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11 来源: 作者:admin
•笔谈•
中国法学研究之转型——法律学术与法治实践
环境法律观检讨 巩 固
内容提要:当前环境法学表象繁荣的背后隐藏着专业性不强的危机,其根源在于较为落后的法律观。在一些环境法理论中作为言说基础和前提预设的“法”与作为现代法治基础的“法”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为法律道德主义色彩浓厚、与科学规律界限不明、主体性缺失、孤立立法、与传统法的关系失当五个方面。法律观偏失的环境法学研究在实践中只起到思想启蒙的作用,无助于环境法治的实现。要想获得理论提升和实践突破,环境法学必须对自己的核心任务和研究范围作出准确定位,牢牢把握法的本质特征,加强本土化研究,尊重现行法,采取现实主义思维,实现向法学的回归。
规则抄袭或细化的法解释学分析——部门规则规定应急征用补偿研讨 叶必丰
内容提要:宪法修正案第22条第3款中的“法律”系狭义的法律,部门规则无论是规章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无论是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都不能创制应急征用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与第52条及有关单行法,在应急征用主体上系普通法与特别法间的关系,由此可以确定政府部门并非应急征用主体。政府部门没有应急征用权,就无权细化应急征用条款。规则抄袭或细化并无必要和意义,相反容易导致规则建设资源的浪费和对法律意思的肢解或误解。规则细化或地方规则建设应基于法律的授权或地方自主权。对不允许或无需细化的规则,应加强法律解释和案例指导。
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的法理基础 章志远
内容提要:治安承包现象引发的广泛社会争议是我国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改革沉浮的真实写照。对宪法基本政策条款和民主国、法治国及社会国原则的解读显示,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并不违反我国宪法文本规定和宪法基本原理。“国家和社会”条款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频频出现以及行政法上辅助性原则、行政过程论的阐释表明,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同样具备合法性基础。我国政法工作一以贯之的群众路线和警察任务的时代流变,彰显出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具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及现实基础。从改革时机选择、行政法制保障和后续政府规制上看,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在我国依旧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行政法前沿课题。
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马新彥
内容提要: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高于一般损害赔偿的数额。该高出的数额赔偿的是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无形损害。损害填补功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内幕交易将内幕人的获益全部转嫁为一般投资者的损失,使证券市场失去公平与公正,使有意证券投资的人失去信心和投资的欲望,干扰证券的筹资功能、资本定价功能和资本合理配置功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内幕交易造成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社会整体利益损害不仅给一般损害赔偿带来了理论难题和制度障碍,而且无法为一般损害赔偿所全部填补,须由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解决。当日、善意从事与内幕交易反向交易的投资人有权向内幕交易人请求其买入或卖出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合理时间内收盘平均价格之间差额合理倍数的损害赔偿。
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 钱玉林
内容提要: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理论和实务中围绕违反第16条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投资的效力展开讨论,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大多围绕第16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来论证各自的观点。这种解释有悖于第16条的立法目的。事实上,第16条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基于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意义,违反第16条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任,影响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
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 张明楷
内容提要:应当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仅肯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都不妥当。但是,如果不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先前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第一,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不作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与故意犯罪行为,均可能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危险的先前行为不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而且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 陈 伟
内容提要:受自然科学方法论和科学工具理性主义的推动,教育刑在时代背景底蕴的支撑下应运而生。教育刑以教育为刑罚本质、把教育作为刑罚目的、强调教育贯穿刑罚实践全过程,造成了教育与刑罚的异质性、刑罚目的位阶性、实践操作性等方面难以克服的多元困惑。教育刑理论根基的缺失以及“以教统刑”实践模式的弊病,不是否定刑罚教育功能的实质理由。区别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是结合刑罚理论和司法实践理性审视教育要素的结果,是对刑罚正本清源之后合理引导刑罚教育功能的需要。
推导作为诉讼证明的逻辑 胡学军
内容提要:关于证据与证明的传统哲学与逻辑理论存在着实践缺陷,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和归纳推理不能合理解释依证据进行的事实认定。证据的作用不可能是回复案件真相,而只是为特定假设提供支持。推导作为一种可废止和情境化的第三种类型的推理是契合诉讼事实认定的逻辑形式,这种内容求真的推理与形式逻辑上的演绎及归纳推理有着本质的区别。推导理论的提出会对传统证据法理论形成冲击,从这一角度我们会对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表见证明与摸索证明、事实推定与经验法则等概念与问题形成新的认识。理解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推导本质,并对其缺陷有足够的认识,才能在实践中谨慎论证与比较各种假设,以全面的信息检验假设以避免最终的误认。
《诗经》所载西周春秋法制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陶钟灵
内容提要:从《诗经》反映的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发展情况看,周人已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当时作为法律称谓的语词后世大多演化为对成文法各种形式的称谓;由三代的天命、天罚观念发展而来的君权神圣观念,明德慎罚、礼乐政刑综合为用及注重社会和谐的思想也在此时初步形成;其时的礼乐、刑法、司法、婚姻、祭祀、土地等各项制度也都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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