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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17年第1期

日期:2017-05-16 来源: 作者:admin

1、关于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立法的思考

郭明瑞(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时效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各种时效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有同一性,应于总则中统一规定。这也是有立法例的。时效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相互间的协调、衔接。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还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和权利失效期间。时效制度的构建应注意内部规则的协调。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受理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终结。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请求并非全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关基本生存利益以及涉及他人利益的,权利人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键词: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取得时效;除斥期间;权利失效期间

 

2、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民法总则(草案)》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是必要的,并非由于《民法通则》统一规定民事责任规则不成功而否定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而是对于民法分则各编均须规定各自的民事责任而抽象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且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责任”逻辑关系的必然体现。草案规定民事责任的11个条文基本上是好的,逻辑关系清楚,多数条文的设计适当,但也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内容上的调整。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内容调整

 

3、从《民法总则(草案)》看民法典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部分基于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的编纂建议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的编纂技术体系分为微观条文编纂技术和宏观体系编纂技术,微观条文编纂技术应该区分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和条文实质性编纂技术。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主要包括直接汇编和形式意义修改两类。以民事法律为主要形式编纂对象,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辅助形式编纂对象,二者适用不同的具体编纂技术。利用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可以“举一反三”地统一对结构类似的条文适用相同的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具有限制性适用要求,同时应该借助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避免形式性遗漏。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条文编纂技术;形式性;限制性

 

4、论须批准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规范方式

李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摘要:民法总则制定中有必要对须批准法律行为进行体系性的制度设计。须批准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批准前应原则上应为无效,同时设置例外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决议行为,民法总则没有必要为其设置单独的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合同,在批准前应将其规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在规则适用上,以批准作为与审批无关的合同义务发生的构成要件,同时尊重当事人关于审批义务的特殊约定。

关键词:须批准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决议;须批准合同;审批义务

 

5、关于《民法总则(草案)》成年监护制度三个基本问题

满洪杰(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有创新,也有问题。民法总则混淆了成年监护补足行为能力与对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的功能,在体系安排的逻辑上有不足。建议打破现有体系的束缚,借鉴荷兰民法典等的体制创新而规定人法。在法定监护人的选任上,草案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次序,而忽视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最大化。同时,应当规定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优先性,以及监护人的利益冲突机制。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应当支持、补充而非剥夺,草案第21条、第22条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剥夺和限制,与第34条规定的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冲突,应当予以调整。

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成年监护;行为能力;监护人

 

6、完善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机制的理性思考——基于山东省相关实践的考察

李蕊(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是关于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及其配套措施贯彻实施的有机运行体系,包括制度要素和文化要素两个方面。我国当前的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是由行政应诉代理人制度演化而来,其在立法确认的过程中曾引起争议。基于山东省相关实践的考察,发现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在规范层面和应诉文化氛围方面都存在欠缺。规范层面的完善应立足于提高规范的等级与效力和实现规范的统一化。正确理解与认同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和公民转换理论、提高行政负责人的法律素养有利于多措并举地培育行政负责人应诉的文化氛围。

关键词: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行政应诉

 

7、论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

纵博(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对于规则适用中的解释、裁量和漏洞填补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在证据规则的适用中应探寻其规范目的。在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探寻中,应尊重立法者所确定的规范目的,但在立法者目的不符合现实需求或者明显不合理时,司法者可以进行一定的修正。应深入发掘证据规则的实质目的,对于具有多元规范目的的证据规则,应合理选择其首要目的或优先目的。总体上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可分为五种类型,即维护司法正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证明力评价进行规范、指引;保障当事人质证、询问等程序性权利;合理设置证明负担。

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规范目的;立法者目的;实质目的

 

8、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的创设与保护

于晓(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是否应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创设民事权利,民商法学界存有争议。研究表明,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创设民事权利具有正当性,所创设的权利名称可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建议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纳入民法典财产权体系,并运用绝对权和相对权模式予以保护。

关键词: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创设与保护

 

9、论行政诉讼中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判定

季晨溦(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判定起诉人是否具有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尤其是在起诉人并非城市规划相对人的情形下。在判定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时,首先应确定“权益”的有无,然后应判断“权益”与城市规划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法律规则不明确的情形下,法院对“权益”和“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有赖于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

关键词: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要素;因果关系

 

10、科学立法的逻辑

熊明辉   杜文静(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在法律审判中,逻辑错误在所难免。导致逻辑错误的原因通常有三:一是法官对法条之误读;二是法条之不明晰性与不恰当性;三是法律体系之不一致性、不完备性和不可判定性。针对前一种原因,需要提供法官的基本素养,而针对后两种原因,则需要科学立法。正因如此,中共十八大报告把“科学立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一大方针。科学立法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逻辑立法,即立法要符合逻辑标准。科学立法的逻辑标准包括:法律词项之明晰性;法律命题之恰当性;法律体系之一致性、完备性和可判定性。

关键词:法律审判;逻辑错误;科学立法;逻辑立法

 

11、经济转型、经济创新与经济法的“刚柔并济”

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在当前的经济新常态下,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对经济法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面对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中新情况与新问题的挑战,经济法必须在理论与实践层面进行有效回应。经济法具有“刚”与“柔”两个属性,通过对经济法相关理论的分析和现实生活中具体实例的验证可以发现,经济法的“刚柔并济”的差异性适用理论能够较好地回应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构建经济法的“刚柔并济”的差异性适用长效机制需要从理论体系、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经济转型;经济创新;经济法;刚柔并济

 

12、云计算下会计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财产权的视角

胡显莉(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云计算在会计领域的运用,使深入挖掘、提升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成为可能;但同时,“云”也加大了会计数据被非法截取、修改或删除的风险,从而使企业的会计信息遭到破坏。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成为云计算在会计领域推广的阻碍,如何保护云计算环境下的会计信息不受非法侵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会计信息的经济价值要求法律按其属性给予恰当的保护。云计算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是不同于物与智力成果的新型财产,从民法上财产权的视角,应当界定会计信息财产权,明确其权利内容;会计信息财产权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会计数据,应当厘清会计信息财产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会计信息财产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以实现对会计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云计算;会计信息;会计信息财产权;财产权保护

 

13、基于法律内在性的法治标准新探

菅从进(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已有法治标准理论,缺乏对法律内在性规制能力及其在法治中基础地位的应有认知。借鉴哈特提出的法律规则内在性理论,可以提出一种更能契合和支持当代法治中国建设实际的法治标准理论。这种理论将法律内在性规制能力作为法治标准的基础和核心指标,同时还包括法律强制性威慑能力、柔性用法回复良性社会关系的能力、依法追究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能力以及有效防止和救济用法造冤行为的能力等指标。这种理论,可以有助于我们将法治理念和制度建设一体推进,更有针对性地凸显法治的重点和难点,更明确地认知法治的主体力量,有的放矢地构建良法的文本和制度,落实法律内在性及其规制能力的制度,实现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有效统一的良法之治。

关键词:法治标准;法律的内在性;法治工程建设

 

14、“定病”与“定罪”:精神病鉴定专家对刑事法官裁判权的双重挑战

宋远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在触法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专家的作用非常关键,其决定了犯罪的有无、轻重甚至是生死的界限。之所以精神病鉴定专家在精神病刑事司法程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究其原因,这与精神病学的专业性直接勾连。然而,精神病鉴定专家这种专业知识造就的地位,不仅为普通人的理解设置了障碍,而且也对法官的裁判造成了一定的纠结,从而导致二者之间在“定病”(精神病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及“定罪”(刑事责任能力)方面权力的冲突。调适的关键是应遵守司法最终裁判的帝王原则,同时也应尊重精神病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及科学性,确立以法官为主导的且与精神病鉴定专家分工合作的司法裁判机制。

关键词:精神病鉴定专家;知识性权力;法官;司法裁判权

 

15、我国应诉管辖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张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应诉管辖制度在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较为具体,但从制度配套的角度来讲,与“伪立案登记制”和移送管辖制度在法理和逻辑上存在较大冲突。这会引发限制应诉管辖适用及诱使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冲击正常诉讼秩序。解决之道是废除“伪立案登记制度”,并改“职权移送管辖”为“当事人申请管辖”。对于“法院告知义务”这一适用要件,保持不增设之立场。保留现有应诉管辖规定位置,同时针对应诉管辖具体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一一予以明确。这种重构保证应诉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应诉管辖;伪立案登记制;移送管辖

 

16、论错误交付案的民刑救济

吴建雄   杨胜荣(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错误交付案从实体法角度看涉及到民刑法规竞合,从程序法角度看属民刑交叉案件,涉及到一系列程序处置和衔接。法条竞合造就了对同一行为的不同法律评价,而由此产生的责任追究上的冲突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对拒不退还错误交付之财物的行为,在民事上成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成立并不阻却侵占罪的成立,侵占罪的成立除了存在不当得利,还应当满足主观条件和行为条件。目前我国错误交付案的刑事救济制度不仅在实体法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相关刑事诉讼制度也存在问题。为此,建议重新界定侵占罪;有条件地将情节严重的拒不退还错误交付案纳入公诉案件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民事和刑事救济衔接制度。

关键词:错误交付侵占罪不当得利民刑救济

 

17、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以社会可接受性为视角

付慧姝(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保护税的理想化功能主要表现为为环保事业筹资、刺激生产者和消费者调整生产与消费行为,有效实现资源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配置。公众对环境保护税的接受程度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进而影响环境保护税功能的实现。要发挥环境保护税的理想化功能,应在立法中体现税收公平,提高征管效率,实现税收中性和保障公众参与,以提升环境保护税的社会可接受性。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可接受性;税收公平;税收中性

 

18、意大利Knox案在美国引发的争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岳悍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意大利刑事诉讼在历史上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1989年意大利大力借鉴美国的对抗制修改《刑事诉讼法》使之成为混合模式的代表。但是Knox案引发了美国对意大利刑事诉讼的诸多质疑,包括允许多种诉讼并存同一审判、公诉人使用品格证据、法庭不隔离陪审团、法官在判决意见中假设犯罪动机等。我国刑事诉讼的演进路径与意大利相似,Knox案在美国的争议有助于加强对意大利混合制和美国对抗制之差异的了解,进而有助于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职权主义模式;对抗制模式;混合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