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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7年第6期

日期:2018-12-14 来源: 作者:admin

〔论文〕

理解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要: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是当代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重要标志。理解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既要从法教义学的普遍立场和一般方法论出发,也要充分认识中国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刑法教义学的引入不意味着学术主体性的丧失,应当区分法教义学知识与法教义学方法。要仔细甄别域外教义学知识与中国刑法语境的兼容性,积极引入没有语境障碍的教义学知识,并运用教义学的一般方法创造立足本土的新教义。中国刑法教义学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加强体系性,同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体系封闭和僵化保持警惕。社科法学的研究不会对法教义学形成挑战,而是提供了资源和助力。法教义学有能力回应和解决疑难案件,在广泛吸收多学科知识并充分考虑利益、价值等因素的同时,仍然保持法律场域中法教义学论证的独特性。法典化国家的历史现实,决定了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但绝非法学研究的全部法教义学应当充分尊重其他法学研究方法,虚心学习、共同繁荣。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 教义学知识 教义学方法 解释论

 

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与过失犯的归责限制

李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要:合理限定过失犯的归责范围是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产生的原因,归责的规范化与实质化是该理论产生的基础。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将归责判断从模糊的生活经验标准转到规范标准上来,对现代刑法归责体系的建构发挥了决定作用,对不法构成要件的成立也有重要限制功能。在这方面,社会相当性理论具有不彻底性,容许危险理论的运作也需要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协助。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有助于说明过失不法,借助该理论,客观归责理论“重构”了过失犯。确定规范的保护范围,一方面应以规范保护目的为起点,另一方面应与单纯的反射性保护效果划清界限。就规范保护范围的义务基础而言,目前存在形式义务说、实质义务说和规范限制说的争论。对我国来说,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下建构规范限制型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具有妥当性。在该理论的适用范围上,既要反对以偏概全的“虚无论”,也要反对不切实际的“万能论”。

关键词:规范保护目的 过失犯 客观归责 因果关系

 

论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性质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关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性质,个别行为说(未遂犯说)与犯行计划说(折中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整体行为说(中止犯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需要修正。放弃重复侵害中的“行为”不仅包括一切手段行为,而且包括变更手段的行为。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既取决于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的结局,也取决于后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二者密切联系但不可混淆。就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形态而言,特别需要判断两个内容:①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所中止的行为,是否具有继续性或者持续性,进而是否形成构成要件行为的单一性? ②行为人是否具有继续实施相同构成要件行为的可能性? 在前阶段没有形成犯罪未遂结局的前提下,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中止行为、是否具备自动性。下列三种情形应当否认自动性:①转换手段对行为人存在风险或者增加风险的②虽然能够继续实施相同行为,或者容易转换适当手段,但继续实施行为不适合实现行为计划的③误以为结果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而放弃的。

关键词:放弃重复侵害 行为性质 个别行为说 整体行为说 行为计划说

 

不阻止他人故意犯罪的行为性质认定

何龙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要:作为义务者不阻止他人故意犯罪的行为性质认定,其核心是判断成立正犯还是共犯。对此,义务犯模式不论是在理论自洽性还是结论合理性方面,都存在致命不足,不宜在我国适用;而因果关系模式,尤其其中的广义行为支配理论则在保证正犯、共犯区分标准适用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方面,具有其优越性。据此,作为者原则上支配着结果的实现进程,不作为者原则上只能成立片面帮助犯(例外成立片面共同正犯);但是,作为者实行终了后不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者,则原则上成立正犯。同时,即使刑法中存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特殊规定,也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排除作为义务人成立片面共犯的可能。

关键词:不作为 参与 不阻止 义务犯 广义行为支配

 

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劳动法定位

沈建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

 要:《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解决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劳动法应是私法的特别法。在现行法框架中,依附性劳动的本质是需要用人单位单方进一步确定给付内容的债的关系。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劳动法无法离开民法的根本原因,劳动法包含较多弱者保护制度并不足以将其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从法教义学角度看,劳动法本身是规则残缺的劳动关系中特殊的照顾保护义务可以在民法教义学中得到解释民法中持续性合同规则得到很大发展公法在私法上的效力理论可以解释劳动法包含公法规则的问题集体自治的双轨制结构可以将集体劳动法融入民法的制度和理论中。民法典需引入社会化的制度和持续性合同的内容,劳动法应成为私法社会化的发动机。民法和劳动法的上述关系可以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中得到验证。

关键词:民法 劳动法 私法 社会化

 

国企改革背景下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的规制逻辑和进路

黄辉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我国启动新一轮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的规制日益急迫,但我国目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解决进路主要是依赖一般性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该制度在现实中的适用尚存不少问题,相关研究也非常有限。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公司集团本质上是一个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于公司集团兼具市场与组织的二元特征,其管控结构呈现层级化和网络化的分野,进而导致英美法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于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范式。国外相关立法除了理论范式差异之外,其具体实施情况也非常值得关注。在国外经验的本土化移植过程中,建议我国采用一个以英美法系的分离实体范式为主、德国的单一企业范式为辅的新范式,即在引入英美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德国康采恩制度的有益成分,建立一个涵括一般适用规则、特殊适用规则和自由契约机制的母子公司债务责任体系。

关键词:公司集团 母子公司债务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 康采恩制度 国企改革

 

不可承受之重:税收核定的反避税功能之反思——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为起点的探讨

汤洁茵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要:《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一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一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人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

关键词:税收核定 反避税 合理调整 表见证明 协力义务

 

自由探测和利用外空自然资源及其法律限制——以美国、卢森堡两国有关空间资源立法为视角

李寿平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尚未成为国际空间法中的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附着于外空及天体上的自然资源属于共有物,国家及非政府私人实体都有权自由探索与利用,但要受到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充分注意他国利益及不得损害外空环境原则的限制。从天体上提取或移走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属性则不同于外空及天体,国家及非政府实体都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美国、卢森堡两国现行有关空间资源立法虽然引起国际社会的热议,但其并不违背现行国际空间法。为此,我国一方面应坚持主张,凡是可以从外空及天体提取或移走的自然资源,在新的国际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国家及在国家监管下的私人实体都有权自由探测和利用,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动激活《月球协定》,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同时,我国应加快国家综合性空间立法和商业航天立法的步伐。

关键词:外空自然资源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共有物 不得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