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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行政诉讼法专题
 

《行政诉讼法》修改及其遗留争议难题——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为视角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制度,其基本法律是《行政诉讼法》,其修改与经济政治法制改革密切相关;该法长期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其成因也很复杂深刻;该法首次修改时做了许多重要修正,特别是对于立法目的做了调整,并做出与此相关的系列制度改进,但人们对此存在不同看法,遗留一些争议难题;从新法实践看,如不深入认识和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显然不利于准确有效实施法律,故须对主要争议点及修改理据再加深入分析,在法律实施过程给予足够注意,才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治的健康发展,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制度创新;争议难题;法治政府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情况研究

胡卫列1,田  凯2(1.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2.河南省检察官职业学院教授)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具有诉前程序作用巨大、案件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整体上呈现积极发展的趋势等特征。案件线索目前基本来源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之中,以行政不作为案件为主,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案件所占比例很小。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基层人民检察院,被诉行政机关主要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整体上呈现出积极发展的趋势,但在如何与《 行政诉讼法》衔接、如何定位检察机关主体地位、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认定、诉前程序的定位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科学认识合理的立法路径、诉讼形式上的直接起诉、案件范围的大与小和案件数量的多与少。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协议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

于立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在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审查中,辨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的通用标准是一个具有综合性质的要件标准,其在针对具体问题时并非得心应手。只能以“一案一议”的方式,建立具体合同关系法律属性的判断。在行政私法契约中,并未发生公权力的作用;在行政主体隐身的合同关系中,公权力恰恰可能发挥了作用。删繁就简,可将“公权力的作用”作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区别的核心标准,它是二者之间最小的公倍数。契约合意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最大的公约数。英美法上的政府合同并不区分公法与私法,并未影响其法治发达现状。中国正在兴起的公私合作行政中,逐渐使用了政府合同概念。与政府合同理念相契合,从难而易,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可以考虑将含有公共权力、公共任务目的、公共财物等因素之一的合同形态,纳入行政诉讼解纷渠道。

关键词:行政协议;公权力;诉讼;政府合同

 

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专题

从地方到中央: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实与未来

章剑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中国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始于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部地方政府规章提供了“总则——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责任”行政程序立法框架体系,对它之后的其他八部行政程序地方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位价上的“行政程序规定”存在着法效力位价低、法院参照率低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率低的“三低”状况。要解决这“三低”问题,需要从革新行政体制中内外两个关系、确立“问题——立法”的逻辑框架和法院有条件优先适用等三个面向上使劲。基于行政程序地方立法的状况与经验,在未来行政程序中央立法的决策中,通则性的“行政法典”、原则性的立法技术和组合性的立法模式都应当是优先考虑的选项。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立法;地方立法;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

王敬波1,李  帅2(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1.院长、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  要:我国信息公开工作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公开的管理体制、公开渠道、公开的监督与救济方面分别存在诸多问题。完善信息公开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机制、规范并健全依申请公开机制、创新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推动信息公开渠道的多元化构建、创新信息公开救济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中,要把握好政府信息的界定、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与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信息公开的决定、信息公开的收费等问题。此外,还应处理好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保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衔接。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现状与问题;法律制度体系;发展方向

 

行政程序、政府数据开放以及风险规制的新课题——第十七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暨第十二届东亚行政法学会国际学术大会综述

崔  瑜1,曹  鎏2(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

 

专  论

内部行为的外部化及其判断标准

刘  飞1,谭达宗2(1.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教授;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通常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处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在行政审判中,常常以内部行为外部化为理由,例外地承认其可诉性。所谓“外部化”,指的是内部行为向行政行为转变的过程。“外部化”的过程是否可以完成,取决于原本意义上的内部行为是否满足以下三要素:涉权性;具体、确定与直接性;相对人知悉。

关键词:外部化;涉权性;具体、确定与直接性;相对人知悉

 

BOT特许协议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马龙君1,张  松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博士研究生;2.博士研究生)

摘  要:BOT特许协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不确定的第三方利益)。从宁波常洪隧道项目的收费问题可知,我国在BOT特许协议的缔约过程中,公众参与是缺失的。 因此,需要认真对待公众参与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缺失的原因及其引进的困难。首先,就新行政法理念、行政过程控制与实质合法性三个层面看,引入公众参与是可行且必要的。其次,我们有必要采域外(包括德、美与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合同等相关实践与理论之石,启示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最后,我国在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上,要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完善协商与说明理由制度,并将此类纠纷纳入今后的行政公益诉讼。

关键词:BOT特许协议;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协商;公益诉讼

 

比较行政法

论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地方分权理论与比较分析的双重视角

冯  洋(华东政法大学政府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  要:根据地方分权理论,分权体制具有满足不同地方人民的偏好、促进地方政府的竞争、鼓励制度创新等优点。在联邦制国家,地方立法权一般由地方专属立法权、中央与地方共享立法权和剩余立法权组成。以《立法法》的颁布和修改为分水岭,中国地方立法权经历了急剧下放、适度上收和再次适度上收的过程。与联邦制国家相比,中国调整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方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现代化转型。《立法法》修改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推进地方立法的创新和发展,为未来继续探索地方立法权范围的制度边界打下基础。

关键词:立法;地方分权;范围;立法法;设区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