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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日期:2019-02-27 来源: 作者:admin

【学术专论】


 

1.公众参与的法律定位

——以城市环境制度事例为考察的对象


 

作者:朱芒(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快速城市化导致了在既有城市规划中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而引发的大量冲突事件。本文以典型事件厦门PX事件为标志,整理了该事件前后有关城市环境法律制度中有关公众参与规定的状况和包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在内的相关案件,并通过以公众参与对行政活动的行为约束程度为横轴和以结果约束程度为纵轴的分析框架,尝试对十年来我国公众参与状况进行法律上的定位,努力为公众参与融入法学研究寻找可能的路径。


 

关键词:公众参与;参与的阶梯;城市环境;城市规划


 

2.信用监管的行政法解读


 

作者:袁文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在政府治理过程中,信用监管通过诚实信用的道德蕴含和法律原则逐渐演化成为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具有主体的公权性、行为的外部性、信息的公共性、措施的适当性特征,发挥着确保义务履行、优化监管模式、推动社会共治的制度功能。由于缺少基本法律规范支撑、缺乏必要法律管控,信用监管须受法治原则的约束,通过信用监管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律效力及法律救济等制度设计,使其符合行政法规制体系的基本要求,以充分发挥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的全部功效。


 

关键词:信用监管;行政法解读;行政法规制;法律效力;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3.论复议申请人(原告)资格与信赖利益保护的运用

——基于冯书军案的分析


 

作者:陈新民(台湾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依据“保护性法规”和“竞争之诉”理论,所有受到行为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都拥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不应局限于权利联系上狭义的“承继论”。在信赖利益保护领域,只要存在信赖公权力即可享受信赖利益保障;同时也应强调法律的安定性,当违反信赖利益保障原则之时,法律安定性也就无从讨论。


 

关键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原告资格;信赖利益保护;法安定性


 

4.论行政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对法院的拘束力


 

作者:张松波(东南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诉讼请求是原告权利主张的核心体现,决定着法院审理案件争议的内容和边界,但只有原告的诉讼请求足够具体时,才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实践中,当涉及诉讼请求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原告撤诉后再次以相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等情形时,诉讼请求对法院具有强拘束力。由于受到基于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而确立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限制,以及受到法官运用利益衡量原则、重大情势变更原则和尊让行政裁量权的影响,诉判往往不能一一对应,法院不得不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以同时满足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此时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仅对法院具有“牵引”作用,即相对拘束力。


 

关键词: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拘束力;相对


 

5.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思路


 

作者:张青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面临步骤不清以及依据、规则不明的困境,因而要重构其思路。首先应以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主体、约定内容判断是否成立行政协议。其次若非对人身权的处罚或强制,行政机关皆可缔约,除非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再次,缔约行政机关未必行政主体,但应有相应职权,并遵守程序和形式规定。复次,要分别双务协议与和解协议各自需遵守的规范,要求协议在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审查有无民法上的效力瑕疵。最后,违法行政协议原则上无效。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契约;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法学思维


 

【2018年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专栏】


 

6.法治政府的司法指数研究


 

作者:肖军;张亮;叶必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法治政府的司法指数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31个省级行政区的年度行政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以一套量化标准评价我国各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通过阶段性的数据库建设、体系性评估及其衍生的基础理论研究,为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提供有益的决策建议,为行政法学理论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实证支持。2016年度全国中院、高院裁判文书数据显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行政诉讼发生率越高,常住人口越多的地区,行政纠纷也会相应增加;进一步分析发现,西部地区、中部地区的行政违法案件数较多、违法比例较高,同样与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总体而言,我国东部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而中西部地区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法治政府;司法指数;行政诉讼发生指数;行政违法指数


 

7.自动化行政的分级与法律控制变革


 

作者:马颜昕(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


 

内容提要:“无人干预自动审批”“秒批”等新的行政方式与传统的交通抓拍同属自动化行政,但在级别上不同。以一定标准可以将自动化行政区分为多个级别,新级别的实现也会带来新的法律变革。部分自动化行政代表了自动化行政的从无到有,也带来了自动化行政的性质确定等方面的法律挑战。无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实现了行政活动中的无人干预,也产生了裁量判断、监督、责任、适用情境等方面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有裁量能力的自动化决策则是即将迎来的下一次变革,需要对其进行展望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