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4-28 来源: 作者: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神指示,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的要求,2019年4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法学家》杂志社共同主办的“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法治体系”2019年度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以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杂志社等全国十余家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和杂志社的三十多位法学专家们参加了本次会议。
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法学家》杂志社第二次共同举办该主题的学术研讨会。2018年5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法学家》杂志社曾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为主题,专门组织召开年度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近二十家兄弟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学者们进行了一整天卓有成效的密集研讨,其中一些在会上报告的论文,后来在《法学家》杂志上陆续刊出,为法学界所重视。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五个主题单元:上午分别是民法学主题单元、刑事诉讼法学主题单元和经济法学主题单元,下午则为刑法学主题单元和法学理论主题单元。
开幕式
《法学家》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家》编委会主任王轶教授和《法学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先后致辞。
王轶教授首先回顾了2018年召开第一届此主题研讨会时的参会情况。他认为,本次研讨会的参会者是由不同年龄段的学者构成,能够从不同的学术研究视角提出各自的主张,这有利于推动法学界的发展,增强学术的包容性。他希望能够以此为契机,凝结学术共识,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促进学术繁荣。
史际春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法学家》杂志社今年继续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法治体系”为主题召开学术研讨会,体现了社科期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随着中国崛起和国际影响力增强,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此时,应当重拾一个多世纪来丢失殆尽的文化自信,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不断提升其话语权。中国的民族性、国情、自身实践和人类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单元:民法学主题报告与评议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副教授主持,共有两位报告人。
第一位报告人是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教授,其报告的题目是《论中国民法的法学实证主义道路》。他认为,民法学除了“照着讲”、“对着干”外,还要“接着讲”,具体又包括顺着讲或逆着讲。法学实证主义是一个历史概念,但现在被遗忘了。他的发言从三大维度来建构法学实证主义道路,即法史维度、法哲学维度与法学方法论维度。汤文平教授为此描述了一个路线图,亦即一方面深入借鉴西方的经验,另一方面从本土判例出发寻找答案。他强调,中国民法学要建立本土民法的权威,借助“一带一路”,扩大学术影响力。
汤文平教授的主题发言结束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朱明哲副教授分别进行评议。
第二位报告人是华南理工大学程关松研究员,其报告的题目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权利话语》。在报告中,程关松研究员认为现在国内法学界几乎无例外地将个人信息划分为民法学问题。而以前的民法学研究中并没有涉及个人信息,《民法总则》第111条、第127条的横空出世,似乎没有相应的渊源。他对两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追问:一是自然人是否对自己的信息拥有类似于所有权的权利。个人对个人信息是否享有权利,这并非是不证自明的,恰是需要论证的。二是要注重事件和场域。事件构成行为模式的一部分,是不同信息相遇的问题。程关松研究员的报告从整体上看是对个人信息的一个反思。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显得有些仓促。
程关松教授的主题发言结束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许可助理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分别进行评议。
第二单元:刑事诉讼法学主题报告与评议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吴洪淇副教授作了题为《证据法理的基本命题:中国语境下的展开与反思》的主题报告。他认为,证据法是一个仍然处于生长状态的学科。我们一直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怎样寻找中国证据法学科的自主性?西方证据法的话语体系也是变幻不定的,大陆法系并没有证据法这一学科,而且证据法的规范本身也是不断变换的。而中国证据法规范在蓬勃发展,但也体系混乱,证据法话语体系来源众多,但也彼此杂糅。吴洪淇副教授认为,中国证据法的理论命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证据的意义;第二,证据的规范;第三,证据法的价值。亦即意义论、规范论、价值论。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凝结社会共识、提供行动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是实体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规范除了可以实现真相以外,还可以实现其他很多的价值。成熟的证据规范一般可以分为“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只有内部规则是为了实现真相而作出的规范,外部规则往往是为了其他价值而设立的,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吴洪淇副教授的主题报告结束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熊秋红研究员和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郭烁教授进行了点评。
第三单元:经济法学主题报告与评议
本单元由《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任彦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治教授作了题为《预算法的功能主义趋向及其限度》的主题报告。她从立法理念、核心机制、规范机构等方面,讨论了预算法的规范主义制度逻辑和预算法的功能主义发展趋向。前者为政府财政收支行动的合法性依据,而后者是指政府目标的实现会作用于预算法的立法理念、核心机制和规范机构,使其发生一些变化。陈治教授提出,预算功能主义试图打破规范主义建构的旧秩序,与此同时,伴随着一系列新的问题。预算功能主义试图建立的新秩序,由于其自身的问题而尚未有效建立。她通过分析研究,得出如下结论:预算法的功能主义发展趋向是适应现代国家财政职能定位的目的性、工具性法律观的产物,它表明,单方面的预算控制和约束政府财政收支的规范主义制度逻辑,不足以诠释实践运作中的预算法全貌;但同时,须高度关注预算法功能主义发展趋向所存在的限度,克服预算控制抑或预算促进的单一思维路径,借助财政可持续的目标整合,形成具有参与度、区分度、透明度的主体-行为-责任规范结构,重新构建预算控制与回应社会公共需要之间的平衡。
陈治教授的主题报告结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叶姗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副教授分别进行了评议。
第四单元:刑法学主题报告与评议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主持,共有三位报告人。
第一位报告人是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其报告的题目是《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他认为,在新时代和高科技时代,刑法发展对传统刑法机能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其一,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其二,刑法的模糊性卷土重来;其三,侧重对集体法益的保护,法益日趋抽象化。积极谨慎应是现阶段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刑法应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进程,但不能完全脱逸传统自由主义刑法理念的束缚,以实现刑法保护和保障机能的新平衡和良性发展。
孙国祥教授的主题报告结束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副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副教授分别进行了评议。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周详教授,其报告的题目是《中国特色刑法知识体系构建中的“文化生态环境”问题——刑法学派生成与进化的视角》。他认为,解决“如何才能成功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这一生成可能性难题,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从文化生态学来看,我国的刑法学派大致可以分为两派,即“西学普世”派和“国情特色”派。目前中国刑法学界需紧密结合中国的本土问题与国情,建立起一套完全不同的“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周详教授的主题报告结束后,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副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强助理研究员分别进行了评议。
第三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构建中国刑法教义学:经验、反思与路径》。她认为,刑法教义学在当代中国的展开,大致有作为去政治化工具的教义学、作为解释学工具的教义学以及作为学科精致化工具的理论教义学。而中国刑法实定法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中国刑法之法律解释这一基本的教义学研究解释具有本土化特色。对刑事实体法的正当性质疑,不仅催生了中国刑法解释学(狭义的教义学)的特有术语,也使得法条解释本身不得不更多地诉诸刑事政策以及一般性的法教义学理论。因此,提出建构与发展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初步构想,这不仅需凝聚刑法教义学的共识与培育刑法教义学的职业共同体,而且需进行刑法教义学的体系性构建。有必要区分教义学方法与教义学理论,对于主要依赖形式逻辑运作的法律解释规则一般可以完全移植,对于依赖逻辑推论和法哲学的教义学理论中具有高度抽象性的一般理论也可以引入,但对于高度依赖实体法具体规定与语言习惯的教义学理论则需要保持足够的审慎。
王莹副教授的主题报告结束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强助理研究员和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李立众副教授分别进行了评议。
第五单元:法学理论主题报告与评议
本单元由《法学家》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主持,共有三位报告人。
第一位报告人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是《在科学性与实践性之间——论法理论的学科定位与实践功能》。他将对法理学科的质疑概括为三种,亦即对法理学学科的质疑,对法理学实践性的质疑,以及对法理学与部门法教义学关系的质疑。法理学对该问题的回应可分为:理论指导实践说,“无用之用说”,以及“实践参与模式”。对此,他提出第四种方案即反思模式。具体而言,引入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资源与观察角度,在法律系统的整体架构与视野中贯彻法理学与部门法教义学的关系,将法理学定位成对“法律系统自我同一性”进行反思的“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和自我反思”。 他认为,将法理学看做是科学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说明法理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两个面向及其相互关系。
泮伟江副教授的主题报告结束后,清华大学法学院鲁楠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朱明哲副教授分别进行了评议。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是《孝道与现代法治的司法调和》。他认为,孝道在现代法治语境中面临着价值证成的冲突和司法适用的制度性难题。基于对有关孝道的案件的分析,郑玉双副教授认为孝道的司法形象与裁判困境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适用困境,二是孝道价值与实践之间的张力,三是情理与法律的潜在冲突。在孝道的司法塑造中,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如何在案件中基于孝道进行价值判断?孝道如何影响责任分配、为权利主张提供道德基础以及解决价值冲突?孝道对司法的影响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将孝道作为权利义务分配的主要标准,二是在司法裁判之中将孝道作为规范性理由,三是基于孝道的权利主张和价值冲突。郑玉双副教授认为,在法治语境之下,作为中国传统特色的孝道能够进入司法当中,实现了与法治的调和。
郑玉双副教授的主题报告结束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小龙副教授分别进行了评议。
第三位报告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磊讲师,其报告的题目是《通过典型推动基层治理模式变迁——“枫桥经验”研究的视角转换》。他认为,学界现在有关“枫桥经验”的大量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内卷化和泛化。“枫桥经验”的变迁路径可分为五个环节:一是顶层倡导;二是基层创新;三是中层承接;四是理论提炼;五是全国推广。五个环节融合地存在于变迁过程中,共同推动“枫桥经验”由单一性经验转变为综合性经验,由局部性经验提升为全国性经验,由历史性经验演变为现实性经验。“枫桥经验”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蕴含着这样的变迁路径:随着基层形态、基层需求以及基层矛盾的变化,中央从理念与原则层面对基层治理模式做出方向性引导。这种变迁路径存在于当代中国基层治理的诸多领域。
刘磊讲师的主题报告结束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汪庆华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小龙副教授分别进行评议。
本次研讨会接近尾声之际,《法学家》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作闭幕总结。他认为应当推动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和对话,部门法研究在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同时,也要关注对基础性宏观问题的思考,以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化。《法学家》专门设有“争鸣”这一栏目,就是希望听到不同的声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对话和批评。最后,他代表主办方感谢各位嘉宾、学者的莅临。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