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9 来源: 作者:admin
专题研讨 法律行为的宏观与微观审视
合同解释的对象及其确定 崔建远
论民法总则的撤销期间 耿 林
法律行为的体系价值解读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梅夏英
信息社会与未来法治
人工智能时代技术风险的刑法应对 刘宪权 林雨佳
论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的规范化
——基于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 李 峰
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运用的现实与前瞻
——以上海法院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参照 葛 翔
法学论坛
当代中国立法中的国家主义立场 于 浩
宪法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权利保障功能之解释与适用
——兼论对新兴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护 王进文
论法定条件的教义学构造 冯洁语
陪审员是好的事实认定者吗?
——对《人民陪审员法》中职能设定的反思与推进 樊传明
《天圣令》与宋初流刑、配隶刑再探讨
——以对《天圣令•狱官令》几条令文的解读为中心 李云龙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自律协调制度分析 李 本
域外法苑
城市家养动物自由的行政法规制
——美国经验的中国借鉴 于立深
论作为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精算平衡”和“预算平衡” 娄 宇
评案论法
指导性案例的政策引导功能 王绍喜
专题研讨 法律行为的宏观与微观审视
合同解释的对象及其确定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 次
一、合同条款作为解释对象
二、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作为解释对象
三、合同名称、条名、注脚、序言作为解释对象
四、合同形式作为解释对象
五、合同主体作为解释对象
六、周围情事与解释对象
摘 要 合同解释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用语,无论是清晰、明确的用语还是模糊、不明确的用语,均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只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依其上载明的意思表示构成本约的,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符合预约条件的,亦为合同解释的客体;即便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拘束力,其本身不是合同解释的对象,但可作为合同的周围情事。合同主体在缔约和履约的层面是主体而非客体,但在裁判者及专家学者甚至他们自己在解释系争合同时却为客体。合同的名称、条名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中的脚注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原则上亦然,但在未受法律训练的缔约人受脚注误导的情况下,再结合有关因素判定应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序言作为合同条款时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但作为“鉴于条款”时则大多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此时仅为合同解释的辅助材料。合同的周围情事有的是解释的辅助,有的是解释对象本身。
关键词 合同解释 解释对象 条款 合同主体 合同形式
论民法总则的撤销期间
耿林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民法总则撤销期间的新变化
二、撤销期间的设置原理
三、关于通常期间:一年与三个月
四、关于最长期间:五年
五、结语
摘 要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期间制度建立在传统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以表意人意思表示为中心的理论基础之上,区分了因错误的撤销与其他原因的撤销。由于瑕疵表意人并非一定需要否定自己的瑕疵意思表示,立法例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选择了撤销模式,赋予瑕疵表意人以撤销权。为平衡表意人的撤销权,须为撤销权行使设置期间限制,并且仍须细致平衡由期间设置所带来的各种附带性利益关系。基于这些原理,我国《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可缩短为1个月,起算点宜改为“知道”标准;因第三人欺诈和因暴利的撤销期间宜独立处理,期间为6个月;最长期间限制宜与最长时效期间保持一致。
关键词 撤销 撤销权 撤销期间 除斥期间
法律行为的体系价值解读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梅夏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法律行为体系价值的三种理解及其评价
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与合同的效力
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分语境下的无权处分
四、法律行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之区分的影响
摘 要 法律行为在民法上存在三种不同价值取向,即自由价值的抽象表达、价值引导工具和规则范本,确定法律行为价值取向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前提,其中作为价值引导工具来理解法律行为最具有可行性。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仍应坚持,但应将“合法性”限定在基于行为性质判断的可为层面,合同效力则交由拘束力规则调整;基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分的相对性,将无权处分认定为事实行为并适用侵权规则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分是建立在突出意思表示重要性的前提上,没有实际操作意义,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应由民法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结合不同情境来分别取舍确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体系价值 合法性 无权处分 合同成立
信息社会与未来法治
人工智能时代技术风险的刑法应对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林雨佳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人工智能时代存在的技术风险
二、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与克隆人技术风险的差异
三、人工智能时代技术风险的刑法应对理念
四、人工智能时代技术风险的刑法应对措施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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