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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

日期:2018-12-14 来源: 作者:admin

主编寄语

时空变幻,坚守前行

〔论文〕

中华法系之法律学术考——以古代中国的律学与日本的明法道为中心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要:中华法系是人类文明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它能够在东亚这块土地上生存发展1300余年,不仅有《唐律疏议》等一批著名法典,以及长孙无忌、大和长冈等一批著名律学家,而且有《令集解》《律例笺释》等一批作品构成的法律学术即律学,它们支撑着中华法系的发展、繁荣和延续。而古代中日两国的律学(日本称明法道)则是中华法系法律学术的主体。因此,认真梳理、详细阐述古代中日之法律学术的起源与发展,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律学发展的内在逻辑以及其历史文化遗产,是法学研究尤其是中华法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新时期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中华法系 法律学术 律学 明法道 比较法

 

二十年来恐怖犯罪刑事立法价值之评价与反思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面对全球异常严峻的恐怖犯罪,国际社会与各主权国家均采取了有力措施予以打击,并在战争反恐的模式之外开启了法治反恐的模式。二十年来中国恐怖犯罪刑事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正是全球法治反恐背景下中国法治反恐的充分体现。回顾二十年来恐怖犯罪治理的刑事立法价值倾向,安全价值日益凸显。然而,严密编织的恐怖犯罪刑事法网,以及不恰当的安全防范措施,将会带来一定的人权风险。为了避免我国重蹈其他各国反恐过程中“以牺牲人权的代价获得安全”的覆辙,宜将以自由为前提的安全观植入全球反恐法治模式与我国恐怖犯罪刑事立法之中,以确保恐怖犯罪的治理遵守人权保障的法治底线,并推进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合理构建。

关键词:恐怖犯罪 刑事立法 安全 自由 人权

 

资产分割理论下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欠缺的视角

张永健 我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员

 要:本文先以《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特别法为例,说明财产独立与资产分割的概念和理论;再检讨《民法总则》应规范而未规范财产独立与资产分割处。具体而言,法人组织定位为民事主体,但其拥有财产的权利能力并不明确———独资企业被清楚归类为非法人组织,就没有独立于自然人之财产。非法人组织与其成员之各自债权人,能否向彼此之特别财产求偿,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均未见规范。本文主张,法人应三分为社会团体法人、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因其资产分割方式有异。法人成立要件应该大幅放松,使非法人组织和其他团体以行动或宣示就可取得法人格。立法重点不是形式区别法人或非法人,而是设计多种财产独立与资产分割架构不同的组织型态。

关键词:独立财产 捐助法人 社会团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财产罪法益的讨论范式及其解构

徐凌波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要:本权/占有范式只用于解决讨论取回所有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而不适于建构财产罪法益的整体话语系统。本权/占有范式与私力救济的允许限度、刑法判断的独立性问题既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也无法互为根据,只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存在结论上的部分重合。这一范式的适用前提,是盗窃罪以他人之物为对象,并通过刑法条文规定将他人之物由他人所有推及于他人占有。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多以公私财物而非他人之物为对象,没有一概否定取回所有物行为成立财产罪,因而也没有扩张他人之物范围的必要。本权/占有范式在我国

刑法语境中缺少相应的适用语境。无论是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看,取回所有物行为的可罚性取决于财产损害是否出现。而财产概念的法律与经济视角能够为财产损害的认定提供更为清晰和准确的标准。

关键词:本权/占有范式 取回所有物 私力救济 刑法独立性 他人之物

 

刑事证据制度变革的基本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