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专题研讨】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趋势......................................姜明安(1) 政府信息获取权及其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评析................................. 章剑生(10)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王贵松(19) 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公法上信息权保护研究的风向流转与核心问题......赵 宏(31)
【论文】 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研究................................叶 青 王小光(47) 论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内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与改造....................艾 明(60) 美国刑事审判中陪审团适用法律权述评..................................陈学权(73) 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定原则..............................................黄泷一(84) 大同小异抑或貌合神离?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巩 固(105) 《中国评论》中的中国法律及其研究价值................................李秀清(126) 纳粹统治时期德国法律史学的源流、变迁与影响 ——以价值与方法的“连续性”为视角..................................高仰光(139) 金融举报者激励和反报复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以美国萨班斯法和多德-弗兰克法为核心.............................马 一(161) 民国宪制设计的庞德方案:安全与自由的衡平............................陈范宏(176)
【民法典编纂】 论意定代理权的授予行为..............................................陈华彬(190) |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趋势
姜明安 北京大学教授
摘 要: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自运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综合考察这一制度运作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这一制度的发展在未来虽然同样会遇到障碍和阻力,但整体而言却呈现出八项良好的发展态势: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制度的立法将陆续以各种不同方式、不同途径启动;政府内在和外在动力将持续促使信息公开常态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保障将更加有力、有效;公民申请和获取政府信息将更方便、更理性;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和功能将更多元化;政府信息公开和例外的界限将更明晰;政府信息公开将推进执政党党务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将更加注重政务公开,更加注重公开的精细化及公开实效。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保障 政务公开 党务公开
政府信息获取权及其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评析
章剑生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具有补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足和预防行政相对人获取权滥用之旨意。对作为具有实体性权利的政府信息获取权限制,体现在“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和“特殊需要”三个方面。行政相对人要实现政府信息获取权,就必须借助于作为程序性权利的申请权。一个合法的申请权必须符合“申请人”、“意思表示”和“到达行政机关”三个要件。基于中国当下现状,保留对政府信息获取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将来在条件合适时仍应当取消。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权 获取权 滥用申请权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
王贵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公法上的知情权源自公民的参政权与监督权,已成为个人的实定法权利。维护这种权利的行政诉讼自然属于主观诉讼的一种;而知情权又是服务于参政议政、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公共利益,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也就具有了客观诉讼的面向。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在行使自己受行政法规范保护的知情权;同时因知情权属于任何公民,且服务于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故而起诉人不必有特别的个人利益,只要提出了公开申请,就与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建立起“利害关系”,即可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至于对政府信息是否有特殊需要,仅在原告增值使用政府信息时才应加以证明。即便起诉人在行政程序中拥有阅览卷宗权,也不影响其基于知情权提起行政诉讼。知情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理应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具备实体和程序中的一项,就足以具有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基于此,对于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应作出滥用诉权的判断。
关键词:信息公开 知情权 原告资格 诉的利益 客观诉讼
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公法上信息权保护研究的风向流转与核心问题
赵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公民完整的信息权不仅应包含个人不受阻隔地从政府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同样应囊括公民可自我决定在多大范围内对外公开生活事实,尤其是向政府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但我国既往在信息权保障领域的公法研究却主要聚焦于信息公开,而鲜少涉及信息保护。这也导致本应并行发展的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在我国呈现明显的“跛足”态势。监控国家的风险已提示我们强化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必要,而针对信息权保护的公法研究也应实现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的风向流转。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其基础理论的建构,而在这一问题上,德国法中的“信息自决权”理论提供给我们有益启发。这一理论有效克服了美国法上“宪法隐私权”概念的偏狭和弊端,也因此更宜成为我们系统建构公法上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核心和思考基础。
关键词: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 监控国家 宪法隐私权 信息自决权
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研究
叶青 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王小光 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 要: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律师在该程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通过提交新的事实和证据、提交法律意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等方式,积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但是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也面临着参与不足、辩护权保障不到位、提交意见得不到有效回应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造死刑复核程序的构造,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律师的各项辩护权。
关键词:死刑复核 律师参与 法律意见 说理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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