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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日期:2017-05-16 来源: 作者:admin

法律合宪性解释的中国语境与制度逻辑——兼论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形式

朱福惠(厦门大学 法学院,厦门361005)

摘要: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德国法上的合宪性解释是指由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主导的法律解释原则与方法,是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的产物。但是,将法律合宪性解释引入我国时,必须适应当下中国的法律解释的体制与实践,并且与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法律合宪性解释的必要与可能,如果割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合宪性解释方面的分工与合作,法律合宪性解释就不可能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我国法院的法律合宪性解释是适用宪法的具体体现,包括援引宪法条文说理,基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解释法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合宪性进行阐释并在必要时解释宪法三种基本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求原则对法律的合宪性质疑或者疑问予以回应,阐释法律合宪性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解释宪法,从而实现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律合宪性解释上的程序联结,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宪法解释;援引宪法;中国语境

 

试论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为例

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近代中国不仅出现过租界区域法制,还产生过租借地区域法制,而且它们差异明显。透过这种差异,可以进一步认识中国近代的区域法制并为今天的区域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借鉴。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是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代表,先后出现于鸦片战争与甲午战争之后。把它们相比较后可以发现,它们有诸多差异,其中包括时空、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司法等方面的差异。构成这些差异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是:区域性质、定位、环境等原因。与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相关,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是: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所造成的不同社会面貌、与中国主权受损的关联、对今天区域法制建设的启示等。

关键词:上海租界;威海卫租借地;法制差异;中国近代史;区域法制

 

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

陈锐(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清代出现了大量的法律歌诀,形成了独特的律学流派——歌诀派。所谓法律歌诀,指以传播法律知识、法律适用经验,记诵法律条文为目的而编制的诗歌与口诀的总称,其起源非常久远。张斐“注律表”对晋律特点的概括可看成是法律歌诀之滥觞,但其大规模的出现应在明清时期。明代法律歌诀主要出现在坊间类书中,属通俗性歌诀;清代出现了众多律注型歌诀,属专业性歌诀。法律歌诀的出现使得律学向着更简便、实用的方向发展,对法律知识的传播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律歌诀;中国传统律学;专业性法律歌诀;通俗性法律歌诀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自实施以来,经过理论与司法实践检验,证明其立法宗旨、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等方面,都是比较成功的,具有很强的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编纂民法典中,将其修订成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该法的优势,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作为独立法律与作为侵权责任编的区别,处理好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与债的双重属性的关系,处理好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规则的关系,处理好一般性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中欠缺的内容,处理好《民法总则》规定的人格权与具体侵害人格权损害责任的关系,调整现有的内容体系和逻辑结构,纠正立法不准确的规则,增加规定立法欠缺的规则,修订出一部好的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

关键词:编纂民法典;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主要问题;对策

 

论公司正义

梁上上(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我国应该借鉴合同正义原则的经验,在公司法中引进公司正义原则,使其成为与公司自治相并列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应以“法理阐释”的方式存在,无需在公司法总则中作出明文规定。公司正义既包括分配正义,也包括矫正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公司是多方参与者不同利益交汇的平台,引入“利益关系”的概念有利于厘清公司各参与方的利益冲突。公司法需要沿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路径,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规范。公司正义的含义具有模糊性,但有利于其弹性适用。这需要法官借助法律解释方法来妥当地适用现有公司法条文,也需要法官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制约的公司自治会导致不正义。法官需要借助公司正义原则对公司自治进行制衡,但是应该采取谨慎而节制的态度。

关键词:公司自治;公司正义;衡平;利益关系;利益衡量;法律漏洞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民法总则(草案)》采取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方法存在分类标准不清晰、立法体系衔接难度大、规范效果存疑、价值理念定位偏差等不足;新增“特别法人”一节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尤其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存在明显问题。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应从法人本质出发,依据意思自治程度与方式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草案)》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专章规定值得肯定,但在名称表述上应继续使用“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经登记或批准均可成立,对其应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并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新生权利的经济解释与法律配置——以户外广告发布权为例

宋亚辉(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210093)

摘要:权利本质上是分配稀缺资源的规则,法律中的产权规范正是伴随着资源稀缺程度的加剧而不断发展演化。户外广告发布权正是在此背景下从所有权的“权利束”中分离出来,并逐步成为一种可独立交易的权利类型。该权利自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它揭示出一个备受关注的理论问题,即权利的初始配置影响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是科斯定理的既定结论。法经济学对科斯定理所作的推论,为新生权利的初始配置提供了思路。根据产权配置的“低交易成本规则”和“价高者得规则”,依附于私人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发布权应当配置给私人建筑物业主所有。此种产权配置方案使得法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物权法原理能够实现内在统一。

关键词:户外广告发布权;注意力资源;权利配置;物权法

 

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合约“安全港”——安全边界的功能性定位

金晓文(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安全港原则”是美国破产法创设的对金融合约的特殊保护规则。当金融合约一方破产时,其对手方可以突破破产机制的一般限定,继续行使金融合约项下履行、终止、抵消、结算抵押品等一系列权利。安全港原则自诞生以来,其保护范围经历了一系列的扩张,这种扩张始终被用于为安全港原则达成防止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的正名。但是由于其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又生发了新的问题,近年来也多被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所诟病。我国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金融合约的发展方兴未艾,相应的法律和监管制度还未健全,怎样结合中国金融市场自身的特点并借鉴发达国家制度的兴衰变迁来形成一套本土的金融合约安全港原则,是近几年来专家学者们一直在探索的问题。之前的研究多倾向于对美国安全港原则发展历史和现实批判的介绍,以及对中国引入安全港原则的必要性之探讨,并没有对我国应在何种程度上界定安全港原则的保护边界问题进行分析,本文旨在这个层面上提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金融合约;安全港;破产法;系统性风险

 

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孙道萃(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网络安全法益正整体嵌入和覆盖传统刑法法益,网络空间社会日益真实客观化,安全刑法观推动网络刑法学知识形态的蜕变,网络刑法立法迎来根本的视角之变。网络刑法立法经历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但规范供给不足的制度疲态日益显现。当前,应当更新并树立网络空间社会作为犯罪对象、手段、时空的全新立法思维,适度扩容网络安全法益并增容保护范围,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与整合网络危害行为的类型及体系,理性转向预防性立法理念及其技术。

关键词:网络安全;网络刑法学;规范供给;立法转型

 

论民事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

赵秀举(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摘要:和解协议属于典型的实体法与诉讼法交叉领域:一方面,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和解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必然要求确定其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尤其是与诉讼的关系。就初始纠纷而言,和解协议与诉讼裁判之间相互排斥,从而实现了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和解协议又非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可能发生和解协议之诉。此外,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诉讼法上又常常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一些特殊规定。这就要求必须从诉讼法的角度,对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和解;纠纷解决;调解

 

美国不动产征收的价值补偿问题研究

孙丽岩(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摘要:不动产征收补偿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计算,而不动产价值计算的关键在于按照何种时间节点确定其市场价值以体现公平补偿原则。通过制定法及判例确定的传统征收过程的时间维度,以及政府征收前行为实质性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维度,是美国立法和司法、行政实践中同时采用的两个节点。美国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各种不同类型征收行为及对应时间节点的界定,本质上对政府行为起着制约作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回归公平补偿的核心原则。

关键词:美国;不动产征收;价值补偿

 

未竟的争鸣: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傅攀峰(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要: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地撤销的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地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的本源性反思

刘灿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81)

摘要:近年来,源于德国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受到我国许多学者的青睐,但其中存在不少的争议与误解。“直接关联性”是德国法院从多个判例中逐渐形成的规则,其主要功能在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从“直接关联性”出发,德国学界发展出风险关联性理论、轻率关联性理论、基础犯罪的保护目的关联性理论等学说。在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中引进直接关联性理论,需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和体系性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融入客观归责理论体系中。如此才能既保持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又能保证合理地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关键词:直接关联性;结果加重犯;客观归责;体系性地位

 

被忽视的差异——《民法总则(草案)》“大小监护”立法模式之争的盲区

刘征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430074)

摘要:当下出现的六部《民法总则(草案)》在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监护问题上呈现出三种观点:“小监护概念,分别规定”、“大监护概念,统一规定”和“大监护概念,分别规定”。“大监护概念”未能凸显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指向,也未能体现出思想基础上的“信任与不信任”假设及其派生的区分原则,是不可取的。在“设置统一总则”的潘德克吞体系下,总则应当维持其一般性和抽象性,家庭法编也应当维持其体系完整性,在总则中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监护是不妥的。《民法总则》应当超越《民法通则》的思维窠臼,修正《民法通则》对父母照顾和监护问题的错误认识和定位。

关键词:监护;父母照顾;亲权;总则;家庭法;基本权利;信任假设;潘德克吞;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