化了狭义法律,在不违背狭义法律目的的前提下,给物权内容提供了重要支撑。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认可的法源包括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上述法源之外,习惯与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基本定位、整体风格、相关规定等高度契合,在无其他法源可供适用时起到补充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在农村土地物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它与狭义法律不一致时,承载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党中央文件可作为法院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能成为裁判依据。
关键词: 物权种类和内容 法源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 政策
8. 行政信访处理纠纷的预设模式检讨
刘国乾 云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信访条例》将行政信访定位为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补充渠道,承袭这些机制处理纠纷的核心技术,预设了处理信访事项的“规范—决定”裁决模式。经检验,该模式预设与行政信访处理争议的制度效能不足具有明显相关性。实践中,行政信访处理的事项,多属“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和“抽象法律、政策目标落实”引发的争议。此两类事项通常缺乏具体的指引规则,该模式易被作为回绝信访诉求的制度庇护。即便进行裁量处理,裁决机制也因“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具有“多中心任务”特征而难以适用,对于要求充分实现法律或政策目标的诉求,裁决机制难以提供有效的救济方案。
关键词: 行政信访 信访处理权利救济 信访条例
9. 公共人物理论视角下网络谣言的规制
郭春镇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公共人物制造或传播网络谣言的现象,需要结合自媒体时代背景,在完善公共人物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规制。传统的公共人物理论有效地平衡了公众、媒体和公共人物之间的权利,但自媒体的发展使得这一平衡被打破,应对公共人物理论进行拓展与深化:公共人物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展至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定性侵权行为时,应区分实质恶意与一般恶意。对公共人物网络谣言进行有效规制,要理性认识这些谣言的积极与消极作用。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可追索的匿名制度、通过制度设计达到适度的“警示效应”,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构建理性的网络文化以及培育公平竞争的“思想市场”等。
关键词: 表达自由 公共人物 网络谣言网络规制
10.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回归为司法政策
孙万怀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最初提出时具有明显的司法性特征,但随着实践中从司法理解向立法思路的拓展,该政策完成了向“基本刑事政策”的转变。然而,这种扩张解释没有经过系统论证,也不具有全面充分的理由。宽严相济可以在古代的“宽猛相济”中追溯渊源,其中的“宽”就是以对猛政纠偏的面目出现的。当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既是对中国法制传统的弘扬,更是对以前过度强调“严打”的纠正。立法的特点及基本品质表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直接表现为立法政策;认为该政策涵括了立法政策,会导致以下逻辑困境:无法正确处理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重复评价或政策的虚无化;立法有自身的品质要求,其缘由是复杂的,并非宽严相济所能涵盖;如果旧的法律规范已经被新法修改,势必不存在所谓“相济”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回归为司法政策。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政策刑事立法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11. 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
胡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试图改变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为此完善了鉴定意见审查规则;相应地,新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也被寄予厚望。从理论上看,保障被告方的对质权应成为上述改革的主要支点。但实证研究显示,鉴定人出庭率并没有因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显著改善,鉴定人与法官对于鉴定人出庭都缺乏积极性;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定位是模糊的,其在鉴定人、证人、辩护律师和其他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等角色之间徘徊。应当围绕保障被告方的对质权来完善必要鉴定人出庭制度,在保留职权化和强调中立性的鉴定制度的同时,赋予专家辅助人意见以证据能力,以构建控辩平等的司法鉴定体系。
关键词: 司法鉴定 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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