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部门法专论·
集体所有权的法典化命运及其中国实践………………………………………………………………陈晓军
摘要:集体所有权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集体所有权的内在逻辑结构和理念与传统的民法典体系是不相容的,因而民法法典化国家均放弃了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我国的立法确认是历史的必然,用罗马法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和欧陆国家民法法典化的经验来对我国的集体所有权进行评价,不符合我国的客观国情,而且改革的成本过于高昂。未来我国应该继续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并顺应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通过制定农民利益类型化的立法,使得集体所有权的改革与农民的土地权利要求相适应,确保在城镇化的进程中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实现。
英美法商标侵权判定之混淆标准的演化与启示………………………………………………………姚鹤徽
摘要: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开始考察被告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在混淆标准确立之后,其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张。混淆标准的演化历史表明,混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混淆标准的立法构造不能够仅仅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衡量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法官应从市场的真实情况出发,考察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确实容易发生混淆。
投保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吕成龙
摘要:在过去十几年中,由于我国诉讼机制的制度设置,投资者长期难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其对证券民事诉讼望而却步。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无疑为修正投资者诉讼机制提供了契机,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模式,更是创新性地缓解了集体行动的困难。但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的经验教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模式可能存在激励不足、独立性不足和诉讼能力不足三大隐忧。如若不能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机制的最终效果。因此,参考萨拉蒙合作模式的新治理理论,我们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需要与政府合作治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努力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和志愿失灵的可能性,使政府集中于资金提供与信息监控、共享,而投保机构着力于以更强的内在行动力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不断促进投保机构诉讼的市场化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民事权益。
作用极小的贡献于意大利单一制下之展开
——兼述中意刑法在参与者处罚原则上的差异……………………………………………………耿佳宁
摘要: 《意大利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减轻情节作为单一制下同等责任、同等处罚原则的例外,要求参与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意大利判例和学说均认为该情节只具有客观属性。其与条件说之间的矛盾促使各方在共同犯罪领域由自然的因果关系论转向规范的归责论,于非必要的贡献项下,该减轻情节在理论上获得了一定的适用空间。但从规范到解释的双重绝对化及具体评价中的反向观察视角,都限缩了其成立范围,同等处罚、整体偏重才是意大利共同犯罪中刑罚裁量的基调与现状。于量刑阶段分别考察每个参与行为的现实作用是其近期的改革动向。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罪刑相适应为目标导向,主犯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基准态,因此,从犯的认定成为量刑之关键。我国《刑法》中的从犯较之于《意大利刑法典》中作用极小的贡献,成立条件更为宽松,适用上也更为常态化。为了使从犯能够充分发挥均衡罪刑的机能,在解释中不宜过分限缩其成立范围。
税法行政解释的中国实践与法律规制
——开放税收司法的逻辑证成………………………………………………………………………滕祥志
摘要:现行《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中行政机关扩权条款增多,而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阙如,相互之间并未形成合理的制度均衡。从税法行政解释权的实际行使出发,讨论开放税收司法问题,需要厘清以下问题脉络,一是税收立法的不完备性,导致税法行政解释扩张和税法不确定性;二是随着交易结构愈益复杂,实践呼唤税务机关提供税法确定性服务,税法确定性服务的法理基础是税法解释权共享原理;三是根据税法解释权共享原理,税法解释权不能由行政机关独享,规制税法行政解释权的逻辑归宿和制度选项是激活税收司法,以落实税收法定。
论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的衡平……………………………………………………………………马贵翔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运用的形式与实质的矛盾凸显了对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进行衡平的必要。以证据裁判和自由心证同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必备条件的现代证明模式的确立是实现衡平的基础。衡平的基本路径除了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准确定义外,需要重点关注证据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则设计的现代化,以及达成证据规则“软化”或“硬化”的程序控制方法。
刑事问题列表制度研究
——以完善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机制为切入点……………………………………………………施鹏鹏
摘要: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所面临的一大重要难题便是如何让普通公民准确地进行案件事实认定。为解决这一难题,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设计了刑事问题列表制度,由更具专业经验的审判长进行要件事实分解,降低陪审员事实认定的难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刑事问题列表制度为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方案,值得借鉴。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实证考量与完善路径
——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趋同化为视角……………………………………………………………冯德恒
摘要:确定准据法是解决海外投资争议的基础。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存在量质失衡、重内轻外、立场保守等问题,滞后于海外利益拓展和国家角色转变。明晰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是需要以实证性的研究进路厘清中国法制的特点与趋向,明晰利益定位与制度短板;二是按照比较法的理论视角考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更替和演进,洞穿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之逻辑。基于国际投资准据法在法律渊源、适用路径、程序规则等方面平衡互补的新趋势,中国宜着眼自身利益需求和制度性权力,统筹好前瞻性与舒适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在海外投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升级与重塑。
·理论法前沿·
法律融贯论辨析……………………………………………………………………………………陈 曦
摘要:“法律融贯论”一词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从类型学上看,法律融贯论至少可分为认识性法律融贯论、构成性法律融贯论、整全性法律融贯论三种。认识性法律融贯论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的证成理论;构成性法律融贯论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以及正确裁判的理论;整全性法律融贯论则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最优证成理论的广义融贯论。从真理论的角度看,认识性法律融贯论属于真理证成计划,构成性法律融贯论属于真理形而上学计划,而整全性法律融贯论则对认识性法律融贯论的真理论价值给予元理论说明。三种融贯论互不具有可替代性。
道德风险真的与道德无关吗
——基于法伦理学视角的认知………………………………………………………………………车亮亮
摘要:目前,学界有关道德风险这一概念的认识存在“道德论”和“非道德论”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事实上,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且均未对引发道德风险的制度问题,尤其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制度对道德风险的影响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一个跨学科的概念,道德风险确实与伦理道德密切相关,但它的确不仅仅是一个伦理道德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伦理、经济、法律等多领域的综合性问题。因此,对道德风险这一概念的认知应当从跨学科的视角出发,而法伦理学作为专门研究法律和伦理道德关系的交叉性学科,可以用来分析道德风险这一概念并为其有效治理提供可行的认知路径。
哈特与德沃金法理学中的维特根斯坦…………………………………………………………………张延祥
摘要:在意义与真理问题上,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是批判指涉主义与逻辑完美主义的。在法理学探讨中,德沃金援引维特根斯坦,是因为德沃金在根本上认同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与此相对,哈特对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援引,仅仅是对其著作中某些孤立语篇的认同,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误解。哈特引用他们,只是借助他们来指出无形的规则是存在着的,哈特本人采取外在视角的方法来对规则进行客观中立的描述,显然与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是水火不容、尖锐对立的。
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问题及应对之策……………………………………………………黄兰松 汪全胜
摘要: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本质上是公共权力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偏好的合法化,其集中表现为行政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和保护主义的法制化。作为具有“独特的利益偏好”的政府部门主导地方立法的结果,它带来了立法权力异化的风险,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间竞争的“交易成本”、违背法治的权力约束和平等的尊重原则、巩固地方权威主义的治理模式并加剧其合法化危机。对此,可行的对策是提升地方人大的民主立法能力、建立立法回避制度、落实违法违宪审查机制。
·中外法史研究·
西晋傅咸《御史中丞箴》研究
——检察·监察文化研究之一…………………………………………………………………………霍存福
摘要:御史箴为广义的法官箴言,属于检察、监察文化范畴。傅咸《御史中丞箴》秉承其父祖家学,表达了其忠于职守的信念、情操。作为有正气、胆识且有忧患意识和责任感的士大夫,傅咸的儒者情怀与当时玄学清谈的“不事事”格格不入。傅咸任御史中丞及兼职司隶校尉时的行事,秉承其家风,“劲直忠果,劾按惊人”,其治迹被后人充分肯定,王夫之对傅咸的訾评,应仔细辨析。傅咸为御史中丞作箴,其中所宣扬的儒家式的理念、情操,即使在玄学盛行的两晋,也被当时多数御史中丞所恪守,并在他们的行事中得到展现。
博士生论坛
刑事速裁程序的另一种思路……………………………………………………………………………胡星昊
摘要: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部分违法行为将被纳入轻微犯罪,刑事案件激增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趋势。我国目前单一的简易程序无法应对刑事案件大量增多的审理需要,应当以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按照处刑命令程序的思路构建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应对犯罪圈扩大的趋势。借鉴德、日等国家或地区的成功做法,我国的速裁程序应当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同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和处分权。为保障该程序的有效运转,前科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亦应进行调整和创新。
2017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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