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05 来源: 作者:admin
公司法“规范错配”与公司章程自治法律风险
【摘要】:随着公司章程自治意识的增强,实践中的公司章程逐渐摆脱过去"照搬"公司法之旧习,个性化色彩愈见浓厚。近年来,实践中关涉公司章程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且"涉章案件"经常成为司法裁判中的"疑难案件"甚至"悬案"。究其原委,我国现行《公司法》所存在的"规范错配"问题乃是引发形形色色的"涉章纠纷"的关键性制度诱因。现行《公司法》所存在的强制性规范设置失当、法律规范属性难辨以及要件缺失等问题,造成了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规范缝隙",增加了公司实施章程自治的法律风险,亦为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章程 章程自治 强制性规范 赋权性规范 补充性规范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公司章程司法裁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5)D083)之阶段性成果
《公司法》第20条中“滥用股东权利”规定的理论与实践
【摘要】:由于缺乏控制权与退出机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极易受到控股股东的压迫。少数股东本可借助于《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获得总括性的救济。然而,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从"超越权利外部界限"的角度理解"权利滥用"、仅向少数股东提供极为有限的救济方式,《公司法》第20条未能发挥其兜底条款的功能。面对相近似的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美国各州公司法的发展呈现出两大趋势:从权利的内部界限判断压迫或者权利滥用的构成;尽可能地向少数股东提供多样化的救济方式。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问题及美国公司法的当代发展,我国《公司法》及司法实践应当进行如下完善:1.以对合理预期标准与Wilkes案规则的中和为基础,从权利内部界限的角度理解权利滥用;2.借由法律解释或者修法向少数股东提供所有正当且合适的救济方式。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少数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 内部界限 救济方式
无权处分行为中财产犯罪的性质认定——以“司机盗卖房产案”为切入
【摘要】:"司机盗卖房产案"关乎无权处分行为与财产犯罪内在关系的认定,牵涉到盗窃罪与诈骗罪、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学理区分。因公证处处分权限与地位的缺失,且不动产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并无理论障碍,行为人欺瞒公证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另外从刑民交叉的二维视角分析,由于买房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符合交换目的,且表见代理阻却善意取得的实现,故"司机盗卖房产案"致被害人存在财产损失,整体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类型构造。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多罪名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以契合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理念。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盗窃罪 诈骗罪 不动产 财产损失
论中央对手方机制的法理基础
【摘要】:将中央对手方机制的法理基础定位为债的更新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困惑。通过深究债的更新的源起与发展走向,细致分析《法国民法典》中有关更新制度的具体条文,可以看出无论是理论面向还是制度面向债的更新都不足以为该制度提供支撑。将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法理基础定位为合同承受,这不仅与期货交易的事实相符,也有助于丰富民法理论中合同承受的范例、避免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淆、推动期货立法中结算制度的完善。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中央对手方 债的更新 合同承受 期货法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4JZD008)阶段性成果
法益概念的解释论机能及其实现——兼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判定与司法适用
【摘要】:在先法性法益、宪法性法益和后刑法法益中,只有后刑法法益概念具有解释论机能。通过对入罪判断起决定作用的目的论解释以及谨守出罪的实质解释,法益概念的解释论机能得以充分实现。构成要件保护法益的内容决定刑法规范的目的,这便从形式上划定了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实现刑罚处罚范围的明确性。在此基础上,基于刑法的辅助性法益保护原则,通过保守的实质解释进一步限定罪刑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实现刑罚处罚范围的合理性。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是复杂法益,包括秩序法益、传统法益和生态法益,三者之间存在一定位阶关系且判断基准在于人类关联性,这对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至为关键。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关键词】: 法益 解释论机能 目的论解释 实质解释 污染环境罪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困境及其出路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在立法实践层面达成基本共识,但其理论发展仍然面临深刻的解释困境;一方面与传统民法的"同质补偿"、"损害填补"原则相冲突;另一方面,制度实施中一直遭受"私人执法"的误读,存在着正当性质疑。惩罚性赔偿因袭英美法实用主义的演化路径,难以在公私法划分的法律理论中获得完整、自洽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不应当囿于狭隘的部门法划分,必须深入至社会实践层面考察,并循此规律进行制度设计和立法扩展。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损害填补 私人执法 社会失范 社会整合
格式条款立法的反思与重构——以《合同法》第39、40条为中心
【摘要】:《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之规定存在显著不足,集中表现为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本身的制度缺漏以及二者的规范冲突。《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不但没能协调矛盾、化解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加剧了矛盾和冲突。种种偏差与缺漏,皆源于立法导向上的偏误。为了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必须立足意思合致原则,以格式条款规制为重心,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重构格式条款制度。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格式条款 订立规则 意思合致 规制
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兼评《武汉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
【摘要】:在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武汉会议纪要》延续《大连会议纪要》精神,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冲突;对受雇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人适用死刑仍然过重;对运输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情形适用死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法明确性原则。严打运输毒品罪、尤其是对之适用死刑,并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同时,单纯运输毒品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并非"罪行极其严重",对之适用死刑明显违背罪刑相当原则。并且,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司法上逐步废除死刑的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严格限制并尽快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在限制乃至废止运输毒品罪死刑的路径上,首先要明确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对象;然后,从解释论的角度重新诠释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最后,提倡在司法上尽量通过死刑的替代措施分担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 严打 死刑 限制适用 废止
3D打印的知识产权法应对——基于解释论与立法论相区分的讨论
【摘要】:3D打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核心问题在于作为打印前提的CAD模型的即时和广泛传播,这将著作权领域的私人复制问题扩大化,并延及商标和专利领域。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平面与立体作品的相互复制、私人制作和使用商标等,多数可以通过法律解释予以调整。立法论上需要考虑的是侵犯专利权的"为生产经营目的"要件的可能修改,以及突破帮助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名义之争,着重解决CAD模型制作和传播者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问题。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D打印 复制 商标使用 为生产经营目的 帮助侵权
检察机关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监督的完善
【摘要】: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手段是侦查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约束手段,其功能应定位于诉讼保障和人权保护。过分强调打击犯罪而追求刑罚预先惩罚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该措施被滥用和透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要求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目前监督手段的单一和监督程序的缺位导致监督效率低下,应当在严格执行现有监督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羁押替代措施,同时扩大对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监督的主体范围和监督渠道,以非法证据排除为审查重点,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合法性的法律监督功能。
【作者单位】: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关键词】: 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监督 制度完善
【基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理论研究课题《完善检察机关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监督相关问题研究》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论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与归责
【摘要】: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的两个判例,引出共犯脱离的问题,并对共犯脱离的发生阶段、体系地位、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关系、共犯脱离的判断基准以及脱离者的责任认定进行了论述。共犯脱离是共犯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形态,应与共犯中止区别开来,在我国刑法中应赋予其独立的体系地位。只要存在共犯关系,就有共犯关系脱离的空间,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既遂之前的状态。关于脱离者的责任,其对后续行为和结果自然不需负责,只针对脱离前的行为单独评价,就不同的阶段,负担不同的责任。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共犯关系脱离 体系地位 判断标准 责任认定
论循环经济法的定位
【摘要】:"循环经济法的定位"是进行循环经济法研究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目前尚处于"内部混战"的初级阶段,评判标准不一,观点林立。本文通过整合现阶段的研究成果,探讨循环经济法定位"迷失"的原因,并将问题聚焦在定位标准的确定上,提出调整对象是定位循环经济法的唯一标准,进而论证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表明循环经济法应定位为经济法。
【作者单位】: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甘肃省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法制研究中心;
【关键词】: 循环经济法 法律部门 调整对象 定位 经济法
【基金】:甘肃省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法制研究中心科研资助项目《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研究》(项目编号:GSCELCYT15002)成果
“合理性”标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4)条述评
【摘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4)条所涉及的"合理性"标准和缔约国的"自由判断余地"问题,集中反映了国际监督与缔约国主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任择议定书》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条款。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既受到国内法理、公约义务和其他国际公约中的"合理性"标准三个因素的影响,又与作为适用机构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贯立场密切相关。该条款未来的发展和实效,则取决于委员会、缔约国和权利申诉者三者各自的角色定位及相互间的对话与合作。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任择议定书 合理性标准 自由判断余地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解释性适用:国际人权法国内适用的新趋势研究》(项目编号:15YJC82008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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