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2-27 来源: 作者:admin
1. 新时代检察机关推动法治现代化的路径
刘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是改革开放40年来法治发展的亲历者、见证者,更是参与者、推动者,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为了破解检察工作在法治进程中的一些现实问题,检察机关要匹配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最重要的是找准定位、聚焦办案、强化监督,通过依法履职推动法治建设。
关键词:检察机关 法治现代化 检察监督
2.制定《政务处分法》 应处理好的七对关系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刘怡达,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为制定一部良善的《政务处分法》,立法应妥善处理诸多复杂关系:在处理《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的关系时,应明确后者是前者的立法依据;在处理处分对象与监察对象的关系时,应明确处分对象需以监察对象为限,但监察对象并非皆为处分对象;在处理处分措施及事由与公职人员身份的关系时,应注意处分措施及事由会随公职人员身份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处理政务处分与内部惩戒的关系时,应注意政务处分对不同内部惩戒产生的不同影响;在处理处分事由与调查事项的关系时,应注意处分事由不限于监察机关的调查事项,因此需要实现司法、行政执法与监察工作的衔接;在处理政务处分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的关系时,应明确复审和复核并非唯一的救济途径,此外还可适当引入司法救济;在处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时,应明晰二者的区别及联系,并据此实现彼此间的区分与衔接。
关键词: 《政务处分法》 处分对象 处分事由 处分措施 内部惩戒 司法救济
3.法律人工智能的真实当下与可能未来
邹邵坤,北京市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
内容摘要: 目前法律智能的研发工作需要大量的法律行业专家和计算机算法专家,乃至“法律+算法”的跨学科专家。法律智能系统的研发进度还体现在“机器学习”本身的基础性制约上:首先,用于训练的标签数据必须对解决特定问题确实有效:其次,训练过程中必须尽可能穷尽有影响的因素。法律知识图谱是在法律这个专业领域的数据深耕和挖掘的基础上对法律数据资源进行的知识图谱呈现。将法律人的智慧转化为机器智能,通过构建更统一的法律智能平台能够提升整个行业的科技感和技术力量,进而形成进化型的法律服务市场,这是从业者一直为之努力的法律智能愿景。法律科技和智能系统的演进需要所有相关因素一起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进行自主生态循环,其最终归旨是助技术的无限智能去突破每个法律人个体的有限理性,从而实现法律与智能的真正结合。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 法律+算法 法律知识图谱 法律智能平台 进化型法律服务市场
4.数字时代的法律实践: 一份人工智能法学课程大纲
凯文·艾希礼(Kevin D. Ashley) ,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学习系统研发中心高级科学家;杨安卓,本名杨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工学学士、法学博士;陈晓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其研究重点在于计算机建模行为,当人类执行建模行为时,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智能的。所谓智能行为的计算模型,是指能够执行或模拟行为的计算机程序。将计算模型与律师、法官和法律学生在日常实践中实际执行的任务以及他们实际使用的文本联系起来,是“人工智能与法律”的一个持续挑战,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应对这种挑战。计算机程序还从现代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大量电子文档中,学习选择和聚类那些与当事人的诉讼理路最接近的文档,这些文件的选取基于诉讼当事人对与证据和辩护相关或不相关的小组文件所做的标记。随着电子发掘、法律信息检索、基于网络的电子合同信息的语义处理、法律论证计算模型等技术的进步,法律专业学生在实践中使用甚至依赖这些系统的机会正在增加。通过“人工智能与法律”研讨班,本文为法律专业学生做好数字时代的准备提供了指导和案例。本文介绍了人工智能科学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之后,提出一份前沿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研讨班的教学大纲,并以此为框架,介绍了人工智能与法律课程的特点,阐明了“人工智能与法律”课程在法律实践中的意义,展示了关于用法律规范案例进行推理、法律论证、数字文档抽取技术等方面的教学经验。
关键词:人工智能与法律 法律推理 法律论证 计算机建模
5.毒品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实证研究— —基于1399份公开判决书的大数据分析
侯晓焱,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专家,法学博士;王业飞,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知识工程师,法律硕士;李品优,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知识工程师,法学硕士。
内容摘要:实证研究表明,毒品犯罪是近5年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涉及最多的犯罪类型,在宏观视角下,各地法院审查裁判此类争议的数量分布并不均衡,审理程序分布也存在差别,一审程序中决定排除的比例明显高于二审程序。在微观视角下,毒品犯罪的违法取证形态在不同证据类型中也有不同呈现。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之比例虽不居高位,但因涉及公民基本人身权益保障而值得关注;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类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以及鉴定意见类证据中,被质疑提取过程不合法而最终被排除的情形占比较高,对提升毒品犯罪侦查活动合法程度提出指引。此外,仍然有必要厘清非法证据概念认知分歧,明确非法证据之证明标准,关注辩护律师的作用空间。
关键词:非法证据 毒品犯罪 实证研究 大数据
6.自动系统、人工智能和机器人— —一个刑法角度的定位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德国尤里乌斯—马克西米安—维尔茨堡大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信息法学与法律信息学教授以及大学机器人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笑岩,德国尤里乌斯—马克西米安—维尔茨堡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信息法学与法律信息学教席科研助理。
内容摘要: 数字化革命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不仅引发了人类工作生活的巨大变革,也对法律职业以及刑法学工作产生了跨时代的影响。 鲍纳塔尔案、阿沙芬堡案、自动驾驶的悖论问题和“Tay”案已经预示着人工智能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安全,人类在未来遭受其损害的概率会显著提升。即使如此,法律的演进仍应谨慎、适度,尝试以现有的法律教义学方法解决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数字化革命 人工智能 法律教义学方法 被允许的风险
7.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与刑事责任的考察
松尾刚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日本执业律师。
内容摘要:随着自动驾驶汽车在中国以及世界范围内的测验、上路,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引起关注。 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自动驾驶汽车分级标准,第4等级和第5等级的自动汽车已经没有传统的“驾驶员”概念,因而陷入“控制权困境”。就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事故而言,仍可追究汽车使用者、制造者等的责任。真正棘手的是,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律性和突发性特征所引发的归责难题,如何合理的分担风险,避免过小或者过大的归责,被允许的危险法理,被认为是有用性最高的理论;此外,也有人提出“数码人”的概念,赋予机器人责任主体资格。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控制权困境 使用者责任 制造者责任 自律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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