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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洋空间利用法律研究推进建设海洋强国战略

日期:2016-12-26 来源: 作者:

 

加强海洋空间利用法律研究推进建设海洋强国战略

——第四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暨海洋空间利用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

  

南海法律高端论坛是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与海南大学合作举办的品牌性学术论坛,至今已经举办四届。论坛前期关于海洋争端解决和海洋权益维护的成果报告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随着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稳步推进,海洋空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广度、深度和频度在不断扩大和增强,涉及海洋空间利用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为加强这一新领域的研究,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海南大学举办了“第四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暨海洋空间利用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就海洋空间利用的法律基础、海洋空间利用规划、海洋空间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引导和推动了海洋空间利用领域的法律和跨学科研究。

 

12月3日至4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海南大学主办的“第四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暨海洋空间利用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海南博鳌召开,本次会议由海南大学法学院、中电科海洋信息战略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法治专业委员会、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更路簿研究中心承办。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主持会议开幕式,中电科海洋信息技术研究院院长梁新、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张新宝、海南大学法学院特聘院长、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法官高之国出席研讨会并致辞,三沙市委副书记阿东出席研讨会,与会代表就海洋空间利用的实践及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海洋空间利用的法律基础问题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党委书记贾宇介绍了中国海洋法制建设的空间基础,她提到,在我国海洋法制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海洋空间的规定也在深化,特别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这些不同阶段的海洋法制发展为海洋空间利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将来还需要进一步推动“海洋入宪”,理顺现有的法律关系,弥补重要制度,推动海洋基本法的制定。

 

上海社科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金永明指出,海洋空间利用的前提条件是明确海域的范围和空间,确立海域的地位。他认为,国家管辖海域的宣示方式为:须明确宣示的海域:领海,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非须明确宣示的海域:毗连区、大陆架;须核准的海域:外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潜在的管辖海域:未公布领海基点和基线,但实际存在的管辖海域;其他特殊的海域:诸如海洋保护区。

 

中国海油和经济技术研究院能源经济研究室主任张良福细致分析了水面、上空、水体、上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等海洋空间的法律地位,并建议我国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

 

海洋空间利用规划的法律问题

 

国家海洋局战略规划与经济司副处长冀渺一系统介绍了我国海洋主题功能区规划相关问题,她指出,基于各国现有资源和经济发展情况,各国空间规划的成熟和合理程度存在差异,而决定规划实施成效的因素主要是政策,因此,还应当通过法治手段统筹海洋空间布局,科学规划,有序开发。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副总工程师王晓惠全面介绍了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政策法律问题,她建议出台空间规划法对规划编制与实施予以保障,研究提出规划的部门分工与实施意见,着重解决省级规划编制与实施上如何协调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的关系这一难点。

  

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海洋经济研究所所长刘峰提出南海开发的战略建议:凝聚共识、加强中央统筹以及顶层设计;厘清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障碍和限制;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加强地方间统筹;统筹军地关系,加强南海军民融合发展;发挥海南在南海大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

  

湖南商学院教授李杰豪从中美博弈的视角对南海战略开发进行了分析,建议要处理好以下问题:第一,要处理好大国思维和契约精神;第二,国家行为要以法律规范为准据,法律规范是社会利益的固化体现,也是社会行为的准据和量尺;第三,遵循法律的规则导向,平等协商,防止权力的恣意滥用,有利于塑造国家形象。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秋娟建议,应通过海洋空间规划实现生物多样性的生境补偿,补偿信托基金通过生态服务付费,有效引导承包者主动消除开发中的外部不经济性,实现生物多样性的补偿,同时必须明确海底可持续发展基金对环境特别受关注区深海科研的激励。

 

海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

  

中电科海洋信息技术研究院院长梁新认为,在海洋空间利用过程中大力加强海洋信息建设,为海洋开发提供支持,据此提出建设“一网两站三系统”海洋信息化建设方案,并建议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查道炯谈到了在南海部署浮动核电设施可预见的国际风险,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涉海部门之间建立核安全机制沟通;政府明确为参与建设、部署、利用浮动核电的企业提供主权保障;继续与LAEA等国际核能安全机制合作;淡化浮动核电设施及能力建设与维护主权的关系;主动、开放式的向周边国家社会介绍相关设施等。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丽娜分析了海洋科学研究自由及限制的实施情况,提出发达国家在这些区域进行海洋科学研究获得的技术成果,应根据《海洋法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张建伟分析了目前海水淡化利用存在问题:一是海水淡化利用工程建设缺少统筹规划;二是海水淡化、海水冷却工程取排水监管薄弱;三是海水淡化工程产品水质监测缺失;四是海水资源开发利用缺少水源地选划环节;五是海水淡化产能闲置,淡化水不能进入市政供水系统等;六是管理体制不健全。要解决上述问题则应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全永波认为,海岛生态管理需要从法律制度建构入手,从可持续发展、人岛和谐的角度完善生态补偿修复、资源环境容量、责任追究机制等管控方式,实现海岛空间资源的永续利用。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何卫东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背景下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同于通常理解的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建议要加快修法和出台配套办法,明确、细化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程序等内容,并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蒋小翼分析了我国南海岛礁建设的国际环境法问题,认为后续的工作重点应放在以下方面: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对外宣传,倡导和推动地区合作,在敏感海域建立保护区。

  

此外,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研究所丁铎介绍了越南、菲律宾关于岛礁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与政策规划。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法律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杨泽伟就我国如何在21世纪海丝建设过程中推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的问题提出建议,首先,应在国际层面倡议召开审议《海洋法公约》会议或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其次,在区域层面缔结区域性协定,主导区域内海洋管理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最后,在国内层面完善国内法包括涉海法律制度。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以从“人文海洋观”的视角探讨了南海岛礁建设的海事司法问题,他提出,南海岛礁建设的人文海洋表征包括灯塔、灯桩、完善巡航机制、加强海上人命救助、深化国际合作等。发展与环境保护是辩证的统一体,对于岛礁建设海事司法的应对之道主要有:第一,与相关部门就岛礁建设的合法性论证进行合作;第二,修改和完善海事立法系统;第三,培养复合型海事司法人才。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德才就海洋强国建设与国际法的发展进行了发言,他提出,我国在建设海洋强国战略进程中,要推动国际海洋法变革,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推动国际海洋法变革;应当立足我国国情,以强国姿态推动国际海洋法变革;应通过灵活多样的路径参与国际海洋法变革。

  

中国南海研究院海上丝绸之路研究所副所长林勇新对南海危机管控问题进行了探析,认为我国目前危机管控存在许多不足,提出建议:一是建设中美危机管控机制;二是建设南海沿岸国合作机制;三是建设中国危机应对的内部协调机制(军、海警、地)。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敬根对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区域性海事制度安排问题提出建议,包括:首先,要协调相关区域性海事制度安排的措施;其次,协调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海事安全风险管控行动;最后,积极响应海事安全条约的强制履约审核。

  

此外,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马得懿、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靖焕、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包毅楠博士等专家也从解决南海纠纷和促进合作发展的角度作了发言。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海油经济技术研究院能源经济研究室主任张良福主持,海南大学法学院特聘院长、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法官、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高之国作总结发言,他高度评价此次会议跨学科、多部门对海洋空间利用法律问题的研究,希望能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加深理论实务界对这一新领域的继续深入研究,并将南海法律高端论坛越办越好。

 

内容来源:《法制日报》(2016年12月21日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