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11-22今天是星期五

《法学家》2015年第6期

日期:2016-07-15 来源: 作者:admin

1. 人民陪审制度:实证分析与制度重构

张嘉军,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实 证研究发现,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陪审专业户”、“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未有实质性改观。这既有法律规定与现实不具契合性、司法实践过分基于工作 便利性考虑,也有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庭审与合议错位等原因。中国应重新审视这一制度的功能定位,回归其应有的价值功能,在坚持司法民主的基础上加以重 构。

关键词:人民陪审   司法制度   民事诉讼

 

2. 农民住房抵押之制度设计

房绍坤,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烟台大学中国土地政策法律实施评估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 农民住房抵押的标的物为农民住房,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所有权人可以用自己的住房为本人或他人债务设定农民住房抵押,不受其他条件限制,但 抵押权人应限于金融机构。农民住房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贷款用途亦不受其限制。农民住房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除折价、拍卖、变卖外,还 可以是强制管理。农民住房抵押物处置时的受让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受让农民住房时,推定 其对集体土地享有租赁权。

关键词:农民住房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试点   推定租赁权

 

3. 反补贴中“一般基础设施”的法律判断标准探析——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视角

李仲平,法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讲师。

摘要: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1条(a)(1)(iii)中 “一般基础设施”的判断,可借助公共物品理论对基础设施进行类型化识别。具体而言,纯公共基础设施自动构成“一般基础设施”,除非政府行为限制此类基础设 施的使用;私人基础设施自动丧失“一般基础设施”的资格;准公共基础设施应首先被假定构成“一般基础设施”,除非证据表明存在准入限制。准公共基础设施应 进一步区别“俱乐部基础设施”和“公共池塘基础设施”,并在符合比例性原则和普遍使用标准时构成“一般基础设施”。中国应对美国相关反补贴调查的基本思 路,应是主张土地使用权和电力均构成“公共池塘基础设施”,并分别根据普遍使用标准和比例性原则予以抗辩。

关键词:补贴   一般基础设施   公共物品理论   欧盟空客案   美国波音案

 

4. 版权法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梁志文,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版权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是如何判断非文字性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我国,一般认为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主要包括“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 法”。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应协调思想表达二分法等原则,依据作品的独创性和作品属性来选择测试方法;比对的范围仅限于原告作品的独创性部分,相似程度的高低 与独创性高低成反比。应根据作品的独创性和作品类型,选择具有不同注意力和知识技能的读者标准,以协调实质性相似、独创性与思想表达二分法等法律原则的关 系。

关键词:实质性相似   思想表达两分法   整体观感法   抽象分离法   读者标准 

 

5. 论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标准——对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解释

姚鹤徽,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引入了混淆可能性要件,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改变为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符合商标法的原理,是我国商标立法的重大进 步。在混淆可能性和相似性的关系方面,二者都是商标侵权判定的独立要件。相似性为前置性要件,混淆可能性为结果性要件,混淆可能性可从主体、程度、类型这 三个方面来解释和判断。商标的近似性、商品的类似性应是物理意义上的相似性,而非混淆可能性语境上的相似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相似性的证明标准不应过 高。

关键词:商标侵权判定   混淆可能性   相似性

 

6.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效力研究

于海纯,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34条 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无效;审判实务中,无效的后果有三种:保险人全额返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的全额赔 偿责任。第一种观点未考虑到保险人的履行;第二种观点忽略了投保人没有过错的情形;第三种观点虽可接受,但缔约过失理论能否对此进行解释尚存疑问。将未经 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认定无效,不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将其作为效力未定合同更为合宜,该合同的最终效力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关键词: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   无效   比例原则   效力未定

 

7. 民事地域管辖制度释疑——兼对《民诉法解释》规则的述评

曹志勋,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 在我国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套合同履行地规则中,应当优先适用程序性规则,慎重对待统一履行地规则,并且考虑在协议管辖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足够。应诉管 辖在立案实质审查制下有适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文书后不应继续依职权审查一般地域管辖问题,答辩期届满时适用答辩失权规则,对于法院就案件无管辖权时 可以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当基于目的性解释限缩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为了防止管辖异议中间上诉制度被滥用,管辖异议可以与一审实体问题并行审理。

关键词:地域管辖   合同履行地   应诉管辖   管辖异议   依职权移送

 

8. 中国刑法第13条但书实证研究——基于120份判决书的理论反思

王华伟,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中国刑法第13条但书在理论上有争议,在实践中却一直被作为出罪依据使用。将120份 但书作为出罪依据的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以犯罪论体系中的基本要素作为横坐标,以适用但书出罪的依据作为纵坐标,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透视但书在司法 实务中的实际适用情况。通过分析发现,但书条款存在“错用”和“滥用”两种情形,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对于但书内涵的认识不足。基于这种现状,应当对但书条 款作出正确的功能定位,重新阐释其合理内涵。

关键词: 但书   出罪体系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9. 纯正的过失犯与不纯正的过失犯:立法比较与学理探究

陈兴良,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兴发岩梅讲席教授。

摘要: 刑法中的过失犯可以分为纯正的过失犯与不纯正的过失犯,前者是指只能由过失构成的过失犯,而后者是指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的过失犯。从我国刑 法规定上对这两种过失犯进行描述与比较可发现,二者在立法上具有不同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区分纯正的过失犯与不纯正的过失犯具有多方面的理论意义,刑法规 定的“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不纯正的过失犯而不适用于纯正的过失犯。不纯正的过失犯与故意犯共用一个构成要件,因而其实行行为也 是共同的;但纯正的过失犯则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其实行行为需要专门讨论。最后,纯正的过失犯与不纯正的过失犯的区分对于确定过失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 地位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过失犯   纯正的过失犯   不纯正的过失犯

 

10.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以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为中心的考察

马静华,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侦讯制度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初步形成了“监控式讯问机制”。以A市 为例的研究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被告人主张非法讯问行为的频次有所减少,但涉及种类较多,刑讯逼供仍为主要形式;从时空形态看,非法讯问主要 发生在刑事拘留之前在办案机关的讯问。非法讯问之所以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监控式讯问机制”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随着执法场所规 范化建设的全面展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已开始习惯“镜头下的讯问”,但也产生刑讯逼供的外溢现象,其他形式的非法讯问则得到一定程度的容忍。为了有效抑制 非法讯问,需要从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适用范围,实现讯问主体与讯问场所管理主体的分离等几个方面完善监控式讯问机制。

关键词:非法讯问   监控式讯问   场所规范化

 

11. 高校校规合法性审查的逻辑与路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两则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伏创宇,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

摘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8号、39号 都确认对高校校规的合法性审查,但未形成系统的逻辑与路径。合法性框架下的高校校规与国家立法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校规基于学术自治的法约束松绑, 二是国家立法的框架保障功能。校规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实践偏向于从国家立法层面上寻求高校校规合法性的依据,既扭曲了校规与国家立法之间法律关系上的定位, 也忽视了校规合法性审查依据的效力差异与适用前提。对校规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构建“目的-规范-原则”的三阶层审查结构。

关键词:校规   合法性审查   学术自治   法律原则

 

12. 东京审判:人类的理性与进步——析“胜者的正义”论

朱文奇,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东 京审判在表面形式上是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审判,然而,从程序和实际效果方面,它并不仅仅局限于“胜者”或“败者”。东京审判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忠实记录 了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战争暴行,以达到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维护和平的目的,所以它不仅是战胜国、同时也是战败国的正义。东京审判通过将侵略及战争犯罪行 为定罪,以达到禁止和预防国际罪行的目的,这是人类社会的理性、文明和进步。

关键词:东京审判   胜者正义   正当程序   人类理性与进步

 

13. 美国驻华法院:近代治外法权的另一重实践

李洋,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美 国最初以领事法庭为基本样式,意图寻求简单意义上国家对侨民的司法保护,但这并非其在华治外法权实践的全部。以改良领事法庭为目的而创设的,以西方职业法 官模式建构的美国驻华法院,依托美国国会法案的特别授权、专任法官的遴选等,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法律规则作为先导的基本理念,倡导依法定罪而非简单包庇、 偏袒本国人的司法理念,成就了西方国家在华治外法权的另一重实践,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法律帝国主义在东方推演的深层意图。这一进程,或可以一种司法 模式的同质化来认定,但仍无法规避其以法治之外衣而行殖民之事的现实本质。

关键词:美国驻华法院   领事法庭   治外法权   法律帝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