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理论前沿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郭 华 专题研究 中国大陆民法总则初探 ——兼论民事法律行为之规范 曾品杰 民法一般原则的补充性、强制性和公共秩序性 张民安 民法总则对司法解释的吸纳:实证分析与法理反思 赵一单 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 ——以民法典物权法分编的制度设计为样本 邹海林 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 李 昊 邓 辉 油气管道铺设中的用地问题及解决思路 ——从公共地役权理论到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马强伟 英美法物权变动之区分模式 陈永强 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之实证 ——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修订 梁开银 项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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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郭 华
摘 要:为了保障监察委员会作为整合行政监察机构和转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职能的专司反腐职能的机构有效地履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兼具行政监察机关的“两指”和检察机关侦查反腐指定监视居住的特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规定留置措施应当考虑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措施特性,明确其适用条件、范围、实施程序与规则等问题,同时还应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救济程序,以保障留置措施在保障人权基础上能够充分发挥调查需要的功能,防止其滥用。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 盘查留置 “两规”“两指” 留置措施
(作者简介: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中国大陆民法总则初探——兼论民事法律行为之规范
曾品杰
(本文系中正大学106年发展学院特色计划“东亚民商法研究”之部分研究成果,曾发表于2017年4月22日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举办之第五届比较民商法与判例研究两岸学术研讨会,在此感谢与会学者之批评指正意见。作者简介:曾品杰,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系教授,东亚法研究中心主任。)
民法一般原则的补充性、强制性和公共秩序性
张民安
摘 要: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大多数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民法的所有一般原则作出规定。因此,在民法领域,除了制定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之外,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也是存在的。无论是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还是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它们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更不可能均是公共秩序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民法一般原则的性质方面,人们应当明确区分补充性的一般原则、强制性的一般原则和公共秩序性的一般原则。
关键词: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一般原则 补充性 强制性 公共秩序性
(作者简介: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民法总则对司法解释的吸纳:实证分析与法理反思
赵一单
摘 要:《民法总则》的制定以及后续的民法典编纂承担着对现有民事法源进行体系性整合的重要作用,其中如何对待数量庞大的民事司法解释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对于《民法总则》吸纳民事司法解释的实证分析表明,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条文源于司法解释,吸纳的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沿袭型、补充完善型、重新创设型和实质改动型。在吸纳过程中存在着吸纳标准不够明确、吸纳方式过于简单、缺乏足够的反思与审查等问题。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发挥着“试行立法”功能,应当采取包容性的参与者立场,肯定此种功能的积极作用,同时回应其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地理顺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关键词:民法总则 司法解释 法源整合 试行立法 合作反馈结构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作者简介:赵一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以民法典物权法分编的制度设计为样本
邹海林
摘 要:以动产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为主干的动产担保物权,在我国发挥着促进交易和融通资金的重要功能,但其制度设计一直未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尤其是涉及到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民法表达意见分歧,制度设计多有不足。时值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修改物权法编,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必为重要内容之一。物权法对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在基础层面,应当实行统一的公示对抗主义,并突出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公示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更为积极的作用;在技术层面,登记应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之原则,占有仅为公示方法的例外;同时,通过公示对抗主义的落实,逐步减少登记机构的分散性,以最终实现登记机构的统一或者相对统一。
关键词: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权 动产 登记
(作者简介: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
李 昊 邓 辉
摘 要: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既具备担保债权实现的价值,也具备促进社会融资的功能。基于法律体系化和现实生活的需求,民法典应当对保证合同作出规定,将其纳入合同编分则的典型合同中。在保证合同的类型上,应以从属性保证合同为基础,并增加独立保证合同和人事保证合同,共同作为保证合同的属概念;在保证人的资格方面,不以“具备代为清偿能力”作为前提条件;在保证的方式上,以一般保证为原则、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连带责任保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为必要,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责任;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明确规定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应当分节设置从属性保证合同、独立保证合同和人事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保证合同 独立保证 人事保证 混合担保
(作者简介:李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邓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油气管道铺设中的用地问题及解决思路——从公共地役权理论到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马强伟
摘 要:油气管道等长距离线型工程通常需要在土地上下空间铺设管道或架设网线,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其通过土地上下的法律基础。此外,出于管道运行安全及大众安全的考虑,对管道周边土地的利用也有多种限制。公共地役权的理论虽然可以对周边土地利用限制提供理论依据,但不能解决管线的通过问题。在土地上下铺设管道或架设网线需要单独的法律基础,我国《物权法》中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挥此功能。管道通过和出于管道安全运行及大众安全对周围土地的限制是两种不同用地需求,公共地役权的理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以公共地役权来解决这两个问题反而会导致其理论体系的混乱,失去该理论本有的规范功能。
关键词:油气管道 线型工程 公共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空间权
(本文系蒋大兴教授主持的中国石油管道公司“长输油气管道法律风险防控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论文的写作得到蒋大兴教授及课题组成员的帮助,陈永强教授对本文提供了有益建议,谨致谢忱!作者简介:马强伟,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生,德国奥格斯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德国赛德尔基金会联合资助”。)
英美法物权变动之区分模式
陈永强
摘 要:在基于买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结构上,英美法也采用与大陆法相似的区分模式,即区分作为物权变动之原因的买卖合同和作为物权变动之结果的所有权转让。所有权转让是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它必须采用转让书形式,转让书经交付而发生所有权转移之效果。英美法针对违反买卖合同与违法转让书的行为,设立了不同的救济规则,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 留置权救济,违反转让书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在买卖合同与转让书之间的关系上,英美法上采用了奇特的归并理论,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被归并入转让书,依转让书之规则予以解决。
关键词:物权变动 英美法 区分原则 转让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项目编号:15BFX161以及浙江省哲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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