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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行政协议专题⊙

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于  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摘  要:政府特许经营是目前涉及行政协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发展中分歧较大的严重问题。运用比较法方法,对作为输入性制度的政府特许经营进行基本结构分析,可见政府特许经营虽然具有行政许可的基础因素,但是协议性是政府特许行为的主导方面。政府特许经营的协议性主要产生于公私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服务提供关系及其经济交易性。公私合作关系中公共利益的保护方法,是决定政府特许经营的法律属性和争议解决渠道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行政协议;政府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德国公私合作的制度发展与经验启示

赵  宏(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德国的PPP实践起步迟至上世纪80年代,但之后的全速推进同样使其在这一领域成绩斐然。德国经验为我们了解公私合作提供了另一视角,也让我们在取镜域外经验时有了更多元的参考。对德国PPP的制度发展和学理演进进行概览式的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德国经验,将对我国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公私合作;行政任务民营化;公私合作合同


意大利PPP法律制度研究

罗冠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

摘  要:意大利的PPP法律制度包括一套完整的立法,目前最重要的法律是2016年的《公共合同法典》,其中就PPP合同进行了详细完备的规定,而特许经营在意大利是PPP的一种特殊重要形式。意大利 PPP 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是依靠行政诉讼,但是现在也鼓励民事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应用。另外,意大利有数个对PPP的监管机构,开展多角度的监管。意大利完备集中的法律制度,以行政诉讼为主,多种争议解决机制并存,多机构、多角度的监管等特点,无疑对我国 PPP 法律制度的设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意大利;PPP;法律制度;借鉴作用


论我国PPP协议中公私法律关系的界分

郑雅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PPP协议的法律问题伴随着我国主推PPP模式而产生,然而我国PPP协议的出现也导致了理论与实务中对公私法律关系认知的模糊、界分的困难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争论不休,同时也导致了若干学术概念的混同。以PPP协议法律问题中首先需要清楚认识公私法律关系的界分为主题,针对我国最高法院相关的判例所呈现出的问题,分析我国PPP协议在公私法律关系界分中的问题,提出构建我国PPP协议公私法律关系界分模式的建议,在当前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PPP协议;公私法律关系;特许经营;行政协议



⊙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专栏⊙

论大城市治理交通拥堵的政府监管制度选择与优化

张  卿(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

摘  要:交通拥堵问题是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对治理拥堵政府监管制度的研究一般均局限于某种特定制度本身,很少从整体上考虑各种治理拥堵监管制度的优缺点和可选择性并进而做出最优的制度选择或组合。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大城市交通拥堵的成因,并深入分析政府用于治理交通拥堵的数量监管措施(包括机动车上牌和上路的总量控制措施等)和加价监管措施(包括拥堵费和停车费等),比较其优缺点和适用条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典型城市的治堵监管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进一步的立法和政策改革建议,在当前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数量监管;加价监管;制度选择;法经济学


政府数据开放的整体法律框架

何  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政府数据的开放可能会给未来社会带来“地壳运动”,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也面临着更新换代的压力。随着以复杂、多元和碎片化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现有封闭式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理论不足以抑制政府数据开放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足以帮助政府实现对数据开放的有效治理。我们需要一种以“开放与分享”为特征的整体法律框架,在行政法领域实现从行政管制法到行政治理法的转变。我们应当从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等面向来建构全新的政府数据开放整体法律框架。

关键词:大数据;政府数据开放;政府信息公开;整体法律框架;治理法


被监察者的权利及其保障研究

杨  红(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其行为种类包括党内监察行为、行政行为、特殊调查及处置行为。监察权的整合对被监察者权利的影响表现为:被监察者程序权利尚待明确,监察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的权限缺乏规定,被监察者请求国家赔偿存在法律障碍等。被监察者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应当确立监察与保障并重的原则,另一方面通过创建公职人员对内部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特别程序、保障被监察者的行政诉讼权利、明确国家监察机关的赔偿责任等畅通被监察者救济权行使的渠道。

关键词:监察主体;监察行为;监察对象;权利;保障


国家监察立法、城市治理与行政法开放性课题研究——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综述

薛志远1,于泽瀚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博士研究生;2.博士研究生)



⊙专  论⊙

从经济增长驱动到法治指标驱动——中国地方法治动力机制研究

李  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  要:地方法治是中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因其动力机制不同而呈现不同特点。在地方法治建设初期,法治被视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工具,地方法治呈现出制度创新乃至体制突破的特点。随着国家治理目标转型升级,法治本身的价值得以凸显,原有的动力机制正在被将地方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评价考核指标的“法治指标”动力机制所取代,法治的自主性日益增强。但无论是“经济增长型”还是“法治指标型”动力机制,均为政府主导、政绩导向,其持续性和长期效果堪忧。地方法治建设的未来发展,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主体作用,培育“开放协作型”新动力机制。

关键词:地方法治;动力机制;经济增长驱动型;法治指标驱动型;开放协作驱动型

 

精准扶贫对象的程序权利之行政法建构

戚建刚1,唐梅玲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应急法研究所所长、教授;2.应急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

摘  要:从应然层面分析,作为精准扶贫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精准扶贫对象享有了解权、申请权、评论权、获得通知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等程序权利。行政法赋予精准扶贫对象程序权利,有助于提升其对精准扶贫行政认同感;提高精准扶贫的“精准性”;有助于预防和纠正精准扶贫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为了确保程序权利的有效实现,精准扶贫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应当转变将精准扶贫对象作为精准扶贫行政过程“客体”的观念;同时,扶贫制度设计者还应当规定国家与地方权力机关相应的职责;此外,行政法需要为精准扶贫行政主体配置义务,并规定精准扶贫对象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精准扶贫行政;精准扶贫对象;程序权利;行政法

 

论关联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司法审查规则

夏新华1,谢广利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1.教授;2.硕士研究生)

摘  要: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定力与确定力,行政职能的目标才能有效达成,但同时公民私权需要尽可能得到保护与救济,因此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确定力应受到必要的监督与限制。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确定力的突破,然而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价值冲突、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对此应在冲突背后寻求价值平衡,寻求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的共识,并提出相应司法审查思路,藉此以推动对关联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司法审查,对其违法性继承作出有效认定,从而为破除司法实践困境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关联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违法性继承;司法审查规则

 

PPP模式下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挑战及应对

尹少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的PPP模式,有力推地动了我国公用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并对传统政府监管提出了挑战。现代政府监管应当从监管理念、目标、方式和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适当转型。在监管理念上,传统严格监管的理念已经不符合PPP模式的本质要求,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在监管目标上,核心是如何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应更加注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以提高私人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在监管方式上,应打破主要倚重行政许可等事前监管手段的传统,充分发挥事中、事后监管的优势。在法律救济上,应重新审视传统救济途径所存在的不足,处理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努力将仲裁打造成PPP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关键词:PPP模式;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监管转型

 

从合法律性到情境合理性——警察用枪规范进路的重塑

金晓伟1,化国宇2(1.上海市公安局干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生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在强调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的逻辑下,传统进路以规范形成为起点,为警察用枪构筑起以程序、条件和情形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体系,并承认严密的司法审查可对警察用枪行为作出“正确”评价,借此实现合法律性的控制。然而,既有规范并未重视时间和危险的压力情境下警察用枪的真实状态,缺乏合理的类型化梳理,加之警察用枪话语之中包含了政策调整和“舆论审查”的影响,使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用枪的正当性标准亦难以统一。若对警察用枪过程仔细考察,这一独特的“执行过程”并非一般的行政过程可以覆盖,“电车难题”、风险防控与情境决策等当代议题则有助于理解其独特性。基于此,或可对警察用枪过程采取“情境化”构造,以情境(客观)合理性为标准为警察提供合适的规范指引,借此实现对合法律性的功能弥补,修正既有规范的局限。

关键词:警察用枪;规范;合法律性;情境合理性

 

“城管警察”现象的审视与反思

郑  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当前的城市管理中,“城管警察”可谓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近年有关“城管警察” 的消息不绝于耳,陌生是因为我们至今仍分不清它到底是城管还是警察。目前“城管警察”虽普遍被认为是“城管与警察常态公务协助机制”,但实践中城管与警察俨然已趋同化或呈合并之势。“城管警察”现象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警察职能与城管职能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使得两种与公民生活极为密切的权力都无法得到有效的行使和控制。厘清两种权力体制,使其有序协调或衔接,才能使两种公权力得以依法规范运行,进而保障公民权利不会受到随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