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2-27 来源: 作者:admin
【《海商法》修改】
李海:关于海商事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从《海商法》第268条的规定说起 (3)
郝志鹏,孙光:论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9)
【海事诉讼与仲裁专题】
曾二秀:中英选择管辖协议效力及执行比较研究——基于轩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三法域诉讼案的分析 (15)
宋瑞秋,耿利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 (28)
徐春龙,刘亚洲:确权诉讼改良若干问题探析 (36)
周清华,程斌:第三方资助下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的体系建构 (44)
【论文】
谭学文,张乐,黄耀新,申晗:因船舶买卖引起的船舶权属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56)
张伟,邓金刚:船员“二倍工资”诉求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73)
张永坚:仍不应被忽视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81)
丁剑:纽约土产交易定期租船合同下保赔协会间协议的适用 (87)
胡斌,陈妍:论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对中国海洋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 (94)
王国华,孙誉清:21世纪海盗:无人船海上航行安全的法律滞碍 (102)
《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年第4期摘要
关于海商事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从《海商法》第268条的规定说起
李海(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该文以《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的规定为起点,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分别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海商事国际公约自身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依据讨论了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最后对《海商法》总则以及第268条的修订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国际公约;适用;《海商法》修订
论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郝志鹏,孙光(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
内容摘要:针对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纠纷中港口经营人对港口货物行使留置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诸多争议,采取对留置权相关争议焦点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归纳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内港口生产作业实践,对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以现有的留置权法律规制为基础,同时参考2018年11月《海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指导意见,探讨建立和完善与港口行业特点和实务需求相符的港口经营人留置权制度。
关键词:港口经营人;留置权;《海商法》修改
中英选择管辖协议效力及执行比较研究——基于轩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三法域诉讼案的分析
曾二秀(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轩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因涉及75份提单的无单放货赔偿问题在中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三法域的法院展开了争锋相对的诉讼,三法域诉讼全面展现了源于涉案提单中管辖条款的中国与英国管辖权的冲突以及英国对管辖条款执行的力度。对选择管辖协议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了中英两国在选择管辖协议的法律适用以及选择管辖协议的执行上的巨大差别。英国的经验对本国管辖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值得中国借鉴。在确定选择管辖协议的法律适用上,中国应考虑“协议”的实体性质,辅以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还应考虑对禁诉令采取对等措施,并允许当事人就违反中国管辖协议的行为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及维护中国的司法主权。
关键词:选择管辖协议;管辖权保护;法律适用;禁诉令;损害赔偿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
宋瑞秋,耿利君(广州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
内容摘要:因海损原因和债权种类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现行有效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中的不完善之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新需求。以2000年至2017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60宗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为样本,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以充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导向,就细化和完善该类案件程序规范提出建议。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设立程序;责任限额
确权诉讼改良若干问题探析
徐春龙,刘亚洲(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
内容摘要:当下确权诉讼制度存在着效率与公正价值之争,且现有规范亦无法为与确权诉讼直接关联的配套机制提供明确技术解决方案,亟需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或者出台新司法解释予以解决。确权诉讼以一审终审为本质特性,其正向效率价值已被实践检验,该项制度应予保留而无需废除。未来进路在于对确权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及其配套的债权登记、管辖等相关技术机制予以改良,以发挥该制度的价值功能。
关键词:确权诉讼;效率;公正;债权登记;管辖;调解
第三方资助下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的体系建构
周清华,程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第三方资助仲裁,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热点话题,已被广泛地关注。201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第三十五届会议提出,应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相关问题做出重大关切,此外,在讨论仲裁员的道德准则议题时,特别指出第三方资助公司对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的负面影响。第三方资助公司与受资助方之间的契约保密性阻碍了仲裁程序的其他参与人对仲裁员与第三方资助公司之间潜在利益冲突的认知。因此,构建第三方资助下的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改是否应该将第三方资助问题纳入其中作出回应。
关键词:第三方资助仲裁;披露制度;仲裁员;保密条款
上一篇: 《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6期
下一篇: 《东方法学》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