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2-27 来源: 作者:admin
本期关注
人类基因编辑实验的法律规制——论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议题 王 康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与生命法学之证成 刘长秋理论前沿
《民法典》编纂催生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丁 伟
刑法教义学的新面相 马荣春
智慧法治
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用信息法益及刑法保护 张 勇
人工智能风险的四重双向整体法律治理体系 何 渊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李彦涛
专题笔谈: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叶名怡
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困局与出路 李 贝
域外之窗
美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反思与启示 唐 波
教育法治
我国校园欺凌法治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任海涛
给付行政视角下的学前教育法律规制改革研究 冯子轩
青年论坛
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探究 蒋一可
本期关注
人类基因编辑实验的法律规制——兼论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议题
内容摘要:人类胚胎基因实验以人类胚胎或前胚胎为实验对象,在技术上有基因检测、基因诊断、基因筛选、基因编辑(基因改造)等类型,引发了一系列伦理、社会和法律争议。未来应坚持全面立法、严格限制、法定许可的政策立场,保持行业主管和审查机构的中立性,提高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实行个案审批制度。就法律体系而言,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应当相互配合,私法上特别要以基因自主权之保护和权利冲突之衡平为中心。在尚不具有个性的前胚胎阶段,在符合法定条件、伦理原则和程序等前提下,可以适度放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实验研究的限制。参与者的基因自主权和研究者的研究自由需要得到保障,但必须以尊重人的尊严、公共利益和他人自主选择生活的权利为前提。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避免让基因成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一个新根源。
关键词:人类胚胎基因实验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 基因改造 人类基因编辑
作 者:王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与生命法学之证成
内容摘要:在对待“基因编辑婴儿”等类似事件中,生命伦理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以及生命法学,其各自的视角与关注的面向是存在极大差异的。生命伦理学往往注重研究事件背后的哲理和事件所反映出的伦理缺失以及强化对此类事件伦理审查和监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医事法学则通常会立足于私法调整的角度探讨事件中诸如受体权益保障与救济等在内的私法原理与技术,卫生法学往往更习惯于从行政规制的视角查找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卫生监管或伦理审查的问题及其对策。全面研究事件所折射出的包括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在内的诸多法理问题,并在全面考量其法理的基点上,分析这类事件的法律风险及其立法对策。相比于医事法学与卫生法学,生命法学具有更为宽阔的视野以及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更有助于从学理上解释并从实践中解决诸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在内的诸多生命伦理与法律事件。
关键词:“基因编辑婴儿” 生命法 生命伦理学 生命法学
作者: 刘长秋?上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理论前沿
《民法典》编纂催生
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已势在必然。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立法基础、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编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机关最有可能的选项,也是现阶段国际私法学界亟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
关 键 词:《民法典》编纂 “嵌入式”立法模式 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作者:丁伟,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教义学的新面相
内容提要:刑法教义学应在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紧密结合中予以定义,并显示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注释学的区别所在。刑法教义学的学科地位应从法教义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予以把握,并可将其描述为“刑法学主流的主流”或“刑法学正宗的正宗”或“刑法学中枢的中枢”。证立性应被视为刑法教义学的根本属性,且其以批评性为重要派生,而决定刑法教义学的证立性及其批判性是社会生活的正当诉求,其将赋予刑法规范命题以社会普遍可接受性,从而具有增进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实践意义。实践性等构成刑法教义学的具体特征,而规范命题的妥当性和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增进性,分别构成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目标和实践目标。在作出观念更新之后,刑法教义学才能够成为一门“活学”。
关 键 词:刑法教义学 规范刑法学 证立性 规范功能
作者:马荣春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智慧法治
互联网征信中
个人信用信息法益及刑法保护
内容摘要:个人信用信息兼具私权和公共属性,其法益内容既包括个人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及其衍生的财产权,也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及秩序的“超个人法益”。在互联网征信领域,法律需要合理设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保护义务,实行多元化、多层次的保护,对个人信用信息侵权犯罪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碎片化问题,需要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加强刑法体系的内外部衔接;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对互联网征信的侵权行为进行实质判断,实现个人信用信息法益的整体刑法保护。
关键词: 互联网征信 个人信用信息 超个人法益 体系解释
作者:张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智能社会治理
与风险行政法的建构与证成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的成功将是史无前例的,但充满不确定性、失控性及全球化的风险却如影随形般威胁着人类社会。需要重构一个以多元、开放、分享为基本特征的风险治理体系,市场、社会及国家这三种治理机制循环往复,时而正向运动,时而反向运动,同时还包括国家内部的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双向自循环系统,共同形成一个整体的四重双向治理生态。这给行政法实现从“秩序行政”“给付行政”到“风险行政”的转型提供了历史契机,以“风险”和“治理”为基石的“风险行政法”应运而生。
关键词:人工智能 风险治理 四重双向法律治理体系 风险行政法
作者:何 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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