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15 来源: 作者:admin
1.走向认知科学的法学研究——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切入
王凌皞,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
摘要 从知识史的角度看,法学与科学的交汇,呈现出法律社会科学与法律认知科学两波前后相继的浪潮。这一趋势促使法律学者重新反思法学与科学的关系。传统法学基于“意义无涉”与“价值无涉”两 点理由,拒绝对法律问题的科学研究,但这种自我辩护忽视了法律实践的规约性特征和法律价值的科学基础。法律认知科学的温和科学主义研究方式,从新的角度解 决法学的固有问题,有助于法律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之实现。在垂直整合的框架中,认知科学、社会科学和传统法学各自占据不同的位置,以合理分工的方式推进 法学学术的发展,追求人类知识大汇聚的智识理想。
2.宽严相济与中庸反腐
何家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摘要 宽 严相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运用。面对多年积累的腐败犯罪案件,中国需要在查处腐败中运用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以宽济严,就要适度宽恕旧罪,就要明确宽严界线,就要少用慎用死刑,其要旨是公正透明。以严济宽,就要既打“老虎”也打“苍蝇”,就要既查官贪也查民贪,就要既抓受贿也抓行贿,其要务是全面彻查。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有助于保持查处腐败的常态并取得反腐败的长效。
3.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以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的意义为分析视角
蔡道通,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特 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适用,近年来成为理论界争议的话题。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充分认识刑法立法中行为类型化的价值,金 融诈骗罪行为类型化的研究就是一个适当的分析视角。相对于普通诈骗罪而言,立法对于金融诈骗罪的被害人采取的是弱保护的刑事政策立场。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等 所涉及的特别法条,其各自的行为类型与意义,刑法理论必须给予基本的尊重。金融领域的制度安排,效益价值往往是其首要追求,尽管公平与安全也是制度的底线 要求,但其公平和安全的内涵已经与一般市场领域中的公平、生活领域的安全含义不完全相同。针对市场领域的不法行为,还有民事、行政的规制手段。而这些构成 了市场领域刑事立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化或者定型化,以及相应的法定刑设置的价值所在。金融诈骗行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当按照生活领域的普通诈骗罪定罪 处罚。对于立法已经作出罪刑相适应原则考量的特别法条,解释者对立法的尊重才是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原则理应得到坚 持。
关键词: 行为类型化 法条竞合 特别法条 罪刑法定原则 金融诈骗犯罪
4.“正犯后正犯”与犯罪参与理论研究
张伟,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在实质正犯理论视域下,“正犯后正犯”逐渐得到普遍认可。作为共动形态的“正犯后正犯”,明确肯定了幕后参与者的犯罪支配及优越的犯罪支配,再次印证了共同犯罪仅系实现不法的方法类型,揭示了共动现象中各参与犯的不法评价应个别且独立进行。“正犯后正犯”在间接正犯的延长线上极度拓展了正犯的外延,根本上重塑着正犯的形象与内涵,也实质性地影响着犯罪参与理论的重构。“正犯后正犯”虽衍生于正犯与共犯区分制立法,却与限制的正犯概念及二元犯罪参与体系完全相悖,实质上走向了单一正犯概念与单一正犯体系。
5.论中止自动性判断的规范主观说
周光权,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对于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应当并合考虑责任减少和刑事政策,即在行为人基于己意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场合,因为其责任减少,且从刑罚目的角度看预防必要性降低,对其就应予以奖励,这是“基于刑罚目的的责任减少说”。相比客观说和限定主观说,主观说更为合理。主观说不是伦理动机上的悔悟或规范意识觉醒,也不是我国学者所通常理解的心理学上的行为人认识,而必须被规范地理解。因此,在我国刑法学中提倡中止自动性判断的“规范主观说”就是必要的,即行为人内心放弃犯罪的“反常”意 思决断能够被规范地评价为心态逆转,且有助于实现特别预防及一般预防目的时,才能认定其具有自动性。中止自动性判断从心理学主观说转向规范主观说,有可能 使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受到限缩,但有利于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刑罚目的,保持责任论和刑罚论的一体性,也更符合体系思考的刑法方法论。
6.论城市规划法上的空中空间利用制度
肖军,华东政法大学比较法博士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 空 中空间利用制度是城市规划法上的重要制度。空中权是利用地表之上一定空间的权利。它被很多国家的法律所规范,并为空中空间利用提供基础性支撑。随着社会的 发展,空中权与城市规划法结合在一起。从现有实例来看,空中空间利用主要有人工地基型、容积率转移型和容积率奖励型三大形态。它们在城市规划法、建筑标准 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和判例中逐步得到制度化。建构容积率特例制度、规定一定的条件和限制、设置特别许可制度等,是从城市规划法角度建构空中空间利用制度 的主要内容。
7.行业惯例与不正当竞争
范长军,德国拜罗伊特大学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反 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的决定标准是利益平衡。良好的行业惯例是利益平衡的评价依据。爬虫协议目前虽然是行业公认惯例,但不能协调搜索引擎服务中的利 益冲突,因而并不是良好的行业惯例。为了保护作者、搜索引擎服务产业及公众利益,作品传播者不能依爬虫协议阻止他人搜索。不过,搜索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度。 在百度与360之间的诉讼中,双方都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8.论私募股权众筹中公开宣传规则的调整路径——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刘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助理研究员。
摘要 改变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是众筹融资良性运转的基础条件,而现行私募融资发行规则中的公开宣传禁令,将可能成为制约私募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制度瓶颈。美国《JOBS法案》解除了私募融资中的公开宣传禁令,转而选择以投融资主体资格为中心进行风险监管。我国可借鉴此种监管思路,通过设置公开宣传行为的安全港规则,允许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者在履行合格投资者验证义务的前提下,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向潜在投资者进行公开宣传。
9.参与分配:解析与检讨
丁亮华,厦门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在 我国有限破产主义立法模式下,为解决不具备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向所有债权人公平有序地清偿,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程序应运而生。受此目的牵制,我国的参与分 配制度在适用要件上有其特殊构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实行参与分配必须准确把握申请期日、清偿顺位以及分配程序,并在当事人权利受到侵 害时,通过参与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10.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
吴光荣,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摘要 在 我国民法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虽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但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即足以表明买卖合同不仅具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也具有引起所有 权发生移转的效力,故我国民法存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依据。在不能废除无权处分规则的背景下,可以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理解为合同的权利移转效力待 定,但其履行效力则不受影响,因而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回应现代交易的复杂性和阶段化,要么将法律行为区分物权行为与债 权行为,要么对合同效力作不同层次的理解。在中国法的语境下,以后者作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也许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思维路径。
11.试论遗赠的债物两分效力
庄加园,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继承与遗赠被一同规定于《物权法》第29条, 不免使人认为遗赠与继承均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由此,产生物权效力的遗赠将导致承认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打破现行法的既有安排。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 遗产债务获得清偿,受遗赠人必须在遗赠物的价值范围内负有清偿债务义务,混淆了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差别。此外,为平衡遗产债权人与遗赠人的利益,必须在现行 法补充具体的规则,以限制受遗赠人行使物权,导致遗赠人的物权有名无实。《物权法》第29条不应被解读为立法者意图改变既有的遗赠效力,而是坚持传统的债法效力。
12.忠孝与神圣:宪法上服兵役义务的法理变迁
李富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德国马普欧洲法律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 本文以宪法服兵役义务为研究对象,借由“五五宪草”第127条和“五四宪法”第103条所提供的两种立宪思路,深入分析服兵役义务的法理基础,并探讨其对当下的现实意义。服兵役义务彰显了国民与国家之间极端的关系,其将个体权利与国家主权的宪法逻辑推到极致,触及了宪法的生命维度。“五五宪草”与“五四宪法”分别淬于抗日战争与朝鲜战争的烽火,保持着宪法对生命的真切回应与战争动员的真实语境。两部宪法性文件对于服兵役义务的论证分别以“忠孝”与“神圣”为法理依据,形成对立的论证理路。在近代中国与国民的双重生死攸关中,建立起了国民与国家的位格阶梯与公民的人格结构。
13.矫枉过正:美国侵权连带责任的制度变迁及其启示
张平华,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美国侵权连带责任经历了适用范围从“极窄”到“扩张”再到“严格限缩乃至废止”,利益平衡模式从“单向保护”到“具体权衡”的 制度变迁。因果关系、比较过失、免责和解协议的效力等内部因素推动了内生性制度变迁,其基本任务是如何构建起合理的规范体系。宪法考量、公共政策、法律功 能、诉讼程序等外部因素推动了外生性制度变迁,其基本任务是如何妥善发挥制度功能、避免滥用连带责任。矫枉过正的深层原因是要素和驱动机制的复杂性。我国 法上的侵权连带责任未出现大幅度限缩乃至废止,是因为体系化抑制了激烈的内生性制度变迁,转型时期的政策要求趋向于完善连带责任规范体系。
关键词: 矫枉过正 侵权连带责任 内生性制度变迁 外生性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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