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4 来源: 作者:admin
|
论持续侵害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周光权[1]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充分重视持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防止错误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针对持续侵害的反击行为造成死伤后果的,在司法判断逻辑上应当优先考虑能否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其适用存在障碍时,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检验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持续侵害状态下的防卫相当性判断应建构一系列规则,无论持续侵害外观上是否平和,防卫人即便造成对方死伤的,也应当肯定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在持续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使用类似“挥刀乱捅”的防卫手段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展示防卫工具时,对持续侵害人主动迎上前的,要评价为系其主动升高不法侵害危险,防卫人后续造成的后果应归属于侵害一方;在持续侵害过程中,如果能够认定危险处于累积升高的状态,即便防卫人突然实施防卫强度较高的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伤的,也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
【关键词】 持续侵害 防卫必要性 防卫限度 特殊防卫
正当防卫中公力救济优先原则的适用
——以暴力反抗强拆案和自力行使请求权案为例
●陈 璇[2]
【内容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出现的暴力反抗强拆案和自力行使请求权案,使正当防卫与公力救济之间的关系成为法教义学亟待关注的课题。在法治国中,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公力救济机制的权威性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大价值诉求的平衡。首先,应当把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行使条件区分开来;公力救济优先只能通过防卫权行使条件从程序上“冻结”防卫权,而不能从实体上消灭防卫权的存在。其次,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时,公力救济才需要并且能够取得优先于正当防卫的地位:一是法律在相关领域具有追求秩序稳定的特殊价值目标;二是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法益,能够通过事后的公力救济得到恢复;三是受害公民在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过程中,不会遭遇过分重大的困难。
【关键词】 正当防卫 公力救济 公定力 自助行为 拆迁
人大代表贿选案的代议法学反思
●蒋劲松[3]
【内容摘要】 湖南衡阳贿选案、辽宁贿选案等人大代表贿选案所呼唤的既有司法惩治,更有立法改革。我国选举法目前实际上还采用行政管理思维,这体现为“选举管理机关”的保选功能,以及该法确定的提名人主导地位。人大代表选举法作为代议法的基础,应当采取代议法思维,即以选举行为为本,由求选人主导选举,并建立各种选举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程序。从立法角度看,应对衡阳案和辽宁案的治本思路,或者我国选举法立法的改革主题应当是对我国选举法去行政管理思维,取代议法思维。如此才能提高我国的选举能力,包括中共各级党委的选举领导能力。
【关键词】 人大代表贿选案 选举法 行政管理思维 代议法思维
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设计的原理及框架
●靳文辉[4]
【内容摘要】 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的科学构造是决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合理性的关键要素,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的确定、监管手段的运用、监管工具的选择都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传统的“统合监管”和“分业监管”等金融监管组织模式与互联网金融均存在某种程度的非契合性。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基本事实和风险的具体状态决定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是综合整体性监管和专业性监管相结合的复合型监管,必须是灵活、适应和富有弹性的回应型监管。以此为依据,建立由正式监管组织、行业协会和互联网平台构成的多中心监管组织,通过文化、资源、责任和技术等途径来构建监管组织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引入专家知识、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以提升监管组织的专业能力,实现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组织的独立运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设计中应该遵从的路径。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监管组织 监管原理 组织框架
司法中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
●刘作翔[5]
【内容摘要】 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公正司法,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严格司法,即严格依照法律作为司法的主要依据。但是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周全的,总会出现法律缺位的情况;或者有法律,但法律又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寻找如何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以使案件得到解决。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了司法中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它们分别是习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国家政策、权利推定。
【关键词】 法律漏洞 习惯 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国家政策 权利推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机制的正当化改造
●贺奇兵[6]
【内容摘要】 原告资格要件是行政之诉的合法性要件之一,域外通行的做法是将其作为实体判决要件在立案登记之后审查。在主、客观两种行政诉讼程序模式下,原告资格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客观诉讼程序特征更突出的我国行政诉讼却适用了主观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标准。原告资格审查时段因立案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我国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起诉与受理程序中,法院在立案登记前仍须审查起诉人的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前置为起诉条件的制度安排欠缺程序正当性,必须作优化改革。在再次修法将原告资格审查时段后移不太现实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先行制定或修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立案登记时采用“可能性”审查标准,并适用“参与型”原告资格审查程序。
【关键词】 原告资格审查 诉讼程序模式 立案登记制 “参与型”程序
“社会法法域说”证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一个例证
上一篇: 《法学》2017年第5期
下一篇: 《法学》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